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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Sun, 10 May 2026 22:27:31 CST Sun, 10 May 2026 22:27:31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鼓勵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報稅及線上版(含快速申報流程)網路報稅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77.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05.05中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50003967號函

 

 

主旨:為鼓勵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報稅及線上版(含快速申報流程)網路報稅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採用網路申報之便利性及安全性。


說明:

一、請加強推廣民眾使用快速申報流程(檢送懶人包如附件)納稅義務人進入網路報稅系統(手機版或或線上版),點擊「下載稅額估算表」(開啟PDF檔),該估算表內容是依納稅義務人家戶成員的免稅額、扣除額(不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所得資料,計算出繳、退稅金額或不補不退。若同意估算結果,按「開始申報」後即可依簡化之步驟快速完成申報;若須新增所得資料或不同意估算結果,仍可循現有申報系統流程進行資料編修及申報上傳。


二、網路申報的便利性

(一)利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醫事人員憑證、電子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下稱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等多元報稅登入方式,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二)手機報税搭配行動電話認證,免出門、免下載應用程式(APP)、免讀卡機,可編修,快速又方便。


(三)利用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等方式,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省時又便利。


(四)報税期間網路服務時間為全天24小時,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隨時可上傳申報,且完成結算申報後,免列印紙本申報書送交國稅局。


(五)申報完成後,如有應檢送附件資料,可於今年6月1日前,透過該網路申報系統內之附件上傳功能上傳附件,或於6月11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附件上傳系統上傳。每一申報戶上傳附件之檔案大小合計以15MB為限,僅支援上傳PDF、PNG及JPG格式且不可加密,附件張數較多者建議以PDF檔上傳。


三、網路申報,可以早退稅


(一)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列為第1批退稅,於今年7月31日辦理退稅。


(二)採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之核定退稅案件,將列為第2批退稅,於今年10月30日辦理退稅。


四、網路申報各項資安防護措施

(一)所得資料:須通過嚴謹的身分認證才可登入取得。


(二)網站服務:報税期間24小時全天候進行偵測監控。


(三)申報資料:資料傳輸全程加密。


(四)收據證明:提供加密PDF檔案,輸入密碼才可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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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5.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75.html 115.05.05稅務訊息】                

1.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於今(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查詢。

        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鄭股長:02-23113711分機1337)

 

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賣方營業人不論採紙本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只要買受人為「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因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開立及記載而遭受處罰。

        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使用電子發票,則應開立「B2B電子發票」,並於統一發票上確實記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資訊,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其第2次以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舉例:近期發現經營食材批發業之甲公司,銷售貨物予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時,誤認為買受人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作為交易憑證,甲公司雖已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惟因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等應行記載事項事實明確,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予以處罰。

      呼籲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前,務必先確認買受人是否屬營業人(含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記載相關資訊。如發現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並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者,得免予處罰。(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陳股長:(03)3396789轉1250)

 

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稅新措施總整理,報您知!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了讓民眾輕鬆掌握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知,特將相關資訊整理六大重點:

  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公告調整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3千元,相較113年度的21萬元,增加3千元。114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即21萬3千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金額並擴大適用範圍

        自114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度提高至18萬元,較上年度增加6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今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另提醒,勞動部雖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長者可逕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惟若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仍應符合身心失能資格。
勞動部114年7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公告得聘請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或病況,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之民眾,若無聘請外籍看護工而自行照顧者,得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三、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個人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社群媒體、線上媒體或影音平臺等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如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即屬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範圍,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業別:表演人)。

  四、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

      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以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說明,個人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雖該機構不屬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只要該療程費用經政府核准補助,則該療程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即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五、線上版新增無障礙操作模式

      綜合所得稅申報系統線上版今年起提供無障礙操作模式,便利視障朋友透過無障礙網頁連結報稅系統,搭配報讀軟體即可掌握報稅資訊及完成申報上傳。

  六、超商多媒體資訊機(KIOSK)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

      今年起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服務,民眾可改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取得查詢碼或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家中無讀卡機者,亦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電子憑證取得查詢碼。

 

4.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相關申報軟體自4月1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 

