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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Wed, 22 Jul 2026 22:15:14 CST Wed, 22 Jul 2026 22:15:14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7.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93.html 【115.07.20稅務訊息】                

1.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周股長:02-23113711分機1850)

 

2.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李股長:06-2223111轉8034)

 

3.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葉股長:02-2311-3711分機1273)

 

4.營業人請注意!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喔!

      股東會旺季剛過,股東紀念品拿得開心,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要小心,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舉例: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黃股長:06-2223111轉8084)

 

5.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年輕人自行創業正夯,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 

  (高雄國稅局法務組 徐宜畇 股長:(07)7256600 分機7550)

 

6.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04)22612821轉314)

 

7.巴威來襲!災損減免看這裡,民眾權益別忘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巴威颱風即將來襲,暴風圈可能帶來強風與豪雨,請民眾注意自身安全及備妥防災設施。若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受災民眾及營業人可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民眾因颱風致財產受損者,記得掌握「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稅捐減免三步驟,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請民眾參考。

      針對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可至臨櫃辦理或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瞭解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北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520)

 

8.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

      近年台灣證券市場交易熱絡,不僅一般投資人參與度高,許多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舉例:甲公司於113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獲利1,000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3年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將全數獲利列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依先進先出法核對交易明細後發現,所出售股份之取得時間為110年1月的30,000股及112年5月的10,000股,出售獲利分別為800萬元及200萬元,其中符合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800萬元,應按半數400萬元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另持有未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則應全數列入,乃核定甲公司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並退還溢繳的稅款。

      平時除對股票投資交易依法記帳外,於出售時也要依規定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以享有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6-2223111轉8035)

 

9.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嗣後因財務規劃需要,變更信託契約「受益人」時,因屬信託利益權利之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14年間自有資金3,000萬元交付信託,契約約定自己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信託存續期間3年,嗣後因考量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於115年間將受益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此變更行為,係將原由甲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移轉予乙君,甲君應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信託契約變更時之財產價額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信託為近年常見的資產管理工具,信託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宜先瞭解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02-23113711分機1630)

 

10.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31日入帳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本(115)年7月31日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或撥入其指定帳戶,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同年6月1日前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在同年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

      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未提供帳戶資料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金額不滿5,000元的退稅,納稅義務人可就近向退稅憑單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餘均須至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存入帳戶。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屬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於該項下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撥付狀態。

      如接獲可疑簡訊、電子郵件退稅通知或退稅帳戶確認,切勿點閱不明超連結,也不要任意輸入個人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06-2223111#8110)

 

11.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稅率有機會降很大!

問: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舉例: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 

  (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 林倩如股長 :(07)6260123 分機 5350)

 

12.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320)

 

13.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利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海外所得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詢所得範圍,民眾必須自行彙整主動申報,申報時應正確填報收入與成本,避免漏報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會詳細載明所得類別及金額,其中所得類別代號76財產交易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可再自行扣除成本費用,避免因重複扣除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近期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包含營利所得1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其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填報收入欄位,並按20%計算所得額,即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800萬✕20%〕。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清楚列示各類所得之淨所得,甲君申報時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06-2223111轉8065)

 

14.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因房屋、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因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統稱「房地」)所取得之所得,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移轉之房屋、其坐落基地持分,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移轉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3)移轉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4)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額,而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房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期間未滿2年,稅率 45%;持有期間2年以上,稅率 35%。

      納稅義務人應自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移轉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沈小姐:(05)7820249#20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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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線上申辦公司登記案件完成登記後所核發之公司登記表,與以紙本方式申辦完成之公司登記表具同一效力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92.html


代轉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5.07.13經授商字第11505401650號函

全聯欣字第1150715-1號

 

主旨:謹再提醒線上申辦公司登記案件,完成登記後所核發無蓋具大小印鑑章之公司登記表,與以紙本方式申辦完成登記後所核發蓋有大小印鑑章之紙本公司登記表具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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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平日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55.html


會務通知

提醒您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彰化平日班將於115年3月18日(星期三)

早上8:30開始報到,9:00準時開課


1.上課日期:115/3/18(三)、115/3/19(四)、115/3/25(三)、115/3/26(四)


