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Mon, 26 Jan 2026 03:41:33 CST Mon, 26 Jan 2026 03:41:33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請確實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以免受罰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40.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5.01.20經授商字第11503400480

全聯欣字第1150121-1號



主旨:請向客戶宣導,確實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以免受罰。


說明:

一、按公司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另按同條第4項規定,未依同條第1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114年底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應於本(1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tw/decl/auth/main)進行申報,請提醒所服務之公司客户,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作業。


三、另查尚有公司未完成113年底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服務客戶倘有此情形,亦請提醒該公司客户,儘速於「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main)完成補申報,以免受罰。


四、經濟部特別提醒

(一)除解散或被廢止外,所有公司均須申報,停業中之公司,亦須申報。若公司無意繼續經營,可至所屬登記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為強化公司辦理申報,凡經本部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發文通知未申報公司限期改正(辦理申報),公司逾本部函文所定期限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即可得認定違反公司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本部即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不再通知公司代表人陳述意見,逕依同條第4項規定予以裁罰。


]]>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1.21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39.html 【115.01.21稅務訊息】            

1.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100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102年及103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財政部 曾科長雅萍:02-23228145、02-23228000分機8557)

 

2.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北區國稅局法務組 江股長:(03)3396789轉1639)

 

3.網路銷售虛擬寶物,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遊戲產業興盛,遊戲點數及虛擬寶物等數位商品熱銷,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

       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蔡股長:(03)3396789 轉1280)


4.配合農曆春節假期,申報115年1月營業稅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115年2月14日至同年月22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上開申報期限應展延至同年月23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受理申報截止日配合順延至115年2月25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15年2月23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自同年月26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自同年月27日起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

(財政部李科長貞儀:(02)2322-8133)

 

5.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陳股長:2311-3711分機1730)

 

6.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問:網路購物興盛,不少民眾會透過社群平台購買海外商品,使得「海外代購」已成為新興網路經營型態。常有網路賣家詢問,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舉例: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Instagram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佣金收入1,600元共計17,6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6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16,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楊股長:06-2298132)

 

7.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原為1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因1月31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次星期一(即2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財政部提醒,自113年度起,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該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規定,於前揭申報期間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事宜。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均可採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e-mail(帳號:imx@etax.tradevan.com.tw)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財政部 蔡科長博聿:(02)23228423)

 

8.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訂約出售不動產,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不動產應列報遺產,但可同額扣除未償債務,並將未收取的價款列報為債權。           

       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訂契約出售不動產,但死亡前還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該不動產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遺產範圍,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但被繼承人負有生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其應履行的債務,因此,可按不動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死亡前如有尚未收取的價款,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亦應一併列計遺產。

舉例:甲君於113年12月將其名下土地以2億元出售予乙公司,甲君於114年3月死亡前尚未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公司,且尚有價款1億5,000萬元未收取,則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114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8,000萬元列為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8,000萬元,另尚未收取之價款1億5,0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06-2223111轉8066)

 

9.網紅課稅有規定,國稅局報乎你知!

       近年來網紅經濟崛起,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已納入稅務管理。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循。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影音、圖文等內容,授權平臺運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臺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平臺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說明網紅課稅規範明定境內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另雖未達前述營業稅起徵點,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亦應辦理稅籍登記。

舉例:境內網紅甲上傳自己創作的影片至影音平臺,114年12月間自平臺取得50萬元的分潤收入,因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網紅甲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稅報繳部分,網紅甲自影音平臺取得分潤收入5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40萬元),應由網紅甲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0萬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該部分收入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統一發票。

       提醒為協助網紅及平臺業者熟悉營業稅相關規範,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徐股長:06-2298085)

 

10.民眾自付之健保部分負擔應計入醫療院所

      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以正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掛號費收入及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又依我國現行健保制度之設計,民眾於就醫時,除符合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外,均須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即特約醫療院所)繳納部分負擔。因此,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按給付金額開立給醫療院所之扣繳憑單並未包含民眾所繳付之部分負擔金額,醫療院所負責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須自行加計民眾所繳納之健保部分負擔金額。