  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

      說明為提升電子化服務,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新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頁)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租稅減免第A18-1頁)之CSV檔匯入功能,相關CSV檔案格式即日起可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下載運用(路徑:首頁∕便民服務/資料下載/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相關檔案)。

      說明114年度「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方式,請先自上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媒體申報審核程式,並依規定格式製作媒體檔案,經審核程式審核通過後,營利事業即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媒體申報。

      提醒報稅軟體請務必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及更新,軟體更新訊息亦請依該網站公告資訊為主,以確保資訊安全及避免詐騙事件發生。

 

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方面:

  (一)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二)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三)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未將屬營業稅查定課徵期間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四)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二、營業成本方面:

  (一)營利事業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卻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二)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三、營業費用方面: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也無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方面:

  (一)出售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未依規定將出售利益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二)營利事業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五)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

  五、未分配盈餘方面:                                                                

  (一)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

  (二)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

  (三)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三)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四)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未按實際經營之行業代號適用正確之書面審核純益率辦理結算申報。

      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如有重要事項須陳述,請於申報時填具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6.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錯誤,請多加留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的錯誤態樣,提醒民眾注意,說明如下:

一、與配偶分居未正確申報
配偶間因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者,應注意在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二、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誤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3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誤刪除或自行變更以憑證進入報稅程式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內容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出租財產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借貸的利息所得。
(三)漏報海外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誤減除非屬「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或誤將不同類別的所得及損失予以互抵,致短報海外所得。
四、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申報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或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誤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診所)的醫療費用;但民眾至衛生福利部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療程並申請政府補助經核准,如該機構非屬前揭3類型醫療院所,相關醫療費用於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的實際負擔金額,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列報扣除。
2.誤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未自行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的金額。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誤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於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支出。

      提醒民眾報稅時請留意上述容易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的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發現申報錯誤,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修正申報內容後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7.醫療院所應誠實申報自費醫療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收入主要為健保給付及自費收入,均須覈實依法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經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舉例:泌尿科並非高齡男性長者之專屬科別,是涵蓋男女老少與生殖系統健康有關的醫療領域,許多泌尿系統疾病雖不致命,但卻會影響個人社交活動及生活品質。而泌尿科常見自費醫療項目種類繁多,如男性不孕症檢查及治療、尿道碎石手術、攝護腺手術及包皮手術等等,多以現金交付,因此時有醫療院所刻意隱匿並漏報自費業務收入之情事發生。

      說明經查核A泌尿科診所112年度自行申報執業收入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報金額及業者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表所載金額,尚無異常,惟進一步查核發現該診所有大量進貨包皮環切器及昂貴藥品,但無法提供相關進貨明細憑證供核,經查得該項手術因施作方式及藥品不同收費亦有差異,金額介於新臺幣(下同)6,000元~45,500元,按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推算,A泌尿科診所申報自費收入偏低,經調查掌握具體事證,業者認諾有漏報自費收入,依法歸戶合夥人執行業務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233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以處罰。

      提醒醫療院所為病患提供醫療行為所收取自費收入,均應確實申報,如經檢視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8.綜合所得稅多元繳稅管道隨心選,行動繳稅EASY GO!

      臺北國稅局說明,為順應數位化潮流,今年財政部持續推廣使用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APP繳稅,參與服務的APP已多達31款。熟悉手機操作的民眾,只需利用已綁定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的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APP,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即可快速完成繳納,真正實現省時又方便的e化繳稅。

      說明除使用APP繳稅外,民眾仍可選擇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繳納。若不習慣e化繳稅,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臨櫃繳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也可選擇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提醒透過手機或網路申報,於繳稅後請務必確認是否已完成「申報上傳」步驟,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查詢申報結果,以免造成漏報。此外,請民眾提高警覺,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提供繳稅連結,亦不會指示民眾前往ATM操作退稅。(臺北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02-23113711分機2120)

 

9.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形同以政府之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打折扣。

      提醒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交通違規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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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平日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55.html


會務通知

提醒您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彰化平日班將於115年3月18日(星期三)

早上8:30開始報到,9:00準時開課


1.上課日期:115/3/18(三)、115/3/19(四)、115/3/25(三)、115/3/26(四)


2.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3.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4.本會會員每年應完成之24小時專業訓練時數,其中必須有防制洗錢及個資法相關課程;所以平日班3月18日(三)下的課程不能請假


