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Thu, 03 Jul 2025 13:20:11 CST Thu, 03 Jul 2025 13:20:11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辦理「114年度電子發票相關法令介紹及實機操作演練」講習會共計5場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83.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4.06.26中區國稅彰化服務字第1140254194號函



主旨:彰化分局辦理「114年度電子發票相關法令介紹及實機操作演練」講習會共計5場,請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依財政部中區國税局「114年度輔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E講堂計畫」辦理。


二、講習日期為114年7月24日(星期四)、8月21日(星期四)、9月25日(星期四)、10月23日(星期四)、11月20日(星期四) ,於彰化縣地方稅務局4樓電腦教室舉行。


三、講習時間皆為上午9時至12時,講習習會採google表單報名參加,為小班制電腦實機操作,每場報名人數限制為30人。


四、提供汽車停車資訊如下:

(一)本辦公大樓旁停車場業經主管機關收回,不再開放使用。


(二)本辦公大樓後方,位處旭光西路上之彰化市公共造停車場業經出售,亦不再提供停放。


(三)本辦公大樓廣場汽車停車位有限,以提供洽公民眾使用為,請與會人員多加利用會場附近付費停車場,或共乘或改以機車代步,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四)彰化縣衛生局旁為彰化市成功停車場(彰化市中山路二段160號),屬付費停車場,距本辦公大樓約300公尺,供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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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6.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82.html 【114.06.20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結算申報應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且僅與同類所得(損失)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除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外),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若房屋、土地交易有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應按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應適用之稅率(20%、35%及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若房屋、土地交易有虧損,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倘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舉例:甲公司112年間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A、B及C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20萬元及交易損失90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A、B房地交易所得經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分別為494萬元及316萬元,C房地交易損失900萬元,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資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35%之所得316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494萬元後,尚有未減除餘額90萬元,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不得與其餘損益共同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特別提醒有關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之申報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及利用,並正確申報。 (法務組吳紹衍轉8124)

 

2.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之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實務上仍有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誤以境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致遭補稅情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減除其在墨西哥已繳納所得稅50萬元,申報自繳稅額350萬元(400萬元-50萬元)。經查甲公司係派員工至墨西哥A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帳列其他收入500萬元及派遣員工之薪資等相關費用420萬元;甲公司於結算申報時逕依取自墨西哥A公司給付服務收入500萬元,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00萬元(500萬元×國內適用稅率20%),而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除墨西哥稅務機關核發112年度納稅憑證50萬元;惟因甲公司取自A公司收入有應歸屬之成本費用420萬元,境外所得應為80萬元(500萬元-420萬元),該境外所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為16萬元(80萬元×國內適用稅率20%)。甲公司依境外收入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而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致申報境外扣抵稅額50萬元已超過可扣抵限額16萬元,應補繳稅額34萬元(50萬元-16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取得境外收入,計算及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

 

3.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114年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年3月10日申報114年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年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銷售稅組楊股長:2311-3711分機1760)

 

4.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問:民眾詢問,其與配偶協議離婚,雙方財產分配或給付贍養費,有無涉及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 (苓雅稽徵所洪股長:(07)330-2058 分機6240

5.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不動產除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外,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尚未收取之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切勿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甲君於114年5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整理遺物時,發現甲君曾於114年4月30日簽訂一筆土地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售予丙君,且甲君生前已收取價金500萬元,於其死亡日仍存放於其持有之銀行帳戶內;尾款1,500萬元尚未收取,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00萬元。由於土地所有權未來還是須移轉給買受人丙君,故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除應申報甲君有500萬元銀行存款之遺產外,亦應申報土地遺產400萬元,並同額(同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扣除未償債務400萬元;至於尚未收取的土地尾款1,500萬元,為甲君所遺應收債權,也應納入遺產申報。

  (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宋雅萍 股長:(07)5874709分機6930)


6.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670萬元,113年起調整為750萬元),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全年的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海外所得。另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亦即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損失大於所得,即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未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自其他類別的海外所得項下扣除。

針對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

例一:誤列報前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0元(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甲君短報原因係因列報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時,誤將前一(111)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一併自112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致;經該局將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86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63.2萬元{〔(900萬+86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甲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1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58.1萬元(63.2萬-5.1萬)。

