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Sat, 27 Jul 2024 18:20:35 CST Sat, 27 Jul 2024 18:20:35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因凱米颱風,本會會員大會延期舉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67.html


各位親愛的會員們大家好:


7/25是我們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一年一度的會員大會,因凱米颱風來攪局,為了大家的安全起見,大會決定延期舉辨,日期會另行再安排,文惠在此向大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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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7.1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63.html 【113.07.10稅務訊息】  

              

1.營業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經他人檢舉或調查前報備可免罰

  問:店員7月1日忘記更換收銀機發票紙卷,已開立多張5-6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無法追回,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如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該局並輔導該商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使用線上申辦「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時釐正作業疏忽。

      提醒營業人如發現有誤使用前期統一發票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本案例7-8月)申報繳納,只要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者,免予處罰,但1年只有2次免罰機會。

 

2.大樓(廈)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要辦理稅籍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若有銷售貨物(勞務)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管委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若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計徵營業稅,稅率為1%,僅需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即可。惟若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3.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參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成本」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借款成本」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修正有關購置、興建固定資產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

  進一步整理前揭修正規定重點如下:

  一、 因購置房屋、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二、 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三、 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四、因房屋、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4.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5.因美容目的醫療支出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民眾在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是基於美容目的的醫療費支出,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是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才可列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如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舉申報扣除。

      民眾申報的醫藥及生育費,以掛號費及部分負擔的費用最常見。另外,因治療牙病所需的鑲牙、假牙、植牙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也可以列舉扣除,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不過,若是美容性質的鑲牙、植牙、齒列矯正、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不符合規定醫藥  及生育費的用途,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報稅季剛結束,民眾報稅後如果發現申報錯誤,請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6.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之股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該股票發行公司配發的股利,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依據除權(息)日而定。

      「除權(息)日」係指「除權(息)交易日」,即在除權(息)日前一天持有股票,可以參與配股配息。倘被繼承人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則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應申報遺產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後所配發的股票(現金)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甲君在113年2月28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除息日為113年2月15日,並於同年3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另於同年3日1日為除權日,同年4月15日為股票股利發放日,因甲君死亡前已取得配息的權利,因此該現金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後A公司於同年4月15日配發的股票股利則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間以3個月為限。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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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轄內加值服務中心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快速查詢表(113年7月版)」及「轄內加值服務中心優惠方案彙整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66.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07.19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6240A號函


主旨:檢送中區國稅局「轄內加值服務中心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快速查詢表(113年7月版)」及「轄內加值服務中心優惠方案彙整表」各1份供參,請輔導代理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

 

說明:

一、依據中區國稅局113年度輔導營業人開立B2B電子發票獎勵活動辦理。


二、請轉知會員於輔導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時,可運用旨揭資料之資訊,供營業人按其營業規模、行業特性、開立取得發票張數與營業稅申報習慣等,選擇合適加值服務中心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大平台)開立電子發票。


三、旨揭快速查詢表曁表內加值服務中心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項目表,已同步發布於中區國稅局網站電子發票專區(網址:https://www.ntbca.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電子發票專區),供會員參考運用;會員亦可透過大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路徑:首頁\常用功能\加值服務中心查詢)、網路搜尋或媒體廣告等查詢加值服務中心資訊,或自行洽詢全國各地加值服務中心輔助導入使用電子發票,敬請於輔導時一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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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6.2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56.html 【113.06.25稅務訊息】 

             

1.自113年1月1日起韓國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得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雙重課稅,我國積極與各國洽簽所得稅協定,以促進國際合作及貿易往來。我國與韓國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已於112年12月27日生效,並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韓國之營利事業自113年1月1日起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如符合臺韓所得稅協定適用規定,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申報納稅時(或另案)申請適用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稅之規定。

舉例:倘韓商A公司與臺灣B公司於113年3月簽訂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韓商A公司定期派遣員工來臺為臺灣B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服務,每年大約來臺1至2次,每次在臺停留期間約需1至2周,因所停留時間低於臺韓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第2款任何12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183天規定,尚未構成該協定第5條規定之常設機構,因此,韓商A公司得向臺灣B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其取得之服務報酬,適用臺韓所得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減免所得稅。

提醒韓國之企業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營所稅組黃秀貞:(04)23051111轉7128)

 