5.四天的課程都有提供午餐。 【為響應環保,請會員自行攜帶器具裝茶水。】


6.上課人數眾多,為了空氣暢通,室內一定會開啟冷氣空調,請會員自行攜帶適合自己的衣物(帽)。


7.最近如果有感冒或其他身體不適,麻煩上課請自行主動戴上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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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秘書處會務訊息公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76.html  

 

會務通知

 

本會會員大會訂於115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3點30分開始報到

 

地點:花壇全國麗園大飯店-溫莎堡廳


 通知函文已經全數寄出,請會員配合填寫出席回函回覆公會。 


回覆可以多多利用E-Mail:tax.acc@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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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4.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70.html 【115.04.20稅務訊息】                

1.電子發票上傳三要點,輕鬆避免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實務上常見異常情形,多為未依限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所致,呼籲營業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說明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翌日起算7日內(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並得按次處罰。

      提醒為避免電子發票傳輸異常,營業人應注意三大重點:一、留意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寄發之「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二、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三、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超額取號導致漏上傳情形。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詳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04)7274325轉303)

 

2.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不能忘!

      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舉例:林小姐於114年2月間在Facebook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114年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提醒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陳淑芬股長:(07)7256600 #7360)

                                                                                                 

3.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8792-00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同業利潤淨利率17%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15%,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3700-00廢水及污水處理」、「4541-11蔬菜批發」、「5232-00海洋貨運承攬」、「5302-00冷凍冷藏倉儲經營」、「6520-99其他財產保險」、「7112-99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8000-11保全服務」等7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中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黃婉婷:(04)23051111轉7136)

 

4.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小婷於108年1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予阿文,並在阿文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113年6月30日阿文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10萬元(包含108至112年應付利息各20萬元及113年利息10萬元)。小婷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利息所得10萬元,漏未申報108至112年度利息所得合計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簡股長:02-23113711分機1750)

 

5.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所承包之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將工程總價全數列報營業收入,而非以工程款收取時點,作為營業收入認列年度之判斷標準。

      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造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倘工程已完工而部分工程款因發包商延遲給付尚未收取,核屬公司應收款項,應認列收入。

舉例:轄內甲公司為營造業者,於111年12月承包A機關整建工程,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未完工程,惟經該局調閱工程合約及完工驗收資料,查得該工程已於112年10月完工並經A機關完成驗收,雖於113年收取尾款200餘萬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應將該尾款併同申報於112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漏報該筆尾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完工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侯股長:06-2298128)

 

6.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舉例: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楊惠蘭課長:(07)3228838 分機6710)

 

7.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於今(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說明113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舉例: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林科長易芬:2322-8259)

 

8.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電風扇1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提醒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周股長:02-23113711分機1850)

 

9.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於115年4月28日開始,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及週休二日,請洽公民眾留意

      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115年4月28日上午8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1日至5月3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3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5月1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5月4日(週一)為申報期第1個上班日。

        呼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115年5月31日,適逢週日順延至6月1日(週一),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高雄國稅局綜合行政組卓津如股長:(07)7256600分機7002)

 

10.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5年4月14日聯合辦理公告。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11.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5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5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鄭股長:02-23113711#1337)

 

12.分屋到手別忘稅,依法申報最安心

問:地主阿哲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阿哲分配取得部分房屋,來電詢問是否需要申報契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房屋,都需要繳納契稅。若是採「地主出地、建商出資」的合建分屋方式蓋房子,地主在分得房屋時,也要記得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建分屋其實是地主用土地和建商互易房屋,因此屬於「交換」性質。交換價值相等的部分,適用2%的交換稅率;如果換來的房屋價值高過土地價值,超出部分則按6%的買賣或贈與稅率課徵契稅。

舉例:建設公司與地主阿哲約定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阿哲以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分配得核定契價1000萬元的房屋,同時移轉公告現值800萬元的土地給建設公司。其中800萬元屬等值交換按2%課徵契稅為16萬元;剩餘差額 200萬元按6%課徵契稅為12萬元,合計應納契稅28萬元。

        提醒地主採合建分屋方式取得房屋,應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完成契稅申報與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13.問:其所有車輛原已申請身障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最近換車,需不需要重新辦理免稅手續?