       轄內甲君為健保特約診所負責人,健保署開立予該診所112年度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另向就醫民眾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漏未計入健保收入,致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扣繳憑單金額242萬元為診所之健保收入,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提醒醫療院所負責人可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依表裡所列「部分負擔」資料(部分負擔及掛號人次等)正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蔣股長:06-2228128)

 

11.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注意需符合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者,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舉例:轄內甲君於113年9月間出售其於107年6月間買賣取得之A屋,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54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1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7年7月設籍A屋,惟自110年間至出售期間皆於外地工作,並查得A屋有出租之情事,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條件,故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並核定應納稅額108萬元。

       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蔡小姐:(04)8332100轉204)

 

12.不僅舊換新,新購汽機車也可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總統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購買汽缸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000cc以下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機車(下合稱新小型汽機車),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分別可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0,000元及2,000元,讓無舊車汰換的民眾也能受惠。

       說明上述新小型汽機車,包括燃油車及油電混合車,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已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享有免徵貨物稅優惠,不再適用本項退稅措施。符合退稅條件之車輛,均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所轄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相關書表已置放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供申請人使用。另為方便民眾瞭解適用條件,該局特別彙整相關規定如附表。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民眾如有購買新汽車或機車的需求,請把握相關退稅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李股長:(03)3396789轉1290)


13.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115年1月20日入帳!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包含逾期申報、原申報繳稅及不補不退案件,經核定後有退稅者。納稅義務人如收到退稅憑單,請務必於兌領有效期限115年3月2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立即入帳,還能避免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同時省下親赴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高雄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周惠茹股長:(07)7256600 轉7680)

 

14.繼承土地也能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需把握時機

問:王先生打電話詢問,近日因父親過世,繼承了父親留下的房子和土地,還沒來得及辦繼承登記,是否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依民法規定,王先生在父親過世的那一刻,他就承接了父親的權利和義務,也包含負擔相關稅負。所以,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即使王先生繼承手續還沒辦完,也能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強調,只要在當年度 9 月 22 日前申請,核准後當年就能適用,若錯過期限,只能從下一年開始享有優惠。

       財稅局提醒民眾,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優惠,除了土地及地上房屋不能出租或營業外,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也必須在該處完成戶籍登記。另外,房子必須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這樣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來課徵地價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12102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  

 

      

]]>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115年度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相關通知已寄出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24.html  

 

115年繳交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公文及招生簡章等相關紙本已全數寄出,請會員注意 

24小時專訓課程統一從114年12月1日(星期一)起開始報名,需同時繳納115年度會費、專訓報名費及報名表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敬請各位會員準時繳納各項費用,以利會務推動。

 

 

明年(115)專訓平日班的午餐改採簡單的桌菜模式,請大家報名表上記得勾選葷素(上課後無法更改)。



招生簡章及報名表可至公會首頁 > 公會教育訓練訊息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 下載



]]>
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新增、修正營業項目細類、小類代碼等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38.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5.01.07經商字第11568000001

全聯欣字第1150113-1號


主旨:檢送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表」新增「JA02071甲式自製擸槍維修業」1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修正「CB01081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業」1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修正「1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1項營業項目小類代碼名稱、細類代碼名及定義內容1(公告影本及附件)


]]>
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暨中部縣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稅務座談會會議紀錄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36.html

代轉財政部中國稅局114.12.23中區國稅綜合字第1140010804號函


主旨:檢送114年12月11日中區國稅局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暨中部縣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稅務座談會會議紀錄1份。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相關訊息下載區   下載使用



]]>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1.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37.html 【115.01.05稅務訊息】            

 

1.避免電子發票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三妙招不漏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10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7日(例如1-2月期於3月7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10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營業人功能選單/每單月10日前應辦理事項/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BTB404W)」,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BTB004W)」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鄭股長:(03)3396789轉1260)

 

2.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法務組蔡股長轉1630)