例二: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誤自同年度海外利息所得項下扣除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62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5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海外所得770萬元。乙君申報錯誤的原因,係於列報112年度海外利息所得時,誤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自不同類別的海外利息所得扣除;經該局將該筆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410餘萬元,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102萬元{〔(770萬+41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乙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4.5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47.5萬元(102萬-54.5萬)。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綜所稅課 楊課長:(03)3396511轉201)

 

7.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交易的過程中,因其中一方未依規定履行合約支付違約賠償款,取得該賠償款的一方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取得該賠償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換言之,賣方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反之,若買方營業人向賣方收取的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舉例:甲君委託乙公司辦理裝修工程,雙方於111年4月30日訂定裝修契約,甲君於同年7月6日要求終止契約,乙公司主張甲君應給付乙公司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75萬餘元(含圍籬施工費及結構設計費);乙公司於113年5月15日收到前揭賠償款,因契約已終止,僅開立收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萬餘元外,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及違約金等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  郭股長:(02)22436789轉60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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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秘書處會務訊息公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81.html


會務通知

 

本會會員大會訂於114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2點30分開始報到

 

地點:員林市皇潮鼎宴婚宴會館


通知函文已經全數寄出,請會員配合填寫出席回函回覆公會。 


回覆可以多多利用E-Mail:tax.acc@msa.hinet.net

  

另外會員聯誼三日遊『走訪特富野古道及阿里山神木,入住五星級飯店』

也歡迎會員踴躍報名參加。(6月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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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6.0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75.html  

【114.06.04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交易有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倘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前段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109年以起造人身分興建1棟房屋,111年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該房地,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已達同業所得額標準。嗣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房地交易相關帳簿、文據及成本分析資料,該局爰依查得之土地取得成本及興建房屋所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外包建造等費用,核實認定並調減房地成本500餘萬元,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轉1340)

 

2.營利事業e化繳稅,超easy!

      數位化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更多元、便利,不用到國稅局及金融機構,就能e指完成申報及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利用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辦理結算申報,就可在申報計算完成時選擇線上繳稅,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限營利事業或負責人卡)或活期存款帳戶(限以工商憑證登入)完成繳稅。如不採線上繳稅,也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
該局彙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如下:

申報方式

繳稅方式

晶片金融卡

活期存款帳戶

信用卡

自動櫃員機
ATM

現金或票據

網路申報
工商憑證登入

ˇ

ˇ

ˇ

ˇ

ˇ

網路申報
簡易認證登入

ˇ

×

ˇ

ˇ

ˇ

人工申報

ˇ(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

ˇ

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限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

 (高雄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周惠茹 股長 :(07)7256600 分機7680)


3.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舉例: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年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轉1330)

 

4.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4年5月29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郭股長:2311-3711分機1320)

 

5.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去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造成當地居民嚴重災損,許多營利事業紛紛伸出援手對災區進行捐款,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面對不同捐款對象,其在所得稅申報時也有不同的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協助災民重建,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故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對災區捐款,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申報時,憑該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若營利事業係直接對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認列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審慎檢視捐款對象,正確計算捐贈限額,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范審核員:06-2223111#8051)

 

6.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年4月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年4月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轉1240)

 

7.營業人網路銷售貨物雖訂有鑑賞期,仍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已明白揭示鑑賞期者,營業人得於鑑賞期過後將統一發票寄給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經營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網路平臺上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鑑賞期內,無條件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送買受人,但仍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發票字軌號碼登載於發貨單,以避免消費者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營業人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衍生消費糾紛。

      該局特別提醒經營網際網路購物之營業人,開立紙本統一發票「可緩寄,不可緩開」。至於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除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開立雲端發票外,尚需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即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而無寄送發票問題,同時可節省寄送郵資。倘若消費者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營業人亦可於鑑賞期過後寄送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明志:(04)23051111轉7524)


8.贈與未上市股票,應以贈與日之資產淨值估定價值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舉例: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申報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86元,然經查證該公司有應調整事項並未調整(如投資損益、匯兌盈益等科目),經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故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該局呼籲,是類情況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請多加留意,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中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李元玲:(04)23051111轉8532)