2.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3.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4.本會會員每年應完成之24小時專業訓練時數,其中必須有防制洗錢及個資法相關課程;所以平日班3月18日(三)下的課程不能請假


5.四天的課程都有提供午餐。 【為響應環保,請會員自行攜帶器具裝茶水。】


6.上課人數眾多,為了空氣暢通,室內一定會開啟冷氣空調,請會員自行攜帶適合自己的衣物(帽)。


7.最近如果有感冒或其他身體不適,麻煩上課請自行主動戴上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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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7、8月線上課程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91.html


代轉全聯會「7、8月線上課程」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全聯會【7、8月線上課程】報名,邀請會員及事務所員工踴躍報名!


【方式】Webex線上上課

【時數】每堂課3小時


⭐7月課程~【AI超能力實戰班:讓AI成為你的第二大腦與最強助理】


[日期] 115年7月27日(一)下午2時

[師資] 張賜賢老師

[費用] 每人1000元


⭐8月課程~【 工資薪酬勞健退及薪資結構規劃 】

[日期]  115年8月25日(二)下午2時

[師資] 謝清風老師

[費用] 每人500元


即日起報名,詳見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gJD1tUhEsKCWDTTU6


第一場AI課程,特邀AI首席張賜賢教授,帶領各位如何讓AI協助事務所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場有關勞資,勞基,職場上應加強的觀念及預防措施,解決問題能力提升。特邀請全國首推勞資教授謝清風老師。


以上兩堂課皆是線上課程,歡迎會員(會員事務所員工)點選上面連結,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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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經濟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90.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5.07.03經商字第11568001023


主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73日以經商字第1156800102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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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42.html


會務通知


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一) 彰化密集班115年2月25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彰化平日班115年3月18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依國稅局規定,需有固定座次,開課當天8:30開始報到,報到後自行選位就座並填寫座位表,上課位置即固定不變動。


(二)  各班上課日期、時間與地點:

1.彰化密集班(苗栗縣西湖渡假村)

   上課日期:115/2/25(三)、115/2/26(四)、115/2/27(五)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6:00

   上課地點:苗栗西湖渡假村—米蘭會議室(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西湖11號)

 

2.彰化平日班:              

  上課日期:115/3/18(三)、115/3/19(四)、115/3/25(三)、115/3/26(四)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三)  國稅局實施抽點制度,並依當時簽到與否作為當日之時數認定,會員務必親自於上課前簽到並於課後簽退,避免遺漏造成權益受損。

 

(四) 開課當日坐定後即為日後上課之座位,將不再另行排定,並將依此座位進行不定時點名。缺席者,該單元即視為缺課。

上課遲到30分鐘(含)以上,視為缺課1小時。◆

 

(五) 彰化平日班會員如需請假,請務必填寫請假單。

因受上課未達24小時者,次年無法執業之限制,缺、曠課則請會員自行注意。

 

(六)排定課程無法前往上課時,請於3天前(不含例假日)事先填妥請假單,

 傳真至本會04-7273901,務必請電話04-7273622跟秘書處再次確認

 

(七)★彰化密集班會員不得請假或調課★

 

(八)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15天不克參加本期課程退還學費七成,開課日前15天則不受理申請退還,已繳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密集班訂房後退課者,尚需再依飯店規定扣取相關費用)

 

(九)各班測驗日期、題型︰選擇題(單選40題,每題2.5分) 

彰化密集班: 115年2月27日(星期五) 下午5︰00~5︰30

彰化平日班: 115年3月26日(星期四) 下午4︰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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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自115年6月26日起,新設立之公司及商業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89.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訊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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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7.06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88.html 【115.07.06稅務訊息】                

1.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嗣後繼承人與買受人合意解除或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該筆應退還之稅款屬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之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一切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請求權等),均應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若該項土地交易嗣後撤銷申報而產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該土地應按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尚未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即成遺產債權,應一併申報遺產稅。同時,繼承人在協議分割遺產時,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該退稅款債權之歸屬,以利後續辦理退稅款領取事宜。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名下土地,並已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600萬元,惟甲君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隨後與買方達成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甲君生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土地應依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外,該筆核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亦屬於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應收債權,應併同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漏報情形,除補徵稅款外,將依法裁罰。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遺漏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之權利,除應注意被繼承人名下存款、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外,對於尚未領取之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亦應一併查明並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李家溱:(04)23051111轉2232)

