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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Fri, 23 Oct 2026 02:39:40 CST Fri, 23 Oct 2026 02:39:40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宣導「發票存雲端 稅知集點大挑戰」活動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712.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5.10.20彰稅服字第11561596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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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10.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711.html 【115.10.20稅務訊息】

1.房東出租房屋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民眾,享有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與領有政府租金補助之承租人居住使用,其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住宅法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制度,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提供屋主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等租稅優惠,以達到擴大社會住宅量能,落實住宅法之租屋協助政策,減輕弱勢與負擔能力薄弱者的居住負擔。但承租人若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屋主出租住宅所獲的租金收入,即無上開免納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之適用。

      近期受理復查案件發現,有屋主在未確認承租人是否取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資格的情況下,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扣除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嗣經審認承租人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該局乃否准屋主列報租金收入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

 

2.民眾接獲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應詳加核對,如被繼承人遺有通知書未列之財產,仍須自行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審查遺產稅採稅額試算服務申報案件,發現有民眾未經核閱,逕依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即回復確認,致漏未申報被繼承人所遺非上市櫃公司股票(權)財產之情事,遭補稅移罰。

      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但稅額試算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於辦理遺產稅申報前仍應詳實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等相關資料,如有通知書未列的財產(如海外資產、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非上市櫃公司股票(權)等)或增減繼承人(如另有拋棄繼承情事)及增減扣除額(如主張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等不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條件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依正確資料辦理申報。

 

3.外特專離境前記得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當年度租稅優惠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下簡稱外特專)來臺工作,其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如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以下簡稱減免辦法)等相關規定,並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即可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逾申報期限申請者,依減免辦法第5條規定,當年度不得適用租稅優惠。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因此,外特專應於每年5月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倘有廢止住(居)所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完成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舉例:甲君自111年度起得申請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11至113年度皆依規定期限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嗣甲君於114年11月廢止住(居)所離境時,未依規定於離境前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提出租稅優惠申請,遲至115年5月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162萬元。

      外特專如於年度中離境不再返臺,別忘了在離境前完成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也應於離境前一併提出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並非自動適用,請外特專務必留意申報及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4.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提示確實毀滅或廢棄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以該固定資產確實已毀滅或廢棄為前提,並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無法提示,所列報的報廢損失將不予認列。                   

      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所收廢料售價不足預留殘價時,不足的差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如超過預留殘價,超過部分則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因此,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並提列足額折舊後,如因無法繼續使用而毀滅或廢棄,雖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惟仍應保留並提示足以證明該固定資產確已毀滅或廢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已達耐用年限的機器設備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106萬元。甲公司主張因廠房遭法院拍賣,受限於處理時限,委託他人清運及處理老舊機器設備,並以廢料出售所得抵充清運費用,惟無法提示委託清運或處理合約、清運及處理費用憑證、廢料變賣收入資料,及機器設備確實毀棄的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經該局查核因無法認定該機器設備確已毀滅或廢棄,剔除甲公司所列報的其他損失106萬元,補徵稅額21.2萬元(106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除應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外,並應保留足以證明固定資產確已毀滅或廢棄相關文件,例如毀棄前後的現場照片、清運及處理單據;如有廢料變賣或回收,並應提示回收場(業者)出具的收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交易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5.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隨著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發展快速,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財政部115年9月3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日益頻繁,為讓相關業者及民眾更清楚瞭解營業稅規定,財政部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考國際間與我國營業稅稅制相近國家對虛擬資產的課稅規定,核示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及穩定幣的營業稅課稅規定,提供徵納雙方遵循依據。

      鑑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所定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乙太幣等),限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及同條第6款所定穩定幣,屬多用途支付工具,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因此,營業人銷售渠等虛擬資產,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銷售渠等虛擬資產雖不課徵營業稅,但提供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則要課稅。例如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的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外,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稱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營業人銷售NFT或持NFT交換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6.變更保單要保人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

      民眾將自己擔任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無償變更由子女或他人擔任要保人,或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可能涉及贈與稅或遺產稅課稅問題。

      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且對保單享有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及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倘無償變更要保人,屬於將自己財產上的權利贈與他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要保人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的特定親屬(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前述親屬的配偶),繼承人應將按變更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

舉例:甲君於112年間投保2張人壽保險,114年6月將要保人無償變更為成年兒子乙君,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50萬元。甲君於變更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扣除114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06萬元(450萬元-244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20萬6,000元(206萬元×10%),於114年7月15日繳清贈與稅。嗣甲君於115年2月20日死亡,死亡日保單價值為500萬元,因屬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親屬的贈與,該局於6個月的遺產稅申報期間內(繼承人於115年4月1日申報),依財政部79年5月15日台財稅第790654358號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君按死亡日保單價值500萬元,補報甲君遺產稅,併計後適用遺產稅稅率15%,增加遺產稅額75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規定,將前揭已納贈與稅20萬6,000元及應加計的利息2,531元,計208,531元,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繼承人乙君依規定應補報該保單須再繳納遺產稅541,469元(750,000元-208,531元)。

                                                                     