 

9.營利事業因車輛汰舊換新取得減徵貨物稅,應留意列帳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車輛汰舊換新,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為購買新車成本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該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新車成本之減項,如於購買新車之次年度始申請退還者,則於申請時列為該車輛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舉例:甲公司111年9月1日報廢老舊大貨車並購置新大貨車,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324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54萬元,並於112年2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40萬元,甲公司應於112年2月1日將退稅款列為該車輛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再按剩餘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甲公司112年度可認列該車輛之折舊費用46萬元,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入帳,因而列報該車輛折舊費用54萬元,致虛列折舊費用8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車輛汰舊換新取得減徵貨物稅稅額,應依前述規定列帳及計提折舊費用,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而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法務組 吳靖如:(04)23051111轉8167)

 

10.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倘未於分配遺產中扣除,或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該局說明,我國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包含生存配偶依民第1030條之1規定取得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款項後再分割,或繼承後由其他共同繼承人另行償還。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死亡,核定遺產稅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2,300萬元,並經其他繼承人以甲君所遺之銀行存款2,300萬元交付予生存配偶,該交付之金額應認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之財產,生存配偶未分得其他遺產。嗣經國稅局查得生存配偶將該筆款項用於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之借款1,200萬元,且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擔被繼承人債務之義務,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將該1,200萬元申報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遺產稅且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所交付生存配偶之財產,核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之財產,如用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應視同贈與,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漏報贈與稅遭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鄧春良:(04)23051111轉2238)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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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舉辦114年新申辦電子稅單送好禮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80.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4.06.18彰稅服字第11461594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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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5.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72.html 【114.05.20稅務訊息】

               

1.113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7大利多,超有感!

問: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今(114)年5月1日開始,您知道今年報稅有什麼新利多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彙整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減稅7大利多,讓您快速掌握今年報稅減免範圍與金額。
一、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二、調高免稅額
三、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四、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
五、調高課稅級距
六、調高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及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
七、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李組長:06-2223111轉8060)

 

2.機關或團體利用"XCA憑證IC卡"+"網路"線上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快速又簡便!

        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下稱機關或團體)可利用XCA憑證IC卡,於114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間,自行或委任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快速又簡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謂XCA憑證係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的憑證,該憑證IC卡主要係提供網路身分認證用。機關或團體自行或委任代理人查調所得資料前,應先向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https://xca.nat.gov.tw)申請取得XCA憑證IC卡後,再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調所得資料;如需委任代理人查調,則需於114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間內,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作業,代理人方可代理機關或團體進行線上查調。有關申請線上查調所得資料之操作流程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或團體完成線上查調所得資料申請後,系統將於1小時內寄送查調結果連結網址至連絡人電子郵件信箱,點選該連結並經XCA憑證IC卡認證成功後,即可讀取查調結果;若於連絡資訊勾選「寄送查調結果電子檔」選項,則系統將於通知信中一併提供查調結果電子檔(PDF格式)。

      該局特別提醒,113年度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日期,已展延至同年6月30日,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進行線上查詢。

  (高雄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陳中恒 股長:(07)7256600 分機7810)

 

3.失業放無薪假非稅法所稱之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

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胞兄乙君之免稅額新臺幣92,000元,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因為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為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云云。案經該局以所謂「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北區國稅局法務組  蔡股長:(03)3396789轉1630)


4.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高雄國稅局營所稅組 郭明月  股長:(07)7256600  分機7170)

5.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我國國際貿易蓬勃發展,營業人考量稅費負擔及貨物處理之靈活性等因素,常運用非自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保稅貨物。課稅區營業人如將進儲保稅區之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銷售與他人,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保稅貨物於申報D2報單(即保稅貨物出保稅倉進口)進口前,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如發生銷售予保稅區或課稅區營業人之交易,雖貨物仍存置於保稅區,並未向海關申報進入課稅區或出口者,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其營運用之貨物,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貨物之情形,得適用零稅率並開立統一發票外,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貨物買受人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舉例:課稅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13年間自國外進口保稅貨物並存放於非自用保稅倉庫內,其於存放保稅倉庫期間將保稅貨物銷售予其他課稅區營業人銷售額計70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35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5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保稅貨物於存倉期間有銷售與他人,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王股長:(03)3396789轉1250)