 

2.提醒!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以網路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程序(下稱CRS),並於每年6月辦理CRS申報作業。

        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為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故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結果,如帳戶持有人係屬前述應申報國之稅務居住者,可透過「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申報該等帳戶資料,另為利金融機構查詢申報結果,可利用該系統「申報完成證明提供功能」按鈕,列印收執聯,惟該收執聯僅代表上傳成功,尚待該系統檢核,經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產生申報確認書,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始完成申報程序。

      金融機構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CRS申報作業,為避免金融機構因逾期未申報或經稽徵機關檢查發現漏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情事,影響金融機構之權益,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常見CRS缺失態樣公告於該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金融機構可至專區查詢CRS缺失態樣,確保遵循CRS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王燕森:(04)23051111轉7122)

 

3.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中區國稅局法務組 吳紹衍:(04)23051111轉8124)

 

4.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梁峰裕:(04)23051111轉7523)

 

5.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增加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度,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該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

  二、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預計有237萬人受益,減稅利益約新臺幣80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財政部 邱專門委員筱惟:(02)2322-8122)

 

6.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 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 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於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爰擬具上述二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婚育家庭再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預計有100萬戶以上受益,減稅利益約新臺幣50億元至75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早日完成修法。(財政部林科長易芬:(02)2322-8259)

 

7.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如約定由業者(承租人)代屋主(出租人)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險地震險及修繕費等費用,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係為使用租賃財產所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舉例:A地政士事務所113年度向甲君承租執業處所,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除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外,另該屋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費用共計18,000元亦約定由事務所負擔。該事務所亦將相關代墊費用列報於租金支出科目,惟該事務所僅就該年度給付甲君租金總額180,000元(15,000元X12月)申報扣(免)繳憑單,代甲君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18,000元,漏未併入租金給付總額填報扣(免)繳憑單,造成扣(免)繳憑單申報錯誤而遭受處罰。

      若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等扣繳單位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實際為租賃房屋之代價,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並申報扣(免)繳憑單。(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陳妍岺股長:(07)7256600 #7230)

 

8.民眾如因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影響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帶來豪大雨之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民眾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線上申辦專區(https://gov.tw/5Kw)點選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首頁「快選服務」項下進入「災害損失專區」。 (中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04)23051111轉8916)

 

9.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將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且該被投資者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如符合一定條件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 

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

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下稱舊股權)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
一、A公司為非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甲君104年8月20日購買A公司30%股份,110年11月3日再購買40%股份,合計共持有A公司70%股份。
二、甲君115年4月30日出售A公司20%股份,經按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票移轉支付必要費用後的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甲君本次交易的股權占A公司總股權的20%,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股權持有期間,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另衡量交易當時A公司境內房地資產總額500萬元,其中屬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舊制房地價值300萬元,占比為60%(300萬元/500萬元)。
四、依前揭修正後作業要點規定計算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100萬元×100%×60%),按全部交易所得100萬元減除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即為視同房地交易所得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
五、甲君應以股份買賣交割日為交易日,並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上開115年4月21日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規定,於前揭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03)3396789轉1430)

 

10.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稅務好康報你知!

問:小規模營業人甲商號詢問,其經營烘焙蛋糕零售,因現有烘焙設備耗能,想出售舊設備收回資金,用以購買新節能設備,其賣舊換新設備需要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財政部76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後段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因出售營業用之固定資產(如烘焙設備),得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得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轄內某某商號經所在地國稅局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按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以114年10至12月當期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1,600元×3個月),該商號於當期購買烘焙設備,取得統一發票1紙,載有銷售額40,000元,進項稅額2,000元,並於11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其進項稅額之10%即200元(2,000元×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扣減後該期之實際應納稅額為4,600元(4,800元-200元)。嗣該商號於115年1至3月間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0,000元出售舊設備部分,得免徵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平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勞務或固定資產時,請務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正確登載統一編號,且於每期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準時申報當期憑證,以免因逾期或非當期發票而無法適用扣減權益。

  (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 楊圍閔 股長:(07)7256600分機7310)

 