7.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符合規定者仍得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網紅),輔導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免罰期限於115年6月30日屆滿;惟網紅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而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營業稅,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境內網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境內有住(居)所、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境內、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等自然人,且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雇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前揭作業規範訂定之輔導免罰期限雖已屆滿,惟仍請境內網紅儘速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8.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課稅,已修法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之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應負納稅義務,以確保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租稅公平。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修法前該併入計算之遺產稅額,係由全體繼承人負擔,易生爭議。本次修法乃特別增訂,該特定親屬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負擔遺產稅額,以確保租稅公平。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子女乙君、丙君2人,並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長孫丁君(非繼承人,為丙之子)200萬元,另遺有其他遺產3,800萬元,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200萬元+3,8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其修法前後稅負負擔比較如下:

  一、修法前:全案應納稅額200萬元,係全體繼承人(子女乙君、丙君)為納稅義務人共同負擔,受贈人(長孫丁君)無須負擔遺產稅。

  二、修法後:係各按上開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別計算受贈人及全體繼承人應負擔之稅額,因此受贈人丁君應負擔稅額1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4,000萬元)〕;全體繼承人(子女乙君、丙君)應共同負擔稅額190萬元〔200萬元×(3,800萬元/4,000萬元)〕。

      本次修法明確劃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受贈財產之特定親屬與繼承人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稅法規定。

 

9.營業人預售房地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

  問:近期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預售房地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統一發票應如何開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出售土地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預售房屋若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統一發票開立時限依房屋所有權是否移轉而有不同,若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而未能取得銀行貸款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如房屋所有權移轉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甲君114年4月1日向A建設公司購買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房屋600萬元,總價1,600萬元的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簽約時應給付定金100萬元,另每期支付價款50萬元,分10期支付,尾款1,000萬元於115年3月15日前以銀行貸款抵繳。甲君於115年4月10日取得所有權狀,惟銀行貸款遲至115年8月10日才撥款付清尾款。則A建設公司於收取訂金及每期分期價款時,應依房屋價款占房地總價款之比例37.5%(600萬元/1,600萬元),開立預售房屋之統一發票,尾款則在取得所有權狀3個月內,即115年7月9日前開立統一發票。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1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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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平日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55.html


會務通知:

提醒您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彰化平日班將於115年3月18日(星期三)

早上8:30開始報到,9:00準時開課


1.上課日期:115/3/18(三)、115/3/19(四)、115/3/25(三)、115/3/26(四)


2.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3.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4.本會會員每年應完成之24小時專業訓練時數,其中必須有防制洗錢及個資法相關課程;所以平日班3月18日(三)下午的課程不能請假


5.四天的課程都有提供午餐。 【為響應環保,請會員自行攜帶器具裝茶水。】


6.上課人數眾多,為了空氣暢通,室內一定會開啟冷氣空調,請會員自行攜帶適合自己的衣物(帽)。


7.最近如果有感冒或其他身體不適,麻煩上課請自行主動戴上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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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將舉辦「一一五年度公司登記線上說明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709.html


本會全聯會將舉辦「一一五年度公司登記線上說明會」    

 

日期:115年10月27日(星期二) 9:00-12:00

            8:30系統開放


講師: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 劉韋麟視察 


連結:https://reurl.cc/EYeg2m


主題:股東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規暨公司登記實務解析


講義:說明會前2日置於全聯會網站「最新訊息-會務訊息」供下載

https://www.taauroc.org.tw/archives/category/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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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10.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710.html 【115.10.05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應證明與經營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員工因洽公及拜訪客戶,至各地出差列報出差旅費,除須取得機票、住宿發票等原始憑證外,更應妥善留存「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倘若無法證明出差與經營業務有關,所列報的差旅費將無法認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然而,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只要有乘坐交通工具證明及住宿憑證,即符合申報要件,而忽略填寫能證明該筆差旅費支出確實與營業有關的出差報告單,及保存與出差事由相關的證明資料(如邀請函、電子往來郵件、開會通知或參展照片等)。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負責人與股東出差至歐洲之旅費約80萬元,並檢附機票票根及歐洲各飯店開立之憑證,然該局發現其出差報告單內容僅簡略記載「考察市場」,經通知甲公司補正,惟甲公司無法具體說明參訪對象或商務洽談紀錄,亦無法提示與當地潛在客戶之往來商務信件或相關合約,無法舉證該趟行程與公司業務經營有關,遂遭該局剔除該筆差旅費並補稅。

      營利事業派員出差時,應落實內部控制,要求出差人員詳實記錄每日商務行程,並在出差結束後將相關業務洽談紀錄、商務郵件等佐證資料編製成冊,與會計憑證一同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

 

2.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全年度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依規定彙總併入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及辦理年度調整

      隨著年度股利陸續發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獲取股利收入,得暫免申報;惟於辦理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務必將全年度收取之股利收入全數彙總填列於免稅銷售額欄位,並併同辦理進項稅額全年度調整事宜,以符稅法規定並維護自身權益。

      為簡化報繳手續,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 ,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然於年度結束辦理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以曆年制為例,即11-12月期,次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之免稅銷售額欄,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有關應申報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如為以資本公積發放者,應以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例如受領贈與之所得)為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之金額;如為取得境外被投資公司發放之股利(包含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則以未減除扣繳稅款之股利金額列入。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辦理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前,應先行檢視與盤點當年度收受之各類股利憑單及銀行劃撥入帳紀錄,確保申報數據之完整性與準確性,若因疏漏申報、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補徵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3.贈與股票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將手中股票贈與他人,因不屬於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為,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才能順利辦理股票過戶。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因此,私人間一般買賣股票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若是「贈與移轉」,由於非屬買賣行為,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不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4條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仍須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股票移轉過戶。