                                                                                                第2頁

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舉例:(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
(二)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三)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2,900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1,000萬元)-乙的婚後財產200萬元〕÷2=1,350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1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  (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張審核員轉1461)


4.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甲君於112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112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5.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6.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

說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

舉例: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張宇萍:(04)22612821#208)

 

7.營利事業符合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說明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依法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舉例來說,A公司係經營以提供勞務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卻未據實辦理薪資扣繳申報,遭責令補報填發外,應處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王鈺鈞:(037)460597#110)

 

8.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年度改版,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BLR 11500.00版),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本次改版已新增115年度統一發票字軌,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原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115年度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中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張文琪:(04)23051111轉5319)

 

9.請多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之申報期間為明(115)年1月1日起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說明使用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

      提醒114年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後全部憑單申報資料,第2次以後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合併所有資料並經審核無誤後再上傳申報,以避免因多次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被覆蓋後,造成短漏報情形,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尾稽徵所綜所稅股曹小姐轉213)

10.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注意需符合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者,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舉例:轄內甲君於113年9月間出售其於107年6月間買賣取得之A屋,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54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1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7年7月設籍A屋,惟自110年間至出售期間皆於外地工作,並查得A屋有出租之情事,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條件,故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並核定應納稅額108萬元。

     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蔡小姐:(04)8332100轉204)

 

11.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

      115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18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三、增訂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部分電器類貨物課徵貨物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一)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二)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4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四、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五、調高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民眾在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
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4.55萬元調高至15.15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由26.2萬元調高至27.2萬元。

 (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

(四)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二)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三)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四)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核估作業: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倘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並核定完稅價格。

 

12.低價出售股權 小心視同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移轉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而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售價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4年2月11日以每股10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100,000股,惟經依乙公司出售時之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為250元,實際股權價值為2,500萬元,與甲君出售價格之價差高達2,400萬元,經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情事,遂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提出非屬贈與之證明,甲君已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並繳納贈與稅額215萬餘元。

      提醒民眾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請留意交易價格是否低於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而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尤瑄愉:(04)22588181轉112)

 

13.公同共有土地可以只繳自己應繼分的地價稅嗎?                      

問:父母遺留的土地因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屬公同共有,與其他繼承人的稅金都開在同一張稅單,能不能只繳自己那一份就好?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的土地,如果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就可以按照全體共有人法定應有權利部分(例如: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若是只有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則僅能就申請人之法定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其餘部分由其他公同共有人繳納,但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舉例:陳君等4位兄弟繼承公同共有1筆土地,稅額是1萬元,若只有陳君1人申請分單繳納,依其法定應有權利部分是4分之1,則陳君分單繳納的地價稅額是2,500元,其餘公同共有人繳納地價稅額是7,500元,如果其餘公同共有人未繳納時,陳君仍然共同負有連帶責任。

        提醒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不會因為申請分單繳納而有所免除,因此縱使是已申請分單繳納的公同共有人,仍有可能會因為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納稅款而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應納稅捐。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10501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  



]]>
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請營業人提早申購115年3-4月份統一發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35.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財政部印刷廠114.12.22財印業字第11422536560號函

全聯欣字第1141223-1號


 

主旨:請營業人提早申購115年3-4月份統一發票。

 

說明:

一、因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中華民國115年(西元2026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歷表略以,115年2月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9日;為維持旨揭統一發票申購順暢,調整相關服務期程如次:


(一)跨區網購:原定每單月20日至該單月底開放第1批預購次期統一發票、每雙月1日至10日開放第2批申購;第1批維持115年1月20日至同年月31日不變,第2批調整為115年2月1日至同年月5日止。


(二)跨局零售(運送):原定每雙月11日起開放預購次期統一發票;提前自115年2月6日起開放申購。


(三)全國代售點臨櫃申購:原定每雙月15日起開放預購次期統一發票;提前自115年2月11日起開放申購。


二、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本廠承辦人張小姐,聯絡電話:(04)2495-3126分機210。


]]>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2.22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34.html 【114.12.22稅務訊息】            

 