2.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之交易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前揭所得。另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計算上開之證券交易所得中,如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漏未將當年度出售國內上市股票交易所得78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又交易所得中並無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股票及可減除交易損失,故按該交易所得核定補徵基本稅額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減除前5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自所得額中減除。另有適用長期持有所得半數課稅之股票交易所得,其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計算,並呼籲營利事業檢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如有未加計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疏忽遭補稅及處罰。(法務組江股長:(03)3396789轉1640)

 

3.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問: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應併計租金給付總額,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舉例: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外,尚須負擔房東B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扣繳率10%)及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費率2.11%),因此,A公司每月租金之給付總額為34,133元【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1-租金扣繳率10%-補充保險費費率  2.11%)】;亦即包含租金扣繳稅款3,413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10%)、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2.11%)及房東B君實收租金30,00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扣繳稅款3,413元-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720元)。

    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每次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按租金給付總額之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並代為扣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轉貸於原借款未清償範圍內之利息支出可併列報扣除

隨著房價上漲,購屋族貸款利息如能獲得比原始借款更低的利率,除可節省支出外,符合條件者還能繼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之房屋,在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借款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請在單據上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供核),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於列舉扣除額項下的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最多不能超過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當年度如有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借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借款,則在原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甲君111年10月購買自住房屋時,以寬限期3年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利率2%,後因覓得B銀行利率僅1.8%,於112年6月30日仍以寬限期3年向B銀行辦理轉貸,借款金額1,000萬元,並償還A銀行800萬元,甲君112年支付A銀行利息8萬元及B銀行利息9萬元,因借款期間不重複,且符合購屋自住條件,甲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全戶當年度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同時列報A銀行及B銀行之利息支出,惟須注意計算B銀行利息支出時,應以支付B銀行利息總額按轉貸時未償餘額800萬元占轉貸金額1,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即可列報

B銀行利息支出為7.2萬元(9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甲君可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為15.2萬元(A銀行8萬元+B銀行7.2萬元),並應檢附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借款契約)供國稅局核認。

 

5.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國稅局之復查決定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及98條之2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依下列時限前撤回訴訟,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起訴案,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2).上訴案,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者。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起訴或上訴階段,於前揭期限前將提起之訴訟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裁判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納稅義務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以疏減訟源,惟請務必於3個月內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維護自身權益。

 

6.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申報錯誤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3)年5月31日截止,因疏忽或忙碌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未經稽徵機關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人除全年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外,其餘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局將補申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附表):                                   

 

 

已完成申報的民眾,如過了申報期限才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都要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更正後如有短繳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差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更正後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會辦理退稅。

提醒若原申報時採標準扣除額,嗣欲改為列舉扣除額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如要變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出示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的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7.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8.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所得稅申報期限                   

隨著全球化發展,許多跨國集團選擇在臺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並要求在臺關係企業配合集團整體會計期間表達之一致性,申請變更會計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打算從曆年制改為特殊會計年度,除應事先報經核准外,還要留意變更會計年度後辦理所得稅申報的規定。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會計年度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變更日前未滿一年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則應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舉例: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曆年制,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3年10月1日起改採10月制(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則該公司會計年度變更前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即113年10月31日前)辦理申報,其變更日前未滿一年(即上述113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申報,申報期間係116年2月1日至2月28日,而該公司112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曆年制),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辦理申報。提醒有變更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申報期限規定,以免因漏報或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9.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假扣押成功徵起稅款

      中區國稅局說明,經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共新臺幣14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於112年12月20日申請復查。為避免甲君藉由提起行政救濟逃避稅捐繳納,該局將該案列為高風險案件,旋於同年12月25日接獲地方稅務局通報,甲君申報移轉其名下2戶房地,中區國稅局並發現甲君除移轉該2筆不動產外,其未出售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移轉該2戶房地後,其剩餘財產價值已不足以繳清所欠稅捐,顯有藉行政救濟期間進行脫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跡象,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於同年12月27日向管轄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就甲君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獲准後,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 ,即時扣押其名下財產。甲君遂於113年1月間全數繳清所欠本稅及罰鍰,並撤回復查申請。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切勿取巧,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損及自身權益。

 

10.借名供人報關,小心觸法受罰

海關近年查獲不少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因涉及虛報或夾藏走私等違法情事遭受重罰,進口人主張因非實際違章之行為人,不服海關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對此,臺中關指出,進口貨物通關係採申報及查驗制度,並課以進口人誠實申報之義務。進口人(即報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若有虛報情事致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者,即有違反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亦應自負其責,不得因其非實際貨主而開脫責任。又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意旨,若納稅義務人基於逃避管制之意圖,或明知内容不實而為申報者,固因具備「故意」之主觀要件而應受罰;倘納稅義務人並無不法之意圖,亦無預見申報内容與實際來貨不符之結果,惟未善盡其注意義務,致其申報内容錯誤,亦因構成「過失」虛報行為,而得予處罰。