 

4.國稅局查帳會以正式函文通知,不會寄發電子郵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多起營業人反映,收到署名為「臺灣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或「財政部國稅局」之電子郵件,以辦理「稅務查帳」、「調帳查核」為由,要求營業人於期限內點擊電子郵件連結或下載附件並填報公司帳簿憑證資料。經查該郵件寄件網域不是政府機關專用網址,均屬偽冒稽徵機關名義之詐騙釣魚郵件,籲請營業人提高警覺,切勿上當受騙。

      凡涉及稅務調查、調帳查核及繳退稅等重要事項,國稅局會以正式函文寄送通知,並留有寄件人聯絡電話訊息可供查證,從未以電子郵件夾帶不明連結或需開啟之可疑附件通知辦理。收到可疑信件,請先觀察郵件的網域如屬政府機關之電子郵件網址一律以「.gov.tw」結尾,「gov」前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如123gov),如屬「.com」、「.cc」、「.vip」等就是詐騙郵件網址。

      該類詐騙郵件常刻意營造期限急迫感,或以「未配合查核將處罰鍰」等語氣施壓,誘使收件人於偽冒網頁輸入營業人個資如統一編號、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銀行帳號等資料,或請收件人下載夾帶惡意程式之壓縮附件檔案,導致收件人個資外洩、帳號被盜。

      慎防稅務詐騙,請牢記防詐三招:一、小心查證,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二、保持冷靜,不透漏個資、不點擊不明連結、不下載可疑附件;三、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5.網紅取自平臺分潤收入,符合規定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隨著網紅經濟快速成長,廣告分潤、粉絲打賞、頻道付費訂閱等收入型態已成為該新興產業的重要商業模式。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符合規定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輔導轄內網紅甲君自動補申報114年1月至115年6月間創作影片,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播放廣告、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並取得平臺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合計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除加計利息補繳營業稅15萬元外,亦補辦理稅籍登記。                                                                                               

      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凡符合(一)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二)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50,000元、銷售貨物100,000元)情形之一者,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每月銷售額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20萬元者,應依法以稅率5%報繳營業稅,未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者以稅率1%課徵營業稅。

      以前述境內網紅甲君為例,其每月銷售額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稅率5%報繳營業稅。其取得境外平臺分潤收入,應依收看影片觀眾所在地位於境內或境外,適用不同稅率課稅,如為境內觀眾收看,屬境內銷售勞務,適用稅率5%課稅;如為境外觀眾收看,則屬外銷勞務,適用稅率0%。甲君報繳之營業稅計算如下表:                                             

 境

 內

 網

 紅

 甲

 君

觀眾所在地

應稅銷售額

適用稅率

繳納營業稅額

境內(占45%)

註:影片觀看地在境內

315萬元

(700萬元*45%)

5%

15萬元

(315萬元/1.05*5%)

境外(占55%)

註:影片觀看地在境外

385萬元

(700萬元*55%)

0%

(屬外銷勞務)

0 元

 

6.轉讓預售屋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男子遭補稅並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以下簡稱預售屋權利),也要申報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只要完成權利轉讓契約,就應在訂約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若未申報,除了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到處罰。

      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10年9月以新臺幣(下同)2,36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地,並已支付470萬元價款。112年10月,甲君將該權利讓與乙君,雙方約定轉讓總價2,890萬元(乙君支付甲君1,000萬元,並承接剩餘未支付建設公司1,890萬元價款)。 甲君未依規定於30日內申報,經該局稽查發現後,以乙君「實際支付」甲君的款項1,000萬元(不含後續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認定成交價額,減除甲君成本470萬元(即甲君「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的款項),甲君費用30萬元(成交價額1,000萬元× 3%),核定課稅所得500萬元,按適用稅率35%,補徵稅額175萬元,並裁處罰鍰70萬元。          

      預售屋權利轉讓的「成交價額」應以賣方實際收取買方的款項為準,並不包含買方後續接手支付建商的款項;而「取得成本」則是賣方先前已實付建商的累計款項。民眾如有交易預售屋權利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7.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繼承人應依實際未獲清償的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申報。

      前項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性質為物權而非債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故計算遺產價值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以債權金額申報遺產,若該債權有利息約定,則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且不論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繼承人於申報遺產價值時,均應根據生前受償情形,非逕依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所載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申報,而應以實際所遺債權金額據以申報。

舉例:甲君於114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就實際未償還債權2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而非以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申報。 

      如抵押權人於主債權因清償而消滅,但尚未完成抵押權塗銷登記前死亡,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債務清償證明資料並主張所遺債權金額為0元,避免日後徵納爭議。(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余佳倩:(04)23051111轉2239)

 

8.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應正確區分收入類別,其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符合相關規定得扣除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標準第2條規定之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謂「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例如機關團體出售自創商品、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或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費用。

舉例:甲機關團體辦理113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將其所有收入均列報為免納所得稅。查核時發現,該機關團體當年度有提供場地或設備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為銷售勞務行為,經輔導該機關團體正確區分收入性質,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93萬元及支出40萬元,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為9,600萬元,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7,660萬元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為1,940萬元(9,600萬-7,660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繳稅額388萬元(1,940萬×20%)。