1.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別忘了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115)年2月開徵,欲辦理今年10至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12萬元×稅率1%×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10至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元(3,600元-1,200元)。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不要讓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睡著囉!(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轉8085)

 

2.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經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舉例:A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1,200,000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A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A公司課稅所得額為-8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A公司漏報所得1,200,000元,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24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90,000元。(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夏良鵬:(04)24852934轉110)


3.營業人使用多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自行拆分字軌號碼,避免字軌重複使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屬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且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尚須賠付國庫溢付的中獎獎金。                          

        說明營業人如同時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平台)及一個或數個加值中心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應提前於匯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拆分字軌號碼,分別放入不同的發票開立系統,避免發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的情形。

        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的正確性,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1年內發生第3次就無法免罰。

舉例:營業人甲因將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重複上傳到整合平台存證,有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給買受人乙跟丙的情形,經查證係因甲分別透過整合平台及加值中心開立電子發票,惟未事先將字軌號碼拆分至不同開立系統所致,本案雖甲於上傳電子發票資訊時發現錯誤,並向買受人丙收回重複字軌之發票作廢重開,尚無電子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情事,惟其仍有同一字軌號碼重複上傳情形,甲可於發現電子發票開立或傳輸錯誤時,主動向所轄國稅局以書面敘明情形備查,避免日後經國稅局通知電子發票開立異常時,無法釐清錯誤原因。(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銷售稅課 洪小姐:(049)2223067轉321)

 

4.雙喜臨門也能雙重免稅!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舉例: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提醒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2311-3711分機1630)

 

5.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巿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愈早繳清稅款,即可愈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

         申請以上巿、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稅額多寡係依申請抵繳日期與死亡日期的收盤價而定,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就可以申請以股票全額抵繳;反之,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可抵繳的稅額即有限制,可抵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巿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之遺產價值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所遺存款僅200萬元,尚不足100萬元,繼承人乃以甲君持有之A上巿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100元,其持有10萬股,遺產價值為1,000萬元)申請抵繳遺產稅,因申請抵繳日該股票每股收盤價135元,高於甲君死亡日收盤價,則可以該股票1萬股(死亡日收盤價100元×1萬股)全額抵繳遺產稅100萬元。但若該股票於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僅90元,較甲君死亡日收盤價為低時,股票可申請抵繳遺產稅額僅能按比率計算,可抵繳稅額為6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該股票核定遺產價值1,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為限,故以甲君死亡日收盤價每股100元換算,繼承人僅能以6,000股股票申請抵繳遺產稅60萬元。

        特別提醒申請股票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鄭股長: 06-2298110)

 

6.佃農領取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入領取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特別提醒民眾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綜所遺贈稅組鍾股長:(03)3396789 轉1420)


7.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歲末年終,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8.營業人銷貨商品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外加5%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為避免營業人以售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再支付營業稅,藉以降低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如營業人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且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近來發現部分網路賣家未依規定標示商品價格,經運用AI工具蒐集分析購物平台賣家資訊流,查獲網路賣家甲之商品售價為未含稅價格,買家下單購買未含稅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商品後,需再補付售價5%之營業稅款,賣家始開立1張總金額為105元之發票,經國稅局查得該網路賣家110至114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96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罰。                              

        呼籲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及勞務應依商品定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消費者另外支付營業稅款,避免消費爭議及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9.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交通部觀光署統計113年國人出國達1,684萬餘人次,較112年度成長42.84%,顯示國人出國旅遊需求熱潮,帶動旅行業景氣翻揚,國稅局積極運用智能稅務系統分析,發現部分旅行業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收取團費收入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事。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10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A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112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0.13%,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112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4,700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300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15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94萬餘元。

        該局籲請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0.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 應併計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06-2223111轉8066)

 

11.欠稅追追追!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致阻礙執行,國稅局得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順利徵起,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滯欠稅款且怠於履行繳納義務之納稅義務人,將依法採取積極追徵措施。