      依據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差額課徵。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財政部鑑於身心障礙者不諳申請程序,及為簡化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目前符合身心障礙者所有供本人使用的車輛,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核准免稅,並發函通知車主,免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民眾於換車時稅務局並無法確認該車是否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故民眾如換車及變更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時、戶籍異動,皆應於異動時辦理免徵手續之核准。(朱建彰:24331888#73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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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42.html


會務通知


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一) 彰化密集班115年2月25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彰化平日班115年3月18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依國稅局規定,需有固定座次,開課當天8:30開始報到,報到後自行選位就座並填寫座位表,上課位置即固定不變動。


(二)  各班上課日期、時間與地點:

1.彰化密集班(苗栗縣西湖渡假村)

   上課日期:115/2/25(三)、115/2/26(四)、115/2/27(五)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6:00

   上課地點:苗栗西湖渡假村—米蘭會議室(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西湖11號)

 

2.彰化平日班:              

  上課日期:115/3/18(三)、115/3/19(四)、115/3/25(三)、115/3/26(四)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三)  國稅局實施抽點制度,並依當時簽到與否作為當日之時數認定,會員務必親自於上課前簽到並於課後簽退,避免遺漏造成權益受損。

 

(四) 開課當日坐定後即為日後上課之座位,將不再另行排定,並將依此座位進行不定時點名。缺席者,該單元即視為缺課。

上課遲到30分鐘(含)以上,視為缺課1小時。◆

 

(五) 彰化平日班會員如需請假,請務必填寫請假單。

因受上課未達24小時者,次年無法執業之限制,缺、曠課則請會員自行注意。

 

(六)排定課程無法前往上課時,請於3天前(不含例假日)事先填妥請假單,

 傳真至本會04-7273901,務必請電話04-7273622跟秘書處再次確認

 

(七)★彰化密集班會員不得請假或調課★

 

(八)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15天不克參加本期課程退還學費七成,開課日前15天則不受理申請退還,已繳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密集班訂房後退課者,尚需再依飯店規定扣取相關費用)

 

(九)各班測驗日期、題型︰選擇題(單選40題,每題2.5分) 

彰化密集班: 115年2月27日(星期五) 下午5︰00~5︰30

彰化平日班: 115年3月26日(星期四) 下午4︰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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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及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應行注意事項一覽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74.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04.30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50003902號函


主旨:檢送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買賣未上市(櫃)公司發行股票應行注意事項一覽表各一份。


說明:為避免證券交易稅代徵人不諳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因疏忽未詳實填列代徵稅額繳款書或公司辦理股東股權移轉時未檢視完稅憑證即過戶,致發生錯誤,特彙整編制旨揭檢視表輔導客戶(含公司及個人)於辦理前,逐項自行檢視,以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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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4.02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68.html 【115.04.02稅務訊息】                

1. 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舉例: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分機1560)

 

2.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

      隨著數位經濟盛行,個人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分享資訊已成趨勢。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1: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重點2: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詳附表一)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3: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完納所得稅方式詳附表二)

舉例: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3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1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6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12萬元×100%+6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15萬元 ×(1-45%)〕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1.65萬元〔=(18萬元-1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

      提醒若網紅屬於「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 114年 1 月 1 日起銷售勞務為 5 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的作業規範。另考量作業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倘有未依規定申報者,籲請於輔導期限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綜所遺贈稅組梁股長(07)7256600分機7210

 

3.營業人車輛過戶,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舉例:營業人甲將名下車輛無償移轉給個人,雖未收取任何代價,營業人甲仍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乙註銷稅籍登記不再營業,並將原登記在乙名下的車輛過戶與債務人抵償債務者,亦須開立統一發票。

提醒營業人名下車輛移轉過戶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4.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舉例說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50萬x(5%-1%)〕,1年減少24萬元,1年節省之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負擔。

      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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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相關通知已寄出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24.html  

 

115年繳交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公文及招生簡章等相關紙本已全數寄出,請會員注意 

24小時專訓課程統一從114年12月1日(星期一)起開始報名,需同時繳納115年度會費、專訓報名費及報名表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敬請各位會員準時繳納各項費用,以利會務推動。

 

 