 

6.營利事業交易屬房地合一稅2.0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房地,應提示有關帳證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交易有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倘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前段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109年以起造人身分興建1棟房屋,111年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該房地,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淨利率已達同業所得額標準。嗣經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房地交易相關帳簿、文據及成本分析資料,該局爰依查得之土地取得成本及興建房屋所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外包建造等費用,核實認定並調減房地成本500餘萬元,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轉1340)

 

7.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1)日第3950次會議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實施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並增訂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

      財政部說明,本措施自108年6月15日起實施,歷經2次延長實施期限(各2年),截至114年3月底,已退還減徵節能電器約1,271萬臺,減徵稅額約211億元。據經濟部評估,本措施有助於我國2050淨零轉型,達成「能源效率極大化」之目標,且因應114年及115年起將相繼實施冷暖氣機、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新基準,有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提升高效率電器市場滲透率並促進家電產業升級之必要,因此延長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並增訂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1次,以2年為限,透過滾動檢討實施成效方式,讓政府資源做有效使用。

      財政部表示,將會同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法案,期早日完成修法,無縫接軌。(財政部游科長忠信:(02)2322-8139)

 

8.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租稅優惠,留意三大重點

      為鼓勵營利事業多元運用人才,政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刪除「經濟景氣指數」、「實收資本額」之啟動門檻及放寬適用增僱員工範圍,提高營利事業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適用薪資支出加成減除加成率,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讓減稅優惠特別有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包含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本國籍基層員工達2人以上,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得就其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應注意下列三大重點:
一、基層員工定義
員工如屬全時工時者,113年度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63,000元,如屬65歲以上部分工時者,日薪不得超過3,152元、時薪不得超過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不得超過63,000元。
二、申請程序
營利事業113年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加成減除金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逾期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三、避免雙重優惠

中小企業如果取得政府對增僱員工給予之薪資補助款,除應在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收入列報收入外,並應自申請適用本項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中扣除,再據以計算得加成減除金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享受增僱員工租稅優惠,除應注意前述重點之外,並請備妥113年度與112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13年度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規定格式之切結書及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7)

 

9.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其支出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具政策意涵且影響納稅能力之支出,而得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若納稅義務人已投保健康險,並因保險金給付而填補相關醫藥費支出者,即無再予扣除之必要,同目之3但書乃明定,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醫院醫藥費單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二十餘萬元,經該局以其中五萬餘元受有保險給付,否准認列。甲君主張,上開保險給付實係其投保醫療險逐年繳付保險費之返還,請准予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醫療保險之保險給付,其目的在於分擔被保險人之醫療開支,減輕其醫療負擔,且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扣除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應注意須付與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外,應一併注意,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額,以免遭補徵稅款。

  (臺北國稅局法務組錢股長:2311-3711分機2031)

 

10.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

 問: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给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小港稽徵所賴玉鈴 股長:(07)8123746分機601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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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請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輔導客户辦理所得稅扣缴及各類所得扣缴曁免扣缴憑單申報事宜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79.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4.06.17中區國稅彰化綜所字第1140252632號函


主旨:請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輔導客户辦理所得稅扣缴及各類所得扣缴曁免扣缴憑單申報事宜。

 

說明:

一、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缴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缴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茲說明如下:


(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缴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缴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二)扣繳義務人如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憑單之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單位,且該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三)自114年1月1日起扣缴義務人已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故114年1月1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相關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


(四)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五)另自114年1月1日起,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已增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二、為免扣繳義務人因違反扣報繳規定而遭致處罰,及維護扣繳單位之形象,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報繳情事,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可減輕處罰。倘有任何疑義,歡迎向彰化分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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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5.06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68.html 【114.05.06稅務訊息】           

     

1.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租屋族請注意,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每一申報戶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以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有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局補充說明,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外訂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約、租金支付證明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王秋雲 課長:(07)3228838分機6750)

 

2.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問: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舉例: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 李建和股長:(07) 7256600  分機7350)

3.因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而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而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餽贈,依上開法令規定,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經營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向乙公司購買2萬個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10萬元,但贈送股東紀念品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10萬元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提醒公司如誤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