11.收到電子郵件通知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甘真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收到電子郵件通知其未辦理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要求點擊連結,經檢視該郵件之寄件者網址,發現其結尾為「.gow.tw」,與政府機關正式網域「.gov.tw」易生混淆,確認該封信件係屬詐騙郵件,已提醒民眾切勿點擊信件內之任何連結,以免財物受損。

      提醒過去詐騙集團慣以「退稅」為誘餌,藉此騙取民眾個人資料及信用卡等金融資訊;惟因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剛結束,因此詐騙集團改以「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為由,誘騙民眾點選「個人綜合所得稅線上補申報系統」,藉此詐取民眾輸入個資。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也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民眾如收到相關可疑郵件,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易點擊任何連結。

  (高雄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林姵如股長:(07)7256600 分機7730)

 

12.發貨、收款還是結帳?搞懂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詹股長:(03)3396789轉1270)

 

13.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舉例: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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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相關通知已寄出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24.html  

 

115年繳交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公文及招生簡章等相關紙本已全數寄出,請會員注意 

24小時專訓課程統一從114年12月1日(星期一)起開始報名,需同時繳納115年度會費、專訓報名費及報名表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敬請各位會員準時繳納各項費用,以利會務推動。

 

 

明年(115)專訓平日班的午餐改採簡單的桌菜模式,請大家報名表上記得勾選葷素(上課後無法更改)。



招生簡章及報名表可至公會首頁 > 公會教育訓練訊息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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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提醒會員7月29日(三) 由黃惠芬老師講授「洗錢防制與個資」課程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87.html


秘書處通知


提醒7月29日(星期三) 由黃惠芬老師講授「洗錢防制與個資」課程,  

 

中午12:30開始報到,下午1點至下午5點上課(共計4小時)。

 

上課地點:彰化縣立體育館106教室(彰化市健興路1號)。

     

已經完成報名(繳費)的會員或事務所員工名冊公告在公會網站→教育訓練項下,可以自行查詢確認,並記得準時前往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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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6.23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86.html 【115.06.23稅務訊息】                

1.實體店面試營運,稅籍登記不可少!

      實體店家在正式開幕前,常會推出「試營運」,藉由精心策畫的促銷方式吸引顧客,一方面衝高人氣增加知名度,又能順帶測試市場水溫,但許多老闆誤以為還未正式營業,就可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也就是說,實體店面只要有對外營業、收取價金的事實,就算是還沒正式開幕的試營運階段,也應該在開始對外試營運前辦理稅籍登記,否則被國稅局查獲或被人檢舉,且未依限補辦者,除處最少3,000元,最高30,000元的行為罰,若有漏稅,還會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8086)


2.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輔導期限將至,課稅重點一次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且非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者,其取得上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依其提供勞務之交易流程與我國經濟關聯性及利潤貢獻程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網紅提供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及觀眾觀看,才算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可能涉及境內及境外,其自平臺取得網紅收入可按簡易方式(如附表)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即全部網紅收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個人網紅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另「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個人網紅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扣繳義務人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率20%扣繳完稅。

舉例:境內網紅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在境外平臺分享創作,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部分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源自境外觀眾部分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據此,計算我國來源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就非我國來源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平臺及個人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局籲請平臺及個人網紅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許副組長:06-2223111轉8061)

 

3.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喔

      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該項所得。至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在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11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又甲公司在114年度股市高點時處分持有滿3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因其無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可減除,故甲公司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持有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1,000萬元×1/2)】,基本稅額為64.8萬元(【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60萬元】×12%),由於基本稅額64.8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甲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應繳納一般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外,另需繳納前開兩者差額44.8萬元(基本稅額64.8萬元-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合計繳納稅額64.8萬元。(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潘組長:06-2223111轉8030)

 

4.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舉例:甲君112年間贈與女兒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244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間將該農地鋪設水泥改作收費停車場,並堆置與農業無關的鷹架與模板。經通知限期改善恢復農用,仍未改善,國稅局遂向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100萬元【(贈與總額1,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累進差額0元】。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及移轉情形。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若於5年管制期間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補稅。(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簡孜宇:(04)25291040轉126)

 