      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區分收入性質並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法申報課稅。

  (中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李家螢:(04)23051111轉7125)

 

9.使用多家行動支付或KIOSK收款之營業人,其租稅優惠應委託各行動支付廠商分別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除延續原有行動支付外,另增訂使用KIOSK結帳收款者之適用租稅優惠對象及停止適用條款。

      查定課徵營業人符合前揭作業規範第6點第1款、第2款各目規定,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若使用二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結帳收款者,應分別且全部委託該等行動支付業者、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提出申請,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規定。

舉例:甲商號原使用行動支付業者A公司之行動支付工具T-Pay,並委託A公司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嗣後新增使用行動支付業者B公司之T-Pay,因行動支付工具相同,該商號疏忽未委託B公司另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致未符合作業規範規定之適用條件,國稅局依規定於當季停止其適用租稅優惠。

      查定課徵營業人引進多元支付或結帳工具以便利顧客結帳時,請留意有無逐一委託支付或結帳工具業者完成申請,避免因漏委託部分業者,而導致租稅優惠遭停止適用。相關作業規範已置於財政部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許毓芸:(04)23051111轉7516)

 

10.個人買賣債權所獲取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債權或權利如有利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舉例:甲君108年間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向A君購入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債權本金2,500萬元),因債務人乙君遲遲無法清償到期的借款,甲君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擔保的財產,114年度經法院拍賣乙君不動產,甲君自法院獲償分配款2,980萬元,其中本金2,500萬元及利息480萬元,大於其債權購入成本2,000萬元,甲君應於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2,500萬元-2,000萬元)及利息所得480萬元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個人間因買賣債權或權利如有利得,因該利得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的所得,不會在所得稅申報期間查調的所得清單內,民眾仍應將收取的財產交易所得,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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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42.html


會務通知:


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一) 彰化密集班於115年2月25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彰化平日班於115年3月18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依國稅局規定,需有固定座次,開課當天8:30開始報到,報到後自行選位就座並填寫座位表,上課位置即固定不變動。


(二)  各班上課日期、時間與地點:

1.彰化密集班(苗栗縣西湖渡假村):

   上課日期:115/2/25(三)、115/2/26(四)、115/2/27(五)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6:00

   上課地點:苗栗西湖渡假村—米蘭會議室(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西湖11號)

 

2.彰化平日班:              

  上課日期:115/3/18(三)、115/3/19(四)、115/3/25(三)、115/3/26(四)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三)  國稅局實施抽點制度,並依當時簽到與否作為當日之時數認定,請會員務必親自於上課前簽到,並於課後簽退,避免遺漏造成權益受損。

 

(四) 開課當日坐定後即為日後上課之座位,將不再另行排定,並將依此座位進行不定時點名。缺席者,該單元即視為缺課。

◆上課遲到30分鐘(含)以上,視為缺課1小時。◆

 

(五) 彰化平日班會員如需請假,請務必填寫請假單。

因受上課未達24小時者,次年無法執業之限制,缺、曠課則請會員自行注意。

 

(六)排定課程無法前往上課時,請於3天前(不含例假日)事先填妥請假單,

 傳真至本會04-7273901,務必請電話04-7273622跟秘書處再次確認。

 

(七)★彰化密集班會員不得請假或調課★

 

(八)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15天不克參加本期課程退還學費七成,開課日前15天則不受理申請退還,已繳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密集班訂房後退課者,尚需再依飯店規定扣取相關費用)。

 

(九)各班測驗日期、題型︰選擇題(單選40題,每題2.5分) 

彰化密集班: 115年2月27日(星期五) 下午5︰00~5︰30

彰化平日班: 115年3月26日(星期四) 下午4︰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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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檢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倘有常見錯誤態樣之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708.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5.09.22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50007845A號函


主旨:檢送中區國稅局彙整「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彙總表」1份,請會員參考,並撥冗檢視所代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倘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儘速按正確資料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並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說明: 營利事業倘已主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就補繳之應納稅捐,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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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9.21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706.html 【115.09.21稅務訊息】

1. 115年9月30日辦理11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5年9月30日辦理公告。

      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郭股長:02-23113711分機1320)

 

2.贈與稅繳稅方式多元,線上繳稅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發展,提供民眾更便利的繳稅服務,贈與稅繳納方式更加多元,納稅義務人只要完成申報並收到繳款書後,除可持繳款書臨櫃繳納外,還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線上繳納稅款,快速又便利。

      民眾可持贈與稅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臨櫃繳納,應繳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此外,為提供更便利的數位繳稅服務,納稅義務人只要以手機掃描贈與稅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連結至財政部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系統會自動帶入繳款資訊,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或以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24小時均可使用,免再親赴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臨櫃辦理,省時又便利,但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稅。

 (臺北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02-23113711分機2140)

 

3.您家廚房就是甜點店嗎?利用自宅銷售貨物,別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喔!