臺中關表示,進口商如出借牌照或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口貨物,若經查獲其內夾藏毒品、槍械或其他管制物品者,除追究幕後實際貨主刑事及行政上私運責任外,進口商亦將一併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縱進口商對夾藏走私一事不知情,或經司法機關偵辦結果免受刑罰,仍需因過失負虛報責任,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被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處罰相當重。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6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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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本會「113年度法律(稅務)研討會」之議題解答已放至公會網站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65.html  

 

本會「113年度法律(稅務)研討會」之議題解答已放至公會網站,敬請有需要之會員,進入公會網站

 


會員專區稅務研討會議題及解答及下載區,查詢或下載使用。

 

 

感謝

陳俊茂律師提供詳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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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6.03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45.html 【113.06.03稅務訊息】    

                             

1.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依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

      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故於CFC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免認列CFC投資收益。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值得注意的是,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適用微量門檻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舉例: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經核算該CFC112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所以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換算CFC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600萬元÷(9/12)=800萬元],超過微量門檻限額700萬元,甲公司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並依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歐股長  06-2298034)

 

2.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補充說明,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李建和股長:(07)7256600分機7360)

 

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舉例: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並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甲公司為增加產能,以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設備400萬元,於112年10月1日完成付款及交貨,甲公司最遲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9月30日前填具更正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400萬元,並檢附購置設備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付款及交貨驗收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及退還稅款2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王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9)

 

4.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退貨或變更用途者,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為防杜套利並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營利事業已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辦法)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金額,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該投資項目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應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因疫情申報期限延至6月30日),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款0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2年10月2日將部分實質投資設備共4,000萬元出售,係屬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轉售,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甲公司除應補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款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外,尚須補繳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之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3年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確實依上述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未分配盈餘更正申報,以符獎勵意旨。

 

5.利用個人帳戶收受企業營收款項規避稅負,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中小型家族企業多,常有企業主利用個人帳戶(如負責人或配偶)收受營收款項,卻未依規定記載帳簿,且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裁罰。

      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乃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經該局先行核對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並給予充分說明及補證資料的時間,俟釐清收付款性質後,甲公司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該案計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1億6千萬餘元,且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800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00萬餘元。

      企業主若有公私帳戶混用情形,請先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僅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6.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於1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含稅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雙方約定分10期付款,全部價金完成支付後始由乙方取得設備所有權,甲公司於當日收取第1期價金時即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支付4期價金後,自第5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並再以含稅總金額42萬元出售丙公司。基此,甲公司除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40萬元,稅額2萬元)給丙公司外,原甲公司與乙公司分期付款買賣部分,因甲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金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未能收回之價金63萬元已報繳營業稅3萬元,甲公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若甲公司依約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則未收回價金63萬元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撰稿人: 陳素珍 電話:07-7256600 分機7358)

 

7.營利事業取得或支付經銷獎勵金,稅務規定報您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促進銷售,提升業績,常以提供獎勵金方式激勵經銷商,營業人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而經銷商取得獎勵金則應列報進貨折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即於事實發生時,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憑證;而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查核個案時發現,某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因未能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文據,係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申報,惟申報其他費用高達500萬元 ,經深入查核,該公司係供應商,誤將依經銷契約支付之獎勵金39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依規定轉列為銷貨折讓,並按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78萬元(390萬*20%)及營業費用減列390萬元,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62.4萬元。【=課稅所得額增加金額(-78萬+390萬)*稅率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黃桂子電話:04-23051111轉8536)

 

8.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登錄錯誤一定比率以下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因「登錄錯誤」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免予處罰,但要特別注意,持其他營業人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不適用免罰規定。

      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至以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營業人所開立進項憑證、作廢發票或其他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違章行為,則不包含在內。

  舉例: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甲公司之會計人員同時處理總、分支機構營業稅網路申報事宜,誤將載明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甲公司臺中營業所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對甲公司臺中營業所而言,甲公司為其他營業人,所以無法主張「登錄錯誤」適用免罰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務組 吳紹衍電話:04-23051111轉8124)

 