        轄內甲君滯欠綜合所得稅逾新臺幣600餘萬元,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經查甲君名下除一筆坐落於新北市之土地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土地係因其父死亡後依法繼承取得,現為甲君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非經繼承人間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定前,難以單獨就該部分辦理拍賣或執行。該局多次通知甲君行使遺產分割權利,然其仍怠於辦理,致行政執行分署無法就其應有部分執行拍賣,影響拍賣程序之進行。為維護國家租稅債權,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及民法第1164條規定,代位甲君向法院提起民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該筆不動產得以自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甲君之持有部分成為獨立執行之標的,行政執行分署即順利依法進行拍賣程序,並以所得之價金抵繳其滯欠稅款。(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03)3396789轉1180) 

 

12.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舉例: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營業稅,惟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22224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  



]]>
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12/24(三)舉辦「114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免填發作業暨優化扣繳制度暨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 」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22.html


代轉彰化分局講習通知


講習會:12/24(三)「114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免填發作業暨優化扣繳制度暨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講習會 」


網紅(個人創作者)授權網路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如:影音、圖文等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予觀眾,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收入(如:廣告費收入、無廣告訂閱方案、會員機制、打賞機制及虛擬禮物等),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觀眾」四方連結交易,為宣導此數位經濟發展下的新型交易模式應課徵營業稅之相關法令規定,爰舉辦本講習會。


因講師有重要會議要舉行,故12/24(上午)講習會課程時間修正如下:

  9:00-11:00為扣繳課程

11:00-12:00為網紅課程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講習會課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ntbca.gov.tw)

 


]]>
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本會「114年度稅務研討會(二)」之議題解答已放至公會網站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33.html  

 

本會「114年度稅務研討會(二)」之議題解答已放至公會網站,敬請有需要之會員,進入公會網站

 


會員專區稅務研討會議題及解答及下載區,查詢或下載使用。

 

 

感謝

游志偉會計師提供詳盡的解答

陳懷先會計師提供詳盡的解答

 

 


]]>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2.0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26.html 【114.12.04稅務訊息】            

 

1.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款餘額)者,嗣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

 

2.請留意!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處分境外資產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勞務報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舉例: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嗣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其與配偶當年度取得之海外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計1,108萬元,甲君主張歷年皆依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據實申報,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111萬餘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2311-3711分機1560)

 

3.欠稅人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03)3396789轉1180)

 

4.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特別呼籲,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04)23051116轉322)

 

5.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舉例: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6.買賣雙方注意!!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提醒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方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方為非營業人)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林子樺:(04)25291040轉328)

 

7.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問: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8.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

 

9.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發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114年度申請期限將於12月31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說明,放寬後規定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除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的「前一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三、明定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且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該等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列報扣除額權利,創造業者及納稅義務人雙贏。

     提醒114年度申請期限將於12月31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10.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甲公司107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108年間起至111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90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28萬餘元。

 

11.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財政部邱科長筱惟:02-2322-812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20423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  

 

]]>
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114年12月份增加雲林縣、南投縣及苗栗縣辦理「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講習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32.html  

 

 

主旨:檢送中區國稅局114年12月份增加雲林縣、南投縣及苗栗縣辦理「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講習會活動場次資料,請踴躍參加。


說明:

一、財政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俾使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性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為使網紅及網路平臺業者更臻瞭解相關規定,中區國稅局特舉辦旨揭講習會活動,敬邀貴會成員參與,並於活動開始前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報名。


二、為使講習活動順利進行,活動當日原則不開放現場提問。請學員於開課前5日透過網路Google表單「學員提問單」(https://forms.gle/g3Q7dazTDsGeNr5g8)提交問題,由中區國稅局彙整後,於講習活動當日一併回覆,感謝您的配合。

 

 

報名網址:https://reurl.cc/zKAMAa

]]>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1.19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21.html 【114.11.19稅務訊息】         


1.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

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3年12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114年7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2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

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

 

2.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5萬元〔未稅銷售額(105萬元/1.05)×稅率5%=稅款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潘股長:2311-3711分機1760)

 