明年(115)專訓平日班的午餐改採簡單的桌菜模式,請大家報名表上記得勾選葷素(上課後無法更改)。



招生簡章及報名表可至公會首頁 > 公會教育訓練訊息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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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5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5月1日至6月1日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73.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5.04.27彰稅服字第1156159422號函


主旨:115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5月1日至6月1日,請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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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3.2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63.html 【115.03.24稅務訊息】                

1.禮券消費看仔細,發票領取有差異

      農曆年後,不少民眾會將公司發放或抽獎幸運取得的禮券,拿來兌付禮品或日常用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因禮券種類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的時點也不同,民眾使用禮券消費時,是否可以索取統一發票也就不同,應注意禮券種類,以保障自身權益。

      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類,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於銷售商品禮券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但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於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蛋糕,因發票已於禮券銷售時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若持「現金禮券」兌購蛋糕,商家在交付蛋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給民眾。

      提醒民眾消費前可先查看禮券使用注意事項,確認禮券種類,如為現金禮券,結帳時除核對金額外,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以保障中獎權益喔!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分機8085)

 

2.關係企業間資金往來之利息列報應注意事項

      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貸與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甲公司114年1月1日以「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無息貸與子公司,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3.244%,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設算利息收入32.44萬元(1,000萬元x3.244%)。若甲公司貸與子公司之資金係向「銀行借款」,再無息轉貸與子公司,甲公司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40萬元(1,000萬元x4%)調減利息費用40萬元。

      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柳秀英 課長:(07)7404001 分機5880)

 

3.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

  (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03)3396789轉1430)

 

4.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資產淨值計算贈與財產價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的年度開始,許多長輩規劃運用每年新臺幣(下同)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該局特別提醒,有關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的贈與價值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估算贈與財產價額,而非以股票的面額或出資額估算。

      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於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下列資產估價的兩大關鍵:
一、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被投資公司名下土地與房屋,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
二、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按收盤價(無收盤價時,按最近一日收盤價)估算的投資金額,應按收盤價估價調整。

舉例:甲君115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其子乙君,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萬6,000元。該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為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於贈與日的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30萬股×收盤價90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該局遂按A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17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332萬8,500元。

        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倘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上揭規定調整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

    (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03)3396789轉1460)

 

5.購入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成屋不可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問:自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常有民眾詢問購入預售屋,嗣交屋後出售房地,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要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由於預售屋與成屋係屬不同交易標的,持有期間計算也不同。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從取得日起計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小明在110年11月1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入A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建案於112年底完工,小明113年3月10日辦理登記取得A房地所有權,復於114年5月10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小明出售A房地之持有期間為1年2個月(自113年3月10日至114年5月10日),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

      提醒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應依持有期間計算稅率,並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在進行房地交易前,務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誤算持有期間適用較高稅率而遭補稅。(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李股長:06-2298132)

 

6.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前述特定親屬,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扣除。

舉例: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甲君於114年11月間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提醒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06-2223111轉8066)

 

7.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

      高房價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陳小姐於111年1月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陳女114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4年7月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林秀娟 股長:(07)6612027#5610)

 

8.營利事業捐贈土地換取容積獎勵,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葉股長: 06-2223111#8036)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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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將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線上講習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72.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04.20中區國稅綜合字第1150003369A號函


主旨:中區國稅局將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線上講習會,請踴躍觀看


說明

一、講習會資訊如下:

(一)時間:本年4月28日下午3時起上線,課程名稱:114年度綜合所得税結算申報新增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二)時間:本年4月28日下午3時起上線,課程名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簡介。


二、旨揭講習會課程,請掃描課程表(如附件)之QR-Code,進入中區國稅局YouTube影音頻道線上觀看。


三、講習會講義將於開課前1日開放下載,請至中區國稅局官網(首頁/服務園地/個人化資訊服務/學習資訊站/講習會講義)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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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3.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54.html 【115.03.05稅務訊息】                

1.違約金需課徵營業稅,遲延利息免稅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取的金額,性質不同,課稅結果差異大。