問:中秋節將至,民眾詢問預計在自宅烘烤月餅及手工餅乾並銷售,未僱用員工,亦未設置招牌,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即屬銷售貨物。民眾利用自宅銷售自製糕餅、點心,對外收取價金販售之行為,即屬前開所稱之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不因未設招牌、未僱用員工或營業規模較小而得免辦理。
該局以民眾銷售自製糕餅為例說明,其每月銷售額如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核屬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以1%稅率核課營業稅;倘後續營業規模擴大,每月銷售額25萬元,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凡利用自宅經營事業者,不論有無設置招牌或僱用員工,只要具持續對外營業之事實,均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逕行營業,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 陳股長:(07) 7256600 分機7360)

 

4.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於今(3)日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係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該部爰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之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之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鑑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等)係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同條第6款所定之穩定幣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渠等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該部補充說明,國際間與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相近之國家(例如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及印尼)或地區(歐盟)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徵營業稅,我國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稱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之虛擬資產,鑑於其係表彰價值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之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梁科長瑋峻:(02)2322-8146)

 

5.被繼承人所遺生前自益信託之農地,不得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委託人死亡,其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的農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農地之價值。即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3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委託人將農地交付信託並約定以委託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之一,於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是當委託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標的為對該農地享有移轉請求權,即信託利益之權利,故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舉例:委託人甲君訂定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給受託人乙君(甲君之子),信託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不得於遺產總額中扣除農地價值。

  (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李股長:06-2223111轉8132)


6.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

      總統今(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第6條、第17條之1、第23條、第26條、第30條、第41條及第51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下稱擬制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本次修法係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及徵納雙方依循。(花科長儀芳:(02)2322-8147)

 

7.長照交通接送免徵營業稅,特約單位申報銷售額別搞錯

      因應高齡化社會長照服務需求,許多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業者積極投入長照接送服務,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客運服務業者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之交通接送服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客車租賃業及客運服務業等業者如屬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

  其所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包括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往返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接受就醫、定期復健及透析治療等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小客車租賃業及客運服務業等業者如同時提供一般載客運輸、租賃或其他非屬長照交通接送的服務,相關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業者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依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是否符合免稅資格覈實申報。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林股長:06-2223111#8086)

 

8.機關團體辦理訓練課程收費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以下稱機關團體)辦理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其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

      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至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如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另依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係                                                                    

  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機關團體辦理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應以相關收入及支出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依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舉例:甲協會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其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報名費收入計860萬元,以及相關支出820萬元,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支」項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該局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支,計算所得40萬元(860萬元-820萬元),經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10萬元後,核定補徵稅額6萬元〔(40萬元-10萬元)×20%〕。

      機關團體如有辦理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應注意相關收入的性質及課稅規定,正確區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陳股長:02-23113711分機1308)

 

9.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倘申請抵繳日股票收盤價高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時,就能全額抵繳遺產稅;如申請抵繳日股票收盤價低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須按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可抵繳的稅額。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有5,000萬元,核定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遺留的A上市公司股票(下稱A股票,甲君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抵繳遺產稅。

  情境一,申請抵繳日股價上漲:

  假設申請抵繳日A股票收盤價是45元,高於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40元,則該股票按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計算抵繳價值,全額抵繳遺產稅,因此,可以A股票75,000股抵繳全部遺產稅300萬元〔計算式:40元×75,000股=300萬元〕。

  情境二,申請抵繳日股價下跌:

  假設申請抵繳日A股票收盤價是35元,低於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40元,可抵繳遺產稅的稅額須按比例計算可抵繳限額,最高可以抵繳240萬元〔計算式:應納稅額300萬元×(A股票遺產價值4,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240萬元〕,並按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計算可抵繳股數為60,000股〔計算式:可抵繳稅額24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60,000股〕。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時,應留意申請抵繳日當天股票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變化,並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02-23113711分機2140)

 

10.醫美院所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國人對體態管理與外貌美學的重視,各式標榜瘦身、美容的療程(如皮秒雷射)與藥品日益普及,醫療院所提供此類服務情形已成常態,如提供非醫療勞務或銷售美容產品,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以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醫師本於醫學專業提供之美容醫學服務,核屬「醫療勞務」範疇,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免徵營業稅。至於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勞務必需之保養品、化妝品或美白等食品,核屬一般買賣商業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舉例:某甲醫美診所由專業醫師為病患施以「皮秒雷射」療程,該處置費用屬醫師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該診所如另行銷售非屬醫師處方必需之纖體營養食品,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新臺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則應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1281)

 

11.死亡前2年內贈與,如親屬關係已消滅免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或親屬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消滅,則免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甲君於115年9月1日死亡,其於113年10月15日贈與子媳乙君房屋1棟,惟乙君於114年6月1日與甲君之子丙君離婚,因此,甲君死亡時,乙君與甲君已無親屬關係,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也就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上述案例,如甲君之子丙君先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則自丙君死亡時起,丙君與乙君間之配偶關係消滅,甲君死亡時,乙君已非甲君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甲君生前贈與乙君之房屋,無須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06-2223111轉8066)

 

12.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得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營利事業倘涉及短漏報所得額情節,原則上不得適用盈虧互抵,惟如符合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的規定。

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虧損430萬元。嗣經查核發現,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730萬元,核定全年所得額300萬元,短漏所得稅稅額60萬元(300萬元×稅率20%),且尚有前10年核定虧損未扣除餘額2,600萬元,由於該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已超過5%(短漏報所得額730萬元/全年所得額300萬元=243%),且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亦已超過10萬元,已不符前揭函釋所稱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要件,不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並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陳股長:(03)3396789轉134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9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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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相關通知已寄出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24.html  

 

115年繳交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公文及招生簡章等相關紙本已全數寄出,請會員注意 