5.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端午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會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禮品若係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饋贈客戶、業務往來對象之禮品,或是慰勞員工之節慶禮品、尾牙抽獎品等,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A公司採購60盒禮盒供饋贈客戶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A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筆6,000元稅額誤報為扣抵銷項稅額。嗣經查獲,A公司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裁罰。(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鄭偉志 股長:(07)7256600 分機7370)

 

6.國稅局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退稅,小心詐騙郵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收到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名義發出「退稅專用通知書」電子郵件,通知民眾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溢繳稅款應予退還,並誘導民眾直接連結通知書內指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利用「行動自然人憑證」確認或輸入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號,疑似可疑郵件,遂向所屬國稅局通報查證。

      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辦理退稅,也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確認相關退稅帳戶,更不會要求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進行任何退稅操作。民眾若接獲可疑訊息,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

      民眾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退稅通知或退稅帳戶確認,切勿點閱不明超連結,也不要任意輸入個人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至數位發展部「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查詢,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北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03)3396789#1530)    

 

7.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之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甲君以其所有臺北市土地與實施者A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雙方另行協議,約定如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則該差額部分不予找補,嗣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1千5百萬元,因雙方約定差額部分不予找補,經該局核定甲君取自A公司其他所得2千5百萬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有土地市價約為4千萬元,故A公司同意其不須繳納差額價金云云。經該局審理認為甲君應付找補款2千5百萬元,係因其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君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之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甲君原須繳納差額價金予A公司,惟A公司免除甲君給付義務,使甲君獲得權利變換差額之利益,核屬甲君取得之其他所得而應課徵所得稅,遂維持原核定。

(臺北國稅局法務組錢股長:02-23113711#2031)

 

8.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舉例:甲君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因存款帳戶遭扣押,恐影響日常生活支出及個人信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若納稅義務人於收受復查決定書及稅額繳款書仍不服,賡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依法須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避免損及自身權益。(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06-2223111轉8111)

 

9.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近年醫美及皮膚科診所盛行,許多醫療院所除了提供醫療美容勞務外,亦有銷售各類護膚、保養品或保健食品。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舉例:某皮膚科診所醫生在為病患看完診後,推薦病患購買診所自製或代理的抗痘洗面乳及保濕乳液,因此類美容護膚保養品並非醫療勞務用品,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陳淑芬股長:(07) 7256600#7360)

 

10.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中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蔡明宜:(04)23051111轉5926)  


11.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 

      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

      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林育霆:(04)23051111轉2217)

 

12.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舉例: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邱于欣:(04)23051111轉751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6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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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115年08月04日(二)由徐俊賢會計師主講「最新稅務法令與實務解析 」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85.html


本會「一一五年度會員教育講習」:


(一)課程名稱:「最新稅務法令與實務解析」


(二)講    師:徐俊賢 會計師


(三)上課日期115年08月04日(星期二)8:30報到,

                          上午9:00-下午17:00上課


(四)上課地點:彰化縣立體育館106教室


★請於115年7月24日(星期五) 中午前完成報名,額滿即停止報名

 

115年教育講習  報名回條

 

 

會員編號

 

會員姓名

 

 

 

08/04(二) 徐俊賢會計師  主講:「最新稅務法令與實務解析」 

備註

 

名額限定130人,額滿即停止報名

 

▲回覆報名可以多多利用E-Mail:tax.acc@msa.hinet.net 

 

傳真專線:04-7273901請務必來電確認  公會電話:04-7273622

為響應環保,請會員自行攜帶器具裝茶水

▲教室為密閉空間,上課的人員眾多,一定會開啟空調,請自備保暖防風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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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6.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80.html 【115.06.05稅務訊息】                

1.自115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網紅(即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收入,依相關規定應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其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若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平臺,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

  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網紅。

      提醒考量實施初期,扣繳義務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發扣(免)繳憑單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綜所稅課吳雅淳轉234)              

 

2.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請於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5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  料已上傳成功。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於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於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送交者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請注意依限送交,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3.免出門,線上申請個人財產所得清單,快速又便利

      民眾申請貸款、社會補助或理財規劃等,往往需要提供個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建議,民眾可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線上服務,申辦電子稅務文件,免出門就可快速取得個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