       其中,違約金若屬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即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須開立統一發票;而依民法規定收取因買受人遲延付款所收取的遲延利息,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額包括全部代價及任何附帶費用。因此,因買受人違反契約所支付的違約金,只要與銷售行為有關,即屬銷售對價的一部分,應計入銷售額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遲延利息屬遲延責任非銷售對價免課稅,依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支付的遲延利息,屬民法第233條所定之遲延責任,與貨物或勞務銷售無直接對價關係,故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但若雙方以較低契約價款為名,再以「利息」或其他名義補足差額,實質上仍為銷售收入。若涉及刻意規避稅負,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課。

舉例: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價格出售設備給乙公司,乙公司因延付貨款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發票;遲延利息1萬元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立發票。但若該「利息」屬變相銷售價款,仍應併入銷售額課稅。

 

2.綜合所得稅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條件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將貸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並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只要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需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舉例: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500萬元本金尚未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甲君雖然貸款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購屋貸款500萬元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04)23051116轉202)

 

3.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帳號或賣場,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勿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會員帳號或賣場,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邇來時有查獲部分網路賣家以租借他人會員帳號方式,於網路平台利用多組帳號銷售商品,藉以分散銷售額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國稅局將持續加強列選查核,以防杜網路賣家規避課稅之行為。

舉例:甲商號於某知名網路電商平台利用15組會員帳號,隱匿未委託平台代開統一發票之會員帳號銷售額,經該所查獲甲商號於112至113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58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79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79萬餘元。

      呼籲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因疏忽而受罰。並自行檢視所有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 黃冠誌(04)8332100轉302)

 

4.個人房地遭法拍,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持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或有無利得,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之交易類型,房地持有期間未滿5年,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屬有償移轉之買賣性質,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如適用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都應以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且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許多民眾房地遭法院拍賣,因為實際未取得拍定價款,或是計算損益後是虧損,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會依不動產異動登記及查得資料核定課稅並處罰。該局近期查獲甲君以110年間受贈取得之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嗣因甲君無力清償,經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價款全數分配債權人,甲君未取得拍賣價款,也未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該局依所有權異動及法院發給拍定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以拍賣價額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之受贈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致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倘該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使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債務,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如無法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許代理組長轉8061)

 

5.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問: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A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 (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李建和股長分機7350)

 

6.網路個人賣家請留意,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個人透過網路平臺或社群從事商品銷售已成常態,無論是專業經營或斜槓兼職,賣家均應留意如以營利為目的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舉例:王小姐自114年9月起至12月止於網路銷售美容產品,每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8萬元、11萬元及9萬元,因114年10月前當月銷售額均未達起徵點10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然114年11月銷售額成長至11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王小姐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14年11月起繳納營業稅。

      提醒網路個人賣家應隨時留意經營規模,若發現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有漏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形,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手續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北區國稅局法務組 鄭股長:(03)3396789轉1620)

 

7.民眾贈與房地差一步,稅金竟多12.9萬元!國稅局:關鍵在於繳稅

      國人常有規劃房地資產傳承下一代的習慣,但往往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的計算。近期高雄市就有一位民眾,將名下房地贈與孩子,並主動代繳相關稅捐,卻導致多負擔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沒想到這種「慈父代繳」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讓甲君懊惱不已。

      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民眾在申報時,請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以確保節稅權益。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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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秘書處會務訊息公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71.html  

 

會務預告:


本會今年會員大會預計將於115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在彰化縣花壇鄉全國麗園大飯店舉辦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誠摯的邀請會員們先將時間空出來一同參與。


(相關函文預計4月29日會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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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2.2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49.html 【115.02.24稅務訊息】


1.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舉例:甲君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112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提醒民眾出售海外之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課稅規定,倘自行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王稽核: 06-2298124)

 

2.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

類別

申報所屬期別

外銷貨物

報經海關出口

報關日

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

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

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

外銷勞務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收款日

二、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

三、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四、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請再次自我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規定正確申報。(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 楊股長圍閔:(07)7256600 分機7310)

 

3.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及晚婚、少子化趨勢,國內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醫療需求逐年增加。為協助有生育需求之家庭減輕經濟負擔,政府近年持續推動鼓勵生育政策,包含擴大不孕症治療補助、人工生殖療程補助等措施,協助民眾透過人工生殖醫療實現生育目標。在政府政策支持與醫療科技進步雙重推動下,人工生殖療程已成為許多家庭求子的選項。惟相關婦產科醫療服務中,仍有相當比例屬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攸關租稅公平與國家財政健全,亦成為社會關注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近期透過大數據、跨機關資料,並蒐集醫院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等進行分析,發現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人工生殖之自費收入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制健全,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該局已查有應依法核增執行業務自費收入並補稅之案件。