24小時專訓課程統一從114年12月1日(星期一)起開始報名,需同時繳納115年度會費、專訓報名費及報名表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敬請各位會員準時繳納各項費用,以利會務推動。

 

 

★明年(115)專訓平日班的午餐改採簡單的桌菜模式,請大家報名表上記得勾選葷素(上課後無法更改)。



招生簡章及報名表可至公會首頁 > 公會教育訓練訊息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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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10月1日(四)上午舉辦「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推廣說明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講習」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707.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講習會通知


115/10/1(四)上午舉辦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推廣說明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講習。


時間

課程主題

9:00~10:00

報到及播放宣導影片

10:00~11:00

供應鏈數位轉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推廣說明

11:00~12:00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操作講習

【講師:銷售稅課稅務員梁維純】

10月01日講習會課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ntb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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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9.03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702.html 【115.09.03稅務訊息】

1.收到「稅務退稅通知」簡訊或電子郵件切勿點擊不明連結,慎防假退稅真詐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詐騙集團常利用退稅期間或補件名義,發送偽冒國稅局的「稅務退稅通知」簡訊、通訊軟體訊息或電子郵件,誘使民眾點擊內容所載的網址,進而引導至以假亂真的偽造官方網站,並要求輸入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等個人資訊,國稅局特別提醒,此為典型的釣魚詐騙手法,民眾千萬別上當,以免造成個資外洩與財產損失。                                                                     

     國稅局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發送夾帶連結的網址,民眾若收到聲稱來自政府機關的通知,請務必先檢視連結網址,政府機關的正確官方網址結尾為「.gov.tw」,切勿輕信其他變造網址(如.vip、.com、.cc)。

 

2.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

      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民營事業違反該規定時,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前,應先通知該股東提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之相關證明書。

舉例:甲君於111年11月30日贈與子乙君A公司出資額840萬元,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以A公司資產淨值按出資額比例計算,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916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67.2萬元(【91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外,並裁處罰鍰;另A公司未通知甲君繳附經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即將甲君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乙君,處A公司1萬5千元之罰鍰。

      移轉公司股權或股票,受理機關或民營事業,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產權移轉,以免受罰。

 

3.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於課稅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別忘將其所得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舉例:甲君於113年11月22日死亡,由其生存配偶乙君合併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乙君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未包含其配偶甲君之所得,致漏報甲君營利所得19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26萬餘元外,並處罰鍰。

      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倘無法以其個人憑證查得其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持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據以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死亡者符合規定由他人列報扶養,則查詢受扶養死亡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需由其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死亡親屬之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李股長:06-2223111轉8132)

 

4.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於生前借給所投資公司的資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償餘額,核屬於被繼承人對該公司的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稽徵機關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並没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故繼承人若未自行詳加查證,有可能因漏報債權而遭補稅處罰。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已依法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列報遺產,卻忽略生前的資金借貸情形,而漏報對投資公司的債權(股東往來)。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為未上市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所遺A公司股權列入遺產申報;國稅局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現該公司負債項目中之「股東往來」科目金額3,000萬元,經向該公司查證發現至甲君死亡日其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500萬元,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故依法併計遺產總額課稅,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5.營業人停業中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於115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供銷售用商品,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進項稅額2萬元,並於115年3至4月期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15年5月辦理停業登記,同年6月退回部分商品,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雖甲公司當時已處於停業期間,但因該筆進貨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於115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扣減進項稅額1萬元。

      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應依規定取得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或辦理更正申報)。)

 

6.115年度繳納暫繳稅額免辦理申報之業者,電子申報系統已優化線上繳稅功能,省時又便利!

      今(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為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政策,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完成功能升級,特別針對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之業者,提供更簡便的線上繳稅管道,讓業者無須辦理暫繳申報程序即可直接繳納稅款,節省時間並提升便利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5年度起,電子暫繳申報系統首頁,針對前開業者特別新增「登入申報系統,透過認證線上繳稅(信用卡、活期存款帳戶)」功能選單,經點選後,只需透過「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帳號密碼)」,即可直接使用「活期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繳款方式線上繳稅,免去執行基本資料建檔及申報資料審查等繁瑣程序,大幅簡化作業流程。                            

      若以「活期存款帳戶」繳納稅款,須使用「工商憑證」完成認證;若以「信用卡」繳納稅款,可採用「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帳號密碼)」兩種認證方式。列表如下:

認證種類 \ 繳稅方式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工商憑證

V

V

簡易認證

(帳號密碼)

X

V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系統於115年8月15日起開放下載,歡迎業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

 

7.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並正確歸屬成本或費用,以確保租稅權益!