     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網路服務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財產資料、個人所得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線上申辦,於申辦成功後,系統會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辦理結果,也可透過該網站「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查看申辦進度、結果,並下載財產或所得資料電子檔案。

 

4.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納綜所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5)年6月11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6月10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等)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月1日)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6月2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納稅義務人陳先生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綜合所得稅,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新臺幣(下同)7,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6月1日的餘額僅有5,000元,且陳先生在6月10日前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先生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月2日起依同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除可至其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瞭解扣款情形外,亦可於今年6月15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資訊組侯股長:06-2223111轉8110)

 

5.民眾核對報稅資料如發現有錯漏,請儘速自動補報繳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均提供民眾多元報稅協助服務,便利民眾完成申報作業。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應詳加核對申報資料,如發現有錯漏情形,應儘速自動補報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協助民眾簡化報稅流程,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會提供查調所得、扣除額及下載稅額估算表等多項服務,民眾亦可至各地區國稅局,

  由服務人員協助辦理申報。惟納稅義務人負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民眾應確認申報資料中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內容之正確性;例如:部分所得(非扣繳所得、海外所得……等)非屬查詢匯入資料,或家戶成員身分、扶養關係已有變動等情形,則須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資料中另行增、刪修正,倘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或虛列免稅額、扣除額而造成漏稅情形,將遭國稅局通知補稅及處罰,請民眾多留意。

      提醒已完成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民眾,結算申報期間過後,請再次檢視申報資料是否正確、完整。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查獲、調查或經各地區國稅局聯合對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6.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  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許多民眾在買賣房屋或土地時,常透過熟識的親友居中協調,並在成交後支付約定好的酬勞以表謝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及114年度均為20%)計算必要費用。

舉例:甲君於113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獲得好友給予酬勞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依前揭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規定,以甲君收取佣金收入12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24萬元(120萬元×20%),核算甲君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120萬元-24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由於佣金多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給付,給付人不用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常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

 

7.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之損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向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金融機構購買之基金,以基金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在國內註冊發行之基金,其處分損益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如為處分利得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如為處分損失者,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至國外基金則係在我國以外地區註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其處分損益,不適用上述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稅。

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出售乙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內註冊發行基金受益憑證之損失,該基金之註冊發行地在國內為國內基金,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證券交易所得適用範圍,因此其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計算基本所得自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該局乃核定調增甲公司113年度課稅所得額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8.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若未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恐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說明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舉例: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2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112年間於德國出售收藏之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折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亦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000萬元(5,000萬元×20%),經計入基本所得額核算漏稅額60餘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9.贈與不動產由贈與人或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贈與稅計算有差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開稅捐納稅義務人依法為受贈人,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視為贈與人贈與,一併計入贈與總額核算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無論由受贈人或贈與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均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同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該繳納之稅捐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舉例:甲君114年間贈與房地予女兒乙君,甲君申報贈與稅時,按贈與日該房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列報房地贈與總額1,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合計10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由贈與人甲君出資代為繳納,應以贈與論,乃核定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1,200萬元+1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95.6萬元〔(贈與總額1,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100萬元)×10%〕。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該局以甲君出資代為繳納之稅捐100萬元,已依上開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甲君承擔乙君稅捐債務100萬元,依規定應併入贈與總額課稅,甲君主張核屬誤解,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10.網路賣家利用他人帳號分散營業收入,運用資料勾稽逃漏稅無所遁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交易盛行,民眾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為常見商業模式。惟部分網路賣家卻利用配偶或親友名義於不同網路平臺設立多個帳號或賣場銷售商品,企圖藉此分散營業收入。稽徵機關均會運用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資料進行勾稽比對,逃漏稅行為將無所遁形。

      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5萬元。若營業人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臺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應將「所有帳號」之銷售額合併計算。倘合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稽徵機關將依法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5%課徵營業稅。

舉例:轄內甲君自113年起於知名電商平臺網站經營多個會員賣場銷售電子產品,並利用配偶及子女名義申請賣場帳號以分散營業收入。該局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交叉分析發現異常,比對該等帳號之交易紀錄及金流,查獲甲君為該等帳號之實際經營者,經合併計算後,其當月銷售額合計已高於起徵點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甲君短漏報銷售額合計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5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11.營業人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加盟總部)向加盟店主收取一次性的開店加盟金,屬於銷售勞務;若加盟金涵括生財器具、原材料費用在內,則為銷售貨物與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說明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若加盟總部除提供品牌授權、教育訓練等服務予加盟店,並附帶銷售器具設備、原材料予加盟店,所收取之加盟金,則包含銷售貨物與勞務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店。

