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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聯會電子公文) 經濟部廢止94年1月21日經商字第09402001810號函釋


主旨:經濟部廢止94年1月21日經商字第09402001810號函釋,詳如說明。

 

說明:按經濟部94年1月21日經商字第09402001810號函所引該部90年12月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函公告,及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於股東同意書之簽著方式等內容,現均依該部「公司登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旨揭函釋不再援用。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6條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四0二00一八一0號發布日期:94年1月21日公有限公司未成年股東於股東同意書上簽署文件之方式按本部90年12月7日商字第09002267290號函公告,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筆簽名。另按民法第77條前段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同法第1086條及 1089條分别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準此,有限公司變更登記,須由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股東同意時,除股東於股東同意書上簽章外,應依民法規定,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經濟部九四、一、二一經商字第0九四0二00一八一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