      營利事業應落實帳簿憑證保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列報製造費用,勿將「製造費用」錯列為「營業費用」,以降低補稅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未能提示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等資料,以資證明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營業費用」分類屬實,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將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項目轉正為營業成本,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給付生產線檢測人員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列為管理費用,因營利事業無法提供生產日報表、領料單及成本計算表等成本帳簿與原始憑證供查核,稽徵機關查核後除將該等應列為製造費用之間接人工費用轉正至營業成本外,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該公司所得額及調增應納稅額390萬元。

      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成本帳簿及原始憑證以備查核。稽徵機關於查核時均會檢視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及損失,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及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中區國稅局廖純純轉8535)

 

8.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到熱帶性低氣壓及西南氣流影響,部分地區因豪大雨造成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因豪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供民眾參考。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9.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應併計遺產課稅     

      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即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之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由於保單屬同法條第1項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之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依據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一位媽媽於92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在113年間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因當年度贈與總額沒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媽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這筆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就必須申報為遺產,因為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該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施怡菁 股長 :(07)7256600分機7280)

 

10.個人捐贈財產予宗教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之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該受贈單位須為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舉例:被繼承人甲生前以「買賣」原因移轉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A地予某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甲不幸身故後,經該局審理時,發現移轉A地之價金,漏未申報列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主張A地是該宗教團體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登記甲名下,並提出甲之遺囑,表示其名下所遺之土地,皆將會遺贈予該宗教團體之管理人乙,只是生前即先行移轉,可資證明是借名登記。惟繼承人無法提示A地購入時買賣相關資料及金流,所主張借名登記事證不足;另因乙是宗教團體之管理人非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尚無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應依遺贈稅法第7條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核定乙應納贈與稅額35.6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當年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張股長:(07) 7256600分機725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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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本會舉辦「一一五年度稅務研討會」--- 強力徵求研討會議題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705.html


今年唯一一場提供會員跟會計師互動的稅務研討會徵求議題

上課日期:1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下午1:00開始報到

               下午1點30分開始上課 

 

上課地點:彰化縣立體育館106教室(彰化市健興路1號)

  

 講    師:莊志乾會計師及陳懷先會計師

 

請會員先將平常實務中所發生的各種財稅相關問題,用文字敘述提供給公會,

講師於課堂中會以不具名的方式來解答。請於115年11月5日(星期四)前,

E-Mail:tax.acc@msa.hinet.net  或傳真—7273901

 

   

115年11月25日(三) 稅務研討會   議題提案單       

會員編號

 

會員姓名

 

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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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8.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98.html 【115.08.20稅務訊息】

1.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者,因非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就銷售餐券收取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旅行業者於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如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事項)收取價款時,應製作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收執。另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代辦簽證工本費等旅遊相關營業項目,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並逐項依規定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旅行社若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銷售餐券,消費者於購買後自行前往餐廳用餐,與一般營業人代售餐券無異,尚非旅行業專屬之法定業務,不屬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適用範圍,旅行業者應就代售餐券收取之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消費者甲向旅行社乙購買南投2日遊4,699元行程,另加購臺北知名燒肉店999元餐券,則旅行社乙向甲收取之南投行程費用4,699元,因涵蓋遊覽車、保險、火鍋餐廳等旅遊相關費用,屬旅行業者法定業務所收取之代價,旅行社乙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消費者甲;至另外代售餐券則屬一般代售業務,應就該餐券全額999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

      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單純代售餐券,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銷售稅組周股長分機1850)

 

2.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之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甲君於109年8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三重區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114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11月以1,300萬元出售。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年8月起算,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取得該房地所有權登記日(114年9月中旬)起算,重行計算其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166.5萬元-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

        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交屋後出售,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預售房地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民眾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務必確認持有期間起算點。

(遺贈稅組林股長分機1570)

 

3.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舉例:甲君於113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0元出售其於108年以每股10元購買之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出售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200萬股×10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988萬元(4,000萬元-2,000萬元-12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270萬元【〔(1,988萬元+112萬元)-免稅額度750萬〕×20%】,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侯股長:06-2223111轉8128)

 

4.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綜所遺贈稅組顏股長轉8066)

 

5.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於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近年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逐漸發展,部分P2P平臺業者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且參與借貸交易利率之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用,借貸款項之利息係由P2P平臺業者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或由平臺自行代理收付,P2P平臺業者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明確扣繳義務,該部發布解釋明定P2P平臺業者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以簡化程序。

      本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本解釋令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所得,應由出借人就收取之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所得稅申報,免由P2P平臺業者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財政部 蔡科長博聿:02-23228423)

 

6.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化自動導引與零售技術進步,國人透過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購買食品及飲料的消費型態極為普及。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落實節能減碳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銷售食品及飲料的自販機由原先每日「彙開」統一發票,改為「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及飲料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調整資訊系統或汰換舊機台需要緩衝時間,財政部訂定分階段適用期限:凡營業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販機,其緩衝期已於111年底屆滿;至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老舊機台,則應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整或汰換。該局強調,目前距離最終緩衝期限僅剩約1年半,請仍使用舊式機台的營業人預為規劃,儘速聯繫系統商或產製廠商辦理軟硬體升級。

舉例:甲公司經營連鎖運動中心,店內設置50台銷售瓶裝飲料的自販機,該等機台均於109年間購入,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機台。依現行規定,甲公司目前仍可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彙開一張統一發票;惟自117年1月1日起,該50台機台均必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含電子發票)之功能。若屆時甲公司仍未完成機台調整,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請經營食品及飲料自販機的營業人主動檢視機台取得日期,如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請儘速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機台升級或換裝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的設備,避免屆期因機台廠商排程擁擠或機件短缺而影響營運。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開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1280)

 

7.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陳玉芳轉302)


8.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前述變更要保人行為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9.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問:近期有一未辦稅籍登記文化團體來電詢問,其近期將舉辦展演活動且有銷售票券及周邊商品收入,要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經常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及扣抵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留存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並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

 