舉例:A公司在地經營咖啡輕食已小有名氣,對外開放加盟後,吸引不少新手創業者紛紛加入,支付加盟金以取得特許授權。該局查得,A公司收取十餘家加盟店主給付之加盟金(內含生財器具咖啡機等)合計新臺幣7百餘萬元,均未開立統一發票,除就短漏報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提醒營業人開放加盟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計息免罰。

 

12.出售房地與房地遭法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間起算日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出售房屋、土地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但如該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舉例: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土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5年3月18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15年4月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應自115年3月19日起算30日內,即115年4月17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非自115年4月9日起算30日。

      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但須留意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倘因疏失而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13.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

      財政部於5月22日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自即日生效。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經總統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娛樂稅課稅項目,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項目,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財政部乃於今日公告「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及「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課稅項目,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表示本日公告之娛樂稅課稅項目,係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並考量本次修法係基於配合經濟社會環境變遷予以檢討及調整,期使稅制合理化,經重新檢視修法前其他課稅項目課稅情形,公告9類課稅項目,將MTV、KTV、卡拉OK店、網咖、密室逃脫、漆彈射擊場、賽車場、夾娃娃機、柏青哥機、水上摩托車、動力飛行傘等納入課稅範圍。另外,該部衡酌餐廳或旅館附設之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為用餐,遊樂園遊樂設施及實境體感設施(如AR或VR)屬具大眾化休閒或教育性質,爰未納入本次公告範圍。

      為順應經濟活動型態的演進及改變,該部已責請各地方政府適時就娛樂項目提供建議,俾與時俱進通盤及滾動檢討。再者,依修正後娛樂稅法規定,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因地制宜循規定程序停徵本次公告項目之娛樂稅,以維護財政自主及兼顧實際需要。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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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本會115年會員大會已圓滿召開完畢,尚未領取全聯禮券者,請至本會會館領取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84.html  

 

本會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業於115年6月11日假彰化縣花壇鄉全國麗園大飯店圓滿召開完畢;尚未領取全聯禮券者,請撥空至會館領取。


會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644巷15號


(欲前往公會領取前,請先撥打電話跟秘書處林小姐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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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5.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79.html 【稅務訊息】                

1.財政部籲請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即網紅),儘速檢視自身交易情形,依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鑑於經常性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活動日益興盛,為使網紅新興交易模式(例如平臺廣告或付費訂閱等分潤收入)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與報繳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準據,該部已於114年9月10日及同年12月23日分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合稱網紅課稅規範),並提供115年6月30日以前已依規定辦理者,可免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之輔導期。該部籲請符合前開規範所定網紅,儘速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以免受罰。

      說明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即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俗稱大網紅},自平臺取得各項收入,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則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至於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網紅(俗稱小網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者,均應依法繳納稅捐。

        說明網紅課稅規範係基於現行稅法彙整闡明網紅新興交易模式之課稅規定,俾提升網紅稅法認知,上開規範發布前,網紅新興交易模式在核課期間內取得之分潤收入,仍應依現行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該部呼籲,網紅倘經國稅局輔導或自行審視發現有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情事,請儘速在免罰輔導期限屆滿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相關稅款,輔導期限屆滿後,倘經檢舉,或經國稅局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處罰,請網紅注意及維護自身權益。

 

2.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

問: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贈與乙(甲之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之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乙為甲之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是甲贈與乙之20萬元,應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丙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甲贈與丙之10萬元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均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而定。

 

3.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注意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於贈與行為,應注意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許多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形同將保單價值移轉給子女,屬於權利價值移轉,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舉例:A君於110年投保外幣終身壽險,並以本人為要保人,女兒B君為被保險人。A君於115年1月間辦理要保人變更為女兒B君,因A君認為該保單僅是更改姓名,故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該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除補徵贈與稅額35.6萬元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提醒要保人變更時應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務必於保險契約變更日後30日內辦理申報贈與稅,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4.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5%」,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