9.黃金條塊免徵營業稅,呼籲業者應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其他貴金屬,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消費者購買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分應稅或免稅,如有中獎,都是可以領獎!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僅包含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純黃金鑄造之商品,但不含加工費,故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帶有加工費的純黃金飾品時,要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至於銷售K金、白金、銀、礦石、珠寶等非純黃金商品,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舉例來說,業者如同時銷售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6萬元(內含加工費1萬元)及白金戒指1萬元 ,依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0萬元(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純金部分5萬元)及應稅統一發票2萬(含稅金額=純金項鍊加工費1萬元+白金戒指1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銀樓業者銷售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致遭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免稅統一發票,縱無短漏稅捐,仍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與憑證之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100萬元,籲請營業人留意,勿因疏忽而觸法。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無規定免稅發票中獎不予給獎,也提醒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楊淑圓電話:04-23051111轉7531)

 

10.遺產有農地 符合5要件享免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同時符合5要件,亦即「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始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實務上常見民眾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於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原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後才申請證明書補具的情形。因繼承人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農業主管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核發,國稅局尚須查明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為農業使用,倘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而為其他用途,甚或有商業營利行為(如夜巿等),係繼承人於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即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如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後5年內仍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如該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如逾期仍未恢復農用,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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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線上填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打擊資恐非現地監理調查問卷」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64.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重要訊息通知


請會員自113年7月16日上午8時起至113年7月31日下午12時止,完成線上填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打擊資恐非現地監理調查問卷」。


說明:

本次問卷採用線上作答,並請至事務所所轄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填寫,本局網址路徑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首頁(https://www.ntbca.gov.tw)>民意交流>問卷調查>113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打擊資恐非現地監理調查問卷(開放期間:113年7月16日上午8時起至113年7月31日下午12時止)


⭕️各位會員們請注意⭕️

上網填寫洗防線上問卷,最後必須取得下面這個畫面,才算是上傳成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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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5.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39.html 【113.05.20稅務訊息】                                

 

1.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同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4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舉例:轄內某協會107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335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111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67萬元。

      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113年12月31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營所稅組張股長轉1320)

 

2.寄存於郵局的稅單,於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係指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者,如於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該寄存郵局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稅捐文書如經寄存於應受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郵務人員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至於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到郵局領取,並不影響該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的送達效力。

  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不服110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被補徵稅額申請復查,經查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經郵務機構於112年12月1日以寄存方式寄存於甲君住居所所在地的郵局,甲君於同年12月15日始向郵局領取,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112年12月1日)視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因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112年12月11日至112年12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應自112年12月21日起算至113年1月19日,甲君遲於113年2月5日申請復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該局乃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稅捐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並注意提起行政救濟之法定不變期間,以維護自身之權益。(法務組行救二股蔡股長轉1630)

 

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113)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條之1及10條2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第10條及10條之2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第10條之1為開始前4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四、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五、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提醒請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營所稅組劉股長轉1330)

 

4.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與上(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相較,主要有2項修訂重點。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配合刪除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30%者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之規定;同時亦修訂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規定。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適用擴大書審要點,應留意相關規定。(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轉1330)

 

5.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

                                                                                               

6.營利事業以前年度已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者,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應注意嗣後如限制原因已消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甲公開發行公司107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正數,108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新臺幣(下同)負1億元,於分配108年度盈餘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億元,並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嗣109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負2千萬元,依主管機關命令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已消滅8千萬元,應迴轉該部分特別盈餘公積,惟甲公司未於109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10年)結束前分配該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計算,致遭該局補稅處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以前年度有列報上述特別盈餘公積者,應特別留意有無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轉1330)

 

7.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帳載稅後淨損為100萬元,該局於112年間查獲甲公司漏報110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淨利160萬元,經核定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60萬元及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上開核定之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10年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之決議事項,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於盈餘年度之次(111)年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額,自無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以帳載列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須依法定程序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列為減除項目。

 

8.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子女在外求學,112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舉例: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苓雅稽徵所許文馨 (07)3302058  分機6287)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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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提醒會員113年稅務(法律)研討會上課及議題公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62.html

 

秘書處通知


提醒會員113年稅務(法律)研討會訂於113年07月19日(星期五),

下午1:30分報到,2點開始上課;地點在彰化縣立體育場106教室

 

本次研討會之議題在會員專區→稅務研討會議題及解答及下載區,請參加者自行印製上課當天本會將不再另行印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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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5.06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35.html 【113.05.06稅務訊息】             


1. 執行業務者 112 年度所得計算,5 項減免措施,不可不知!

