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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會通知:110.06.15稅務訊息

 

【110.06.15稅務訊息】                

 

1.線上取得查詢碼更方便!

財政部為了減緩臨櫃壓力,儘速擴增線上取得查詢碼的方式,新增 #行動電話認證,6/15早上8點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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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認證 #使用限制:

❶手機門號為本人申辦之月租型門號(限本國人)

❷輸入電信業者、手機門號、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號

❸認證過程請關閉Wifi、開行動網路(4G/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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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同一筆投資項目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實際支出金額(即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得將該等實質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前述期間內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舉例,甲公司107及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之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及180萬元,並於109年3月以前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台250萬元,則此筆投資支出可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是以甲公司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如附表。

       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規定完成以107年度起各該年度之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進行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可於投資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相關年度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及退還溢繳稅款。(審一科徐股長轉1320)

 

 

3.營利事業各種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大不同

營利事業為了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從事多角化經營、掌握經營權或建立密切業務關係或策略聯盟等目的而投資他公司,成為他公司股東,但投資後,若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果只是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呈現虧損,不能認列投資損失。又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已實現損失,才可適用。

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需是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並非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投資損失的認列時點如下:

(1)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

(2)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3)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者,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舉例,轄區內甲公司108年度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主張是其轉投資的乙公司經營不善發生營業虧損,所以甲公司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按投資比例同步認列投資損失。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營業虧損,但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因此這筆投資損失,在稅務上尚不得認列,乃核定補徵稅額32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注意適用要件、認列時點及檢附之證明文件,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法務一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94)

 

 

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盈餘在台進行實質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如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實質投資金額,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措施,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從事實質投資,而資本支出項目,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為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以108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盈餘投資為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因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取具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所載金額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且於該期間實際支付金額為範圍。如企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才完成投資,且實質投資達100萬元,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可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實際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向國稅局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及108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之未分配盈餘分別為500萬元及400萬元,A公司在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其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又A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107年度及108年度盈餘購買機器,並於110年3月1日交貨並支付價款900萬元,該項實質投資屬108年度盈餘400萬元部分,於110年5月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屬於以107年度盈餘實質投資500萬元部分,則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3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款25萬元。

特別提醒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本支出,如在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30)

 

 

5.沒買發票、無銷售額、無應納稅額 仍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今(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5月31日,截至5月26日止該局尚有2,434家營業人未完成申報,其中有2,002家未購買發票,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購買發票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

       營業人常因新設立或當期未有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誤以為未購買發票即無須申報營業稅,致事後遭稽徵機關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惟依同法3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8日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因尚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故未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亦未購買統一發票,甲公司倘未於期限(110年5月31日)內辦理申報,將處以1,200元至3,000元的滯、怠報金。

        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將屆,籲請尚未完成申報的營業人多加利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為https://tax.nat.gov.tw )進行網路申報及繳稅,以避免群聚。(審查四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41)

 

 

6.贈與股票在未過戶前,撤銷或解除贈與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股票或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已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或被繼承人所有,贈與人或繼承人全體與受贈人可解除該贈與,撤回該贈與稅申報。(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7.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或公司持股不符比例規定時,應繳納原記存稅款。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後將所有權移轉予他人者,應將原記存的稅款一併繳納。該局自即日起至6月底止,辦理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例行性檢查,列管土地的所有權已移轉者,將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記存,暫不繳納,但該土地如再移轉(含信託移轉)時,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清。此外,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因收購或分割而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如有因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65%,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防疫期間,該局會逕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資料,就所有權有無移轉進行書面檢查。屬前述應檢查公司有無轉讓該對價取得股份的案件,在接獲該局通知提供相關資料時,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免臨櫃洽辦。

 

 

8.房屋頂樓裝設太陽能板不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頂樓裝設太陽能板,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民眾如在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與一般機器設備相同,其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且有別於一般棚架,並未作其他用途使用之情況下,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不課徵房屋稅。

 

 

9.公告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情形

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於今(11)日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下稱個人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及「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下稱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情形者,得適用20%稅率課稅,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其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地應適用35%稅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為避免個人及營利事業因非自願性因素短期內交易房地而適用高稅率課徵所得稅,該部爰依房地合一稅2.0修正規定,公告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

進一步說明,個人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係參考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訂定,將個人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及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等6種情形,納入本次公告,另衡酌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併同繼承被繼承人以該筆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之貸款,可能因無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需將該房屋、土地出售用以償還,為避免其因適用短期高稅率而增加財務負擔,影響遺屬基本生活之維持,爰納入本次公告非自願交易情形。

有關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參考上開本部106年公告,將營利事業因他人越界建築房屋、無力清償債務致遭強制執行及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等3類情形,納入本次公告,並考量金融機構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房屋或土地,或因行使質權取得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準用該條規定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者,係屬依法應於短期內處分之情形,爰納入非自願交易情形。

財政部特別提醒,本次公告分別訂定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非自願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配合房地合一稅2.0生效日,自110年7月1日起適用。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吳科長秀琳(個人)、聯絡電話:2322-8423蔡科長緒奕(營利事業)、聯絡電話:2322-8118)

 

                                                                                                                     編輯委員會編製11006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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