舉例:A中古車商114年8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115年1月以105,000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115年1-2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A中古車商漏報銷售額100,000元、銷項稅額5,000元〔=105,000/(1+5%)×5%〕,另依其提示購入該二手車之買賣合約資料,計算進項稅額6,000元〔=126,000/(1+5%)×5%〕,因超過漏報之銷項稅額5,000元,僅得扣抵進項稅額5,000元。

      籲請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入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妥善保存交易買賣合約書及相關文件,以利出售時據以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事關自身權益,請勿輕忽。

 

5.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舉例:轄內甲基金會113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及成本(未折減餘額)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400萬元正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400萬元,故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3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出售不動產,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6.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15年6月1日前完成申報且繳納稅款,其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可延至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115年6月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如未於上揭規定期限內送交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及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營利事業要享有上揭獎勵,務必如期申報、繳稅及依上開規定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因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而影響自身權益。

 

7.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須賠付中獎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系統應具備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功能,不得重複開立同年期別內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不同消費者,每位持有電子發票之消費者均可依法領取中獎獎金,不影響中獎人領獎權益,溢付獎金則應由營業人賠付。

舉例:轄內某知名小吃業者因結帳系統出現異常,重複開立多張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並分別交付不同消費者,雖透過社群媒體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卻仍有部分發票無從追回。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如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

      提醒營業人應定期檢查開立電子發票之軟、硬體設備,確認系統具備自動跳號與重號防呆功能,避免因系統設定錯誤或人員操作失誤釀成重複開立情事;若發現異常,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具文報備處理。

 

8.營利事業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工程保固費用,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實務上,工程承攬業者為確保工程品質,常於合約約定提供保固服務,並暫估保固費用,惟應於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認列支出,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費用,依法不得列報。

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成本項下列報保固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核其在建工程明細表及營業成本表等資料,查得該保固工程款係屬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維修事實,依規定不予認定,故調減營業成本4,000萬元,補徵稅額800萬元。

        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上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9.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福部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10.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為應稅發票之處理方式

  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其銷售依法適用免稅之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時,因作業疏失誤將免稅統一發票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不知應如何處理?

      說明如買賣雙方尚未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將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另行開立正確之免稅統一發票。如買賣雙方已持該發票申報營業稅,則依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買受人如取得符合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於銷貨人部分,該筆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並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經營加工食品及生鮮水產品批發,屬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114年1-2月期銷售生鮮水產品本應適用免稅規定,惟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繳納營業稅,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將誤開立為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提醒營業人另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資格,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惟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又營業人如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規避稅負者,依財政部104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准追溯自開始銷售日起適用放棄免稅規定。

 

11.統一發票兌獎不需要輸入信用卡資料驗證身分,收到可疑中獎通知郵件,千萬別點擊假連結!!

問:近期有民眾到國稅局詢問,表示自己收到標題為雲端發票中獎通知之電子郵件,信件內附有結尾為「.com」的網址連結,民眾點擊連結後顯示之網頁外觀與官方網站非常相似,想詢問自己是否真的中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近期詐騙集團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整合服務平台)或知名購物平台業者等名義,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民眾雲端發票中獎,誘騙民眾點擊信件中所夾帶之詐騙網站連結,將其導向偽造的整合服務平台網頁進行「載具綁定驗證」,再導入刷卡頁面要求民眾輸入信用卡卡號、到期日、安全碼(CVV)及手機收到的OTP簡訊驗證碼,許多人以為這是為了確認身分或完成領獎所必須的程序而照做了,惟實際上,詐騙集團正利用此步驟,竊取民眾信用卡資料進行盜刷,造成民眾財務損失。

      提醒統一發票兌獎流程並不需要輸入信用卡資料驗證身分,民眾如收到可疑之中獎通知郵件時,應提高警覺,請務必確認是否為真正的整合服務平台電子信箱(einvoice@einvoice.nat.gov.tw)及官網(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政府機關的結尾是「.gov.tw」,而詐騙網頁連結結尾為「.com」。該局建議民眾可至整合服務平台申請個人手機條碼,並在「領獎設定」中設定自動匯款,雲端發票若中獎,獎金會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減少被詐騙的風險。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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