報稅季來臨,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關心 113 年 5 月報稅有什麼利多消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歸納 5項減免措施如下: 

項目

內容

 

 

1

 

 

調高部分業別費用標準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具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未依法辦理 112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費用標準調高至收入之 35%。

 

 

 

2

 

 

調增中、西醫師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適用費用標準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中、西醫師, 未依法辦理 112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疫情影響,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

點數,由每點新臺幣(下同)0.8 元調增至 0.875 元。

 

 

3

因 COVID-19

及 C5 案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

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

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適用期間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4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

加倍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帳簿紀錄完備,給付員工於 112 年 4 月 30 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

予疫苗接種假、112 年 6 月 30 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

防疫照顧假,得就該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之 200%,於核實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可減除金額以

所得額至 0 元為限。

 

 

5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帳簿紀錄完備,支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 150%,於核實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可減除金額以所得額至 0 元為限。


2.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 千5 百元。

 舉例:A 公司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 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 200 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 200 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 2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所計算之金額 40 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 倍罰鍰20 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 萬元,乃裁處罰鍰9 萬元。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係以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及維護租稅公平。


3. 合併後公司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應按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 43 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重新計算可扣除之虧損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 10 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轄內甲公司於 107 年 7 月 1 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合併前股權為 2000 股,因合併發行新股予乙公司股東 1000 股,即合併後甲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為 2/3,乙公司股東股權比例為 1/3。合併時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03 年度 600 萬元及 105 年度 300 萬元;乙公司經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03 年度 900 萬元、105 年度 600 萬元及 106年度 300 萬元。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 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2,700 萬元,該局查得甲公司未依規定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各期虧損尚未扣除金額,按合併後股權比例重新計算得扣除之虧損金額,經該局重新計算甲公司實際得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200 萬元,應調整補稅 300 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2 規定加計利息。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合併後可扣除之虧損時,應按各該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正確計算可扣除之虧損。(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 轉 1330)


4.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依財政部 109 年 10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令規定,由國稅局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 109 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嗣甲君與乙君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等語,案經該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亦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方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法務組蔡股長(03)3396789 轉 1630)


5. 營業人漏進並漏銷,為兩個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裁罰           

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 5%以下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外,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舉例:轄內營業人甲商號從事飲料及菸酒零售,經查該商號及負責人資金往來帳戶,發現甲商號常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查有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 14,200 萬元外,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前揭事實經商號負

責人承認違章屬實,因此甲商號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 14,200 萬元部分,除應補徵營業稅 710 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355 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裁處罰鍰 100 萬元(最高罰鍰)。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銷售稅組李素秋股長分機7370)


6.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於申報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 5 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 12 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 2 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 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 5 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3 項、第 1106 條第 1 項或第11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 5 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 5 月申報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 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 670 萬元。


7.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 109 年去世,遺有 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113年準備出售該房地時,究竟是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說明: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 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進一步說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 99 年,109 年過世時,李小姐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日為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即 99 年(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倘若李小姐先生遺留之房地取得時點在 105 年 1 月 1 日之後,則李小姐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 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綜合行政組李嬪婷股長分機 777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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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秘書處會務訊息公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61.html


提醒大家:


   會員大會訂於113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2點30分開始報到


    地點:彰化花壇全國麗園大飯店


   為了鼓勵會員出席,會議當天準時於下午3點前,親自出席並完成報到手續者(不含委託不得代 領),一個會員可以領取一張兌換券;於全程參加會議後,再憑兌換券領取禮品。(必須當天現場兌換,不得代領)。

 

   請會員配合填寫出席回函回覆公會。

   回覆可以多多利用E-Mail:tax.acc@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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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4.2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28.html 【113.04.24稅務訊息】           

 

1.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籍居住者之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如係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 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

  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2.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左營稽徵所宋亞萍股長分機6930)

 

3.墊繳遺產稅未求償,小心有視同贈與的問題

      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故該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有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的情形。

      繼承人如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行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故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項扣除其實際繼承財產後之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辭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二人,甲君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額600萬元,繼承人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依繼承人乙君、丙君協議分割遺產金額不同,涉及贈與情形說明如下:                                                                                          

單位:萬元

 

 

案況1

案況2

案況3

案況4

遺產分割金額

0

200

600

4,350

8,700

8,500

8,100

4,350

乙財產變動金額

-600

-400

沒變動

+3,750

乙贈與丙金額

600

400

 