提醒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得,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並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盧錦緡股長:(07)533-7257 分機6550)

 

4.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獎活動支出,應注意列報規定

    又值歲末年終之際,不少企業舉辦年終尾牙活動,以慰勞員工過去一年之辛勞,為了炒熱氣氛,準備豐富禮金或禮品進行摸彩活動,而其相關活動成本(費用)及接受往來廠商贊助,其稅務列報規定營利事業不可不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及抽獎活動,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勞動部規定營利事業舉辦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而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生產之產品或購入之存貨轉為抽獎活動之禮品,該筆支出已轉列為其他費用,該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不得再重複列報於成本。
三、營利事業收到往來廠商出資認捐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應列入其他所得,並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至於贊助往來廠商尾牙餐費或捐助摸彩品獎項,則應列報為交際費,並應注意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規定。

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尾牙或抽獎活動時,除應注意前開事項,妥善保存餐費及禮品採購等相關支出憑證外,並應列報於正確之會計項目,如有接受往來廠商贊助情形,亦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5)

 

5.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倘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處分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日,但要特別留意起算日認定基準的差異,以免錯過救濟期限,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而不是以復查決定後填發稅額繳款書之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為起算日。又依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舉例:甲營業人(設籍臺南市)對國稅局核定營業稅應納稅額不服,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嗣經國稅局復查決定駁回,並重行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間為114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14年8月20日送達。甲營業人提起訴願期間為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即114年8月21日起算30日(法定期限為114年9月19日),又因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應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所以應於114年9月24日(星期三)前提起訴願,而不是復查決定改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4年9月11日)起算30天。

提醒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起算點卻不相同,且提起訴願日之認定,係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若不是親自送達,而是以郵寄方式送達,應特別注意到達日期,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自身權益。(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侯股長:06-2298128)

 

6.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舉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並裁處罰鍰。

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許股長:2311-3711分機1365)

 

7.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舉例: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業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惟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於臺北市)卻未於115年1月15日前向該局申報該期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並未因總機構核准總繳即免除申報義務,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倘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通知補申報外,並得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請營業人注意該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法務組詹股長:2311-3711#2021) 

 

8.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符合一定條件,該醫療費用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如該醫療院所為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

工生殖補助方案,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放寬認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縱該人工生殖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仍可檢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發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上開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金額,列報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483,604元,其中394,000元之醫療收據為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A診所開立,惟查A診所係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該等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該局遂依據前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計算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說明該放寬措施對於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令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予適用,納稅義務人請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9.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舉例:甲父於91年購入A房地,於106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107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111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106年受贈取得及107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適用稅率20%。

 

10.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舉例: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頭期款需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

(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2311-3711#1630)

 

11.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及申報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依法應設置帳簿及保存會計憑證,除可掌握實際收支情形,瞭解經營財務狀況外,亦可享有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成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以及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亦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說明盈虧互抵規定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舉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經營甲、乙兩家診所,均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甲診所虧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診所盈餘80萬元,亦分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資料如申報數核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兩家診所可以盈虧互抵,僅30萬元之執行業務所得須課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綜所稅課 蔡小姐:(049)2223067轉208)

 

12.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

問:民眾在113及114年各買了1間房地,115年打算出售113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舉例:甲君於108年4月取得A屋,109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B屋,惟110年2月始將戶籍遷至A屋,並於同年5月出售A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109年3月取得B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A屋,惟查甲君直至110年2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A屋,在此之前舊有的A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高雄國稅局法務組 林淑惠股長:(07) 7256600分機7510)

 

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開始受理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自115年2月15日起開跑至115年3月16日止,如有下項需求,可向國稅局申請:
一、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只要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自114年度起就不會再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之通訊地址」。

      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採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寄(送)達申請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另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

      提醒自114年3月18日起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所以,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以後年度國稅局也不再寄發適用稅額試算書表,請務必注意每年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受處罰。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2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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