3.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1千7百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已列報成本的營業收入1千5百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1千5百餘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百餘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北區國稅局法務組  鄭股長:(03)3396789轉1620)

 

4.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舉例: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查明被繼承⼈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申報。

 

5.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法定延遲利息,課稅大不同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違約金,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是因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至於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由於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會遲延支付貨款,因此該利息並非事前可計入貨款對價的範圍,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的「銷售額」,但如果有涉及租稅規避情事者,仍應依個案情形依法辦理。

舉例:甲公司銷售一台機器9,000萬元與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遲給付貨款,依雙方合約,乙公司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延遲利息1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機器9,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之統一發票,至於延遲利息1萬元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6.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黃金因預期通貨膨脹價格飆漲,成為市場避險資金首選,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應依規定就純金及加工費勞務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上揭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開統一發票範疇,營業人銷售純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因金飾售價=黃金牌價x黃金重量+工錢,銷售純金飾品所收取之工錢,係屬銷售勞務,則應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舉例:花媽媽至甲上銀樓購買結婚金飾套組1組共計3兩,幫女兒添嫁妝合計50萬元(內含工錢20,000元),甲上銀樓應分別就純金及加工費部分開立1張免稅發票48萬元及1張應稅發票2萬元交付予花媽媽。該局整理銷售黃金、貴金屬等相關營業稅之徵免情形。

提醒營業人應按純金飾品實際出售價格,就黃金及加工費分別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覈實報繳營業稅。

 

7.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營利事業未於本(114)年10月底前繳納暫繳稅額者,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而未在本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期間,自行繳納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也沒有在同年10月31日前按日加計利息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該營利事業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算暫繳稅額,並就未繳或短繳稅額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發單通知該營利事業繳納。

轄內未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短繳案件有2,656件,已於日前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本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遇例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1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儘速繳納,在繳納期限屆滿後3日內,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也可以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或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8.查獲醫療診所漏報自費醫療收入,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多家醫療診所漏報鉅額自費業務收入,致診所合夥人漏報綜合所得稅,業經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指出,醫美診所、眼科診所、牙科診所及人工生殖診所等醫療診所,提供非健保給付之醫美療程、眼科手術、齒列矯正、植牙及人工生殖療程等自費醫療服務,其收費常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因屬病患自費負擔項目且多以現金交付,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該等自費收入,致診所常有隱匿並漏報業務收入情形。經該署稽核單位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及審慎查證,查得多家醫療診所漏報自費業務收入情形嚴重,甚至有數家診所單一年度漏報收入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之情形,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定診所合夥人漏報高額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

為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並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診所之自費醫療服務收入加強查核遏止逃漏稅,呼籲醫療診所為病患施作自費療程之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倘經查獲短漏報情事,將依法補稅並處罰。(賦稅署翁科長文龍:02-27642296分機630)

 

9.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舉例: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周股長:2311-3711分機1850)

 

10.提高警覺、防範稅務詐騙 北區國稅局籲納稅人慎防冒名通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不法人士利用「稅務調查」、「稅務抽查」名義,以假冒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網頁連結方式進行詐騙,誘使民眾下載執行惡意附檔、點擊可疑連結、甚至至 ATM 或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造成個人或企業資料外洩或財務損失,請民眾提高警覺。

該局說明,凡涉及重要稅務調查事項,國稅局均以正式公文書寄送通知,不會以電子郵件提供可疑連結或夾帶可疑檔案進行稽查通知,請民眾及營業人謹慎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如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並對突如其來的稅務調查通知保持警戒。

    再次強調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請務必保持警覺、守護自身與企業財務安全,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11.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舉例: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提醒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11922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



]]>
會務(講習)通知(財政部)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展延至115年2月23日(一)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31.html


代轉財政部114.12.05台財稅字第11400687250號函


主旨: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展延至115年2月23日(星期一) ,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並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日(星期三)24時。


說明: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税局114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8434號函辦理。


]]>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1.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19.html  【114.11.05稅務訊息】         

           

1.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中扣除。

舉例: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333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33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提醒民眾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時,如該支出有受領保險給付,務必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金額列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04)24852934轉222)