      特別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產生「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鼓山稽徵所楊麗惠股長分機6630)                                                                                                

4.營利事業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若以達到一定業績為條件的獎勵或酬庸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約就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之經銷商或客戶招待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依規定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或客戶。

  舉例:A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交際費」新臺幣100萬元,經洽公司說明,係為提升業績而招待經銷商旅遊的支出費用,同時提供招待旅遊的經銷商明細供核,惟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似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公司陳述係為鼓勵業績提升,乃與經銷商約定,全年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即招待旅遊7日之促銷費用,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11目規定,核認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改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

      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費用時,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規範,若為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除應按其性質列支,尚須保存與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

(左營稽徵所宋亞萍股長分機6930)

 

5.廠商尚未及辦理賠償或調換程序者,可先申請繳納保證金驗放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廠商因進口貨物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貨物,並經海關核准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在案。然原進口貨物尚未辧理退運出口,該賠償或調換貨物即已運抵港口,因此該批貨物尚未能免徵關稅放行,此等情況廠商可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待原進口貨物退運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依據關稅法第51條規定,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發現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進口人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辦賠償或調換的貨物進口免徵關稅,如果是機器設備,則須在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辦理。

      賠償或調換的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至多可延長6個月。如廠商因實際需要,於海關核准前有先行報運進口必要者,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經海關核准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提醒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進口人應於法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時向海關申辦及補運進口,以免耽擱時程,損及權益。相關書表可至關務署官網下載(路徑: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

 

6.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召開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該等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以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該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銷售稅組李建和課(股)長:(07)7256600  分機7360)

                                                                                                

7.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實際支出大於政府補助差額部分,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政府為強化公共安全,提供獎勵改善公安設施設備補助措施,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小於實際支出金額者,其差額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舉例:甲療養院為帳簿紀錄完備之私立療養院所,112年度購置消防安全設備實際支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並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100萬元,甲療養院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100萬元、同額認列消防設備費用100萬元,至補助款不足差額30萬元,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於減除估算殘值5萬元後,分年提列折舊費用5萬元〔(30萬元-5萬元)÷5年〕。 (三民分局曾雅柔課長:(07)3829211分機6850)

 

8.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其利息支出列報方式如下:

  一、若購買的不動產是供作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二、若該不動產屬於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不動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舉例:甲公司113年初向銀行借款購置一筆土地,該土地取得後一直閒置未做使用,並帳列閒置資產,若該土地當年度未供營業使用,該筆銀行借款所產生的113年度利息支出100萬元,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才能轉為費用列支。

      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時,要確實注意依不動產的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的認列方式,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所稅組陳審核員06-2223111轉8046)

 

9.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舉例:甲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為A診所執業醫師,甲、乙2人明知乙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合意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記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與乙的薪資所得於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時故意開立為執行業務所得,乙亦明知A診所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有誤,仍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提醒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應注意醫師的執業身分,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應依正確的所得類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4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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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113年度電子發票相關法令介紹及實機操作演練 (共8場)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60.html


代轉彰化分局講習活動通知


一、講習名稱:113年度電子發票相關法令介紹及實機操作演練 (共8場)


二、講習日期:113年7月19日(五)、7月30日(二)、8月16日(五)、8月22日(四)、9月20日(五)、9月27日(五)、10月17日(四)、10月22日(二)


三、講習時間:上午9:00至12:00


四、講習地點:彰化縣地方稅務局4樓電腦教室


五、報名方式:僅限網路報名( https://www.ntbca.gov.tw)


六、講習名額:每場30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七、時間、講習內容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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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營業項目細類代碼,新增、修正各1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26.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3.04.15經授商字第11302403791號函

全聯賢字第1130417-2號



主旨:經濟部業於113415日以經授商字第11302403790號公告,「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新增「I301060網路廣告平臺業」1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及修正「J802021無動力飛行運動業」1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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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豐原分局)舉辦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租稅小吉養成記」租稅宣導活動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59.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13.06.28中區國稅豐原服務字第1130103629號函


主旨:檢送豐原分局舉辦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租稅小吉養成記」租稅宣導活動文宣1份,請踴躍參加。

 

說明:

一、旨揭活動自11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活動總獎額高達22.4萬,且提供多達1.8萬份等豐富獎項。


二、活動詳情請掃描文宣上QR Code,或至活動官網https://fengyuan2024.hearwoo.com/link詳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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