10.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應如何計算申報其遺產價值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土地,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前段所稱特定親屬,包含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5月死亡,生前曾於114年2月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10萬元、334萬元申報繳納贈與稅40萬元(310萬元+33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400萬元,400萬元×稅率10%=40萬元)。嗣乙君於114年12月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登記。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之公告現值已分別為400萬元、420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已經乙君移轉所有權,B土地尚在乙君名下,所以乙君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應以A土地甲君「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310萬元及B土地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420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其贈與時已繳納贈與稅40萬元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及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俾正確計算價值並申報繳納遺產稅。(高雄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李嬪婷股長:(07) 7256600#7770)

 

11.營業人將購買之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轉售予他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將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舉例:營業人A公司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繳納部分價金未登記產權前,於113年11月將預售屋權利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175萬元轉售B個人 (讓與價格2,470萬元、未繳納價金3,705萬元),並約定房屋款1,235萬元、土地款1,235萬元),A公司分別開立房屋應稅發票1,235萬元及土地免稅發票1,235萬元予B個人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將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除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處罰。

      如有轉售預售屋權利義務,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或將轉讓土地登記權利價格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張琬婷:(04)24852934轉305)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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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 注意! 詐騙郵件出沒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704.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


注意! 詐騙郵件出沒

會員(會員客戶)收到⚠️「辦理例行性稅捐申報資料查核作業」的郵件⚠️


以「財政部國稅局」名義通知辦理稅務查核作業,要求公司配合查核並點選查看完整通知詳情,這絕對是詐騙!

請勿點選連結或輸入任何個人資訊


國稅局防詐小提醒:

有關稅務查核通知, 國稅局皆會以正式公文寄送,絕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要求提供資料或檔案,並留有公務聯絡電話。


如果您有任何疑慮,請務必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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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8.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96.html 【115.08.05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4.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後,紙本帳簿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備供查核。而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2.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採購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若無實際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除面臨補徵營業稅及加處罰鍰外,若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倘未依法取得並保存憑證,或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憑證,相關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利用財稅大數據分析及智慧化審查系統,針對無實際交易卻開立或取得發票之異常流向進行持續性查核,營業人切勿聽信不法管道購買憑證充抵成本費用,以免觸犯法網。

   

3.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來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舉例:甲君於112年1月買進農地1筆,因未作農業使用,嗣於115年6月出售,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法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甲君持有期間(112年1月至115年6月)漲價總數額為80萬元;稅捐稽徵機關以前手於107年取得該筆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115年6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核算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故甲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甲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107年至111年12月)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計算之土地增值稅24萬元〔40萬元*(20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得作為移轉費用減除,倘甲君未能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另外還可按成交價額3%設算扣除移轉費用30萬元(1,000萬元×3%,上限為30萬元),合計可減除移轉費用計54萬元。

 

4.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稅率有機會降很大!

問: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舉例: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

 

5.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320)

 

6.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入營運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者,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該等投資支出如取得政府補助款,則應自實際投資金額中減除。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實際支出金額係以營利事業興建或購置成本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認定。

舉例:甲公司為提升節能效率及整體營運表現,於113年間以112年度盈餘購置空調、照明等符合節能規定之設備合計450萬元,並取得節能設備補助40萬元,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時,因40萬元為政府補助款,甲公司未實際支出,故僅得填報410萬元。

      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實質投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以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之金額認定,而非原始支出總額。營利事業應先檢視相關投資項目受有補助款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1360)

 

7.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同法第24條及相關法規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該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因此,營利事業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地,嗣出售該筆房地,應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及辦理結算申報,倘為交易所得,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並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稅額;倘為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舉例:甲公司於110年間經法院拍定取得一筆A房地,並於同年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於113年出售該筆房地,該筆房地交易損失為20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後申報課稅所得額400萬元,應納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200萬元分開計算後,調增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梁股長:02-23113711#1250)

 

8.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報您知

問:被繼承人生前購買預售屋,於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不幸過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未提供預售屋資料,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依該契約得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之「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該權利價額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計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甲君於112年2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10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7,000萬元,預定115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5年1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2,300萬元,應申報甲君遺留之「債權」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情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列入遺產債權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而涉罰。

 

9.注意時限開發票,分次收款也沒煩惱!                       

      現代人購買大型家具、家電或高單價商品,採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經是常態,但營業人不論是以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銷售貨物要記得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分次收款時,對於發票開立時點仍有疑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待交貨後再收取尾款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訂金時先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於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餘額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約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營業人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10.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上市櫃與非上市櫃公司認定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資股票,倘被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即應收股利),應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按「股票類型」及「基準日」加以判定。

有關被繼承人所遺有不同類型的股票,其應收股利及遺產或所得的認定基準如下: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以「除權(息)交易日」為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已經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即除權息交易日),而該基準日係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確定。
二、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並未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的發放日為基準日。
三、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或「繼承人的所得」,關鍵在於權利取得的時點與死亡日的先後順序。若上述各類型股票的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含當日),該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該股利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的所得。

舉例:甲君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該公司公告115年6月1日為除息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惟甲君於115年6月5日過世。因「除息日」在死亡日前發生,領取股利的權利在甲君生前就已確定,故該筆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息日」晚於甲君死亡日,則這筆股利不視為甲君的遺產,應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前,請先向配發股利的公司或代理證券商確認基準日,並按前揭認定原則正確區分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所得,依規定辦理申報。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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