2.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舉例:甲君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之新竹縣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逕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嗣經該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提醒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請民眾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04)7274325轉203)

 

3.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更正證券交易稅報繳資料有眉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股票持有人非透過證券商或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而直接將股票轉讓給他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即買方),由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爰此,若繳款書上填報的成交價格、總額、買賣雙方資料有誤,應由代徵人會同證券出賣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買賣契約、價金收付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連同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

        提醒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如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私人間買賣股票,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收款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並於繳稅前確認成交金額等相關資料。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轉1280)

 

4.分配中獎彩券獎金,若無法證明集資購買,恐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才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 

問: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跟親友一同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假若幸運中獎,分配獎金時,是否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與集資分配獎金不同。

      該局說明公益彩券若連續幾期摃龜累計高額頭獎獎金時,民眾為了增加中獎機會,常會相約親朋好友們集資購買彩券,若幸運中獎,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雖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若遭檢舉或調查時,民眾仍應提出集資購買證明文件,方能舉證集資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建議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提醒民眾集資中獎獎金分配完畢後,開心之餘,如欲與親友分享這項喜悅,並規劃將部分獎金贈與他人時,應留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曹程豫:(04)22612821轉107)

 

5.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該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定。

      該局說明,屬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款: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性質與銷售收入相關,應併入銷售額並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非屬銷售額之賠償款:若係買方向賣方請求之賠償款,屬於對實質損害的填補,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無須課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發票,可僅以收據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及附帶費用。例如,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發票。若供應商交付瑕疵貨物造成買方損失,供應商支付之賠償金則屬補償性質,非銷售額範疇,不課徵營業稅。

      提醒倘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建議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以避免爭議。(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04)22588181轉333)

 

6.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有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須注意要符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日前接獲許多民眾抱怨自費就醫,該診所因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所持之醫療收據無法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損害報稅權益。為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財政部認定者,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稅務資訊查詢「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確認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一)申請適用對象從醫院及診所放寛增加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二)申請年度前一年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重大違章。(三)申請時程為前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呼籲符合上開適用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請踴躍申請,申請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設帳、申報及繳清稅款,可適用書面審核並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亦同時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小姐:(037)460597轉213) 

 

7.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務必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15萬8千餘元。(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04)8332100轉102)


8.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 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近來因大陸地區遭遇洪災,如營利事業欲對大陸地區捐贈,請留意該項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明慶:(04)22588181轉119)

 

9.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局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有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時,要注意應彌補之虧損數計算是否正確,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調整補稅並裁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佩君:(05)6338571轉108)

 

10.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 洪瑞華 股長:(07)3302058 分機6240)

 

11.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問:最近有網友分享,將中獎發票放在口袋裡,因天氣炎熱工作流太多汗,導致發票模糊,連QR-code也看不清楚,大嘆中獎獎金飛了!統一發票中獎是許多民眾的小確幸,但如果發現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該怎麼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您若發現中獎發票破損不全或模糊不清,可持該發票正本回到原開立發票的商家請求協助,經商家確認該中獎發票與存根聯(或存根檔)記載事項相符無訛後,「傳統發票」由商家提供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中獎人即可持該存根聯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如果是「電子發票」,則由商家提供加註「補印」二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人併同原電子發票證明聯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毀損錯失中獎機會,該局鼓勵民眾,於購物消費時多使用雲端發票載具(如手機條碼、會員卡等)儲存雲端發票,除可減少紙張浪費外,還可以自動對獎,更多1次中獎機會,雲端發票專屬獎項,114年5-12月期每期100萬元獎30組、2千元獎1萬6千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如有設定匯款帳號還可享受中獎獎金自動匯款的便利,不會錯過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李組長 06-2221041)

 

12.購買新汽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1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優惠。

      該局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同年9月7日起,除原有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外,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亦可享有退還貨物稅優惠。

      該局指出,民眾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若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1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或出廠4年以上之中古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新購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及6,000元(2,000元+4,000元)。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10521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