 

4.網路申報選擇直撥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想要儘早收到退稅款,請採用「直撥退稅」,退稅款會於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捷又安全。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4年7月31日,適用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111年度開始,以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已列為第二批退稅,於10月底退稅,較第一批退稅時間晚3個月,建議民眾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並且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快速且安全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114年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既省去前往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更不必擔負退稅憑單遺失或被冒領的風險,一舉數得;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辦理託收或提兌,流程繁瑣、耗時又費力。

  (臺北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2311-3711分機2120)

 

5.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上網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至114年6月30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於下列期間內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作為申報參考:
一、自行查詢: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得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查詢。

      若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惟須特別注意,僅限於所得年度結束日(即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始得查詢。如113年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使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以各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參考,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來源所得,應注意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徐股長:(03)3396789轉1310)                                                                                              

6.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得申請免加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個人受到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能發生繳稅困難的情形,財政部為降低國人負擔,提供免加計利息延分期繳納措施,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所得稅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請延長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個人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均可提出申請。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辦,財政部提供多元申請管道,申請人可以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申請書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上傳,即可完成線上申辦;也可自行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工商憑證」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者可將申請書、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向戶籍(稅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各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1次繳清稅捐者,均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限繳稅金額、不加利息,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如附表),民眾可多加利用。(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03)3396789轉1170)

 

7.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設算的財產交易所得新標準上路!請留意相關規定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下稱舊制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在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個人113年度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未申報或無法證明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的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重點說明如下: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其出售房屋的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下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113年度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於113年出售位於新北市的舊制房屋(不含車位:45坪),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A先生未保留購買舊制房屋的原始取得成本資料,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3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700萬元,A先生出售舊制房地的總成交金額雖然小於4,000萬元,但每坪單價77.78萬元【(3,800萬元-車位300萬元)÷45坪】,高於75萬元,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規定

之比例計算房屋收入1,140萬元【3,800萬元 × (300萬元/300萬元+700萬元)】,再以該收入的20%計算A先生出售房屋的所得額為228萬元(1,140萬元×20%)。

      該局補充,113年度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個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使出售舊制房屋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03)3396789轉1430)

 

8.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與疏漏態樣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近年查核所發現之錯誤及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本稅部分:
(一)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且未依統一發票開立情形據實填寫「營業收入調節說明」及檢附明細表,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將已報關出口貨物之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申報,致短漏報營業收入。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
(四)列報未從事與營利事業本身業務活動有關之國外子公司員工薪資及差旅等費用。
(五)出售不動產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實際交付日或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二、未分配盈餘部分:
(一)漏未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二)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未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三)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用途,漏未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三、其他:
(一)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經營情形填寫正確行業代號,致適用錯誤書審純益率,影響課稅所得額正確計算。
(二)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未依規定登錄經濟部系統提出申請,致未能適用投資抵減。
(三)營利事業長期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提供背書保證予海外關係企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評估該等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致稽徵機關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
(四)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視為普通申報案件,未能享受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盈虧互抵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潘組長: 06-222946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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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114年度輔導營業人開立B2B電子發票獎勵活動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78.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06.17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5228號函


主旨:檢送中區國稅局「114年度營業人開立B2B電子發票獎勵活動計畫」、活動簡章報名表及轄內加值服務中心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快速查詢表(114年5月版)各1份,請邀請代理之營業人報名參加。 

 


說明:

依據中區國稅局114年度營業人開立B2B電子發票獎勵活動計畫辦理。 


 

旨揭:快速查詢表同步置於中區國稅局網站電子發票專區(網址https://www.ntbca.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電子發票專區),供營業人參考運用;另可透過大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路徑首頁\營業人\扣繳單位\常用用功能\加值服務中心查詢)、網路搜尋或媒體廣告等查詢加值服務中心資訊自行洽詢全國各地加值服務中心導入電子發票。


三、電子發票有助於企業實現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永續發展及契合SDGs目標請協助邀請符合資格之營業人踴躍洽所轄稽徵機關或掃瞄活動簡章、報名表上之QR-Code線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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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4.22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64.html 【114.04.22稅務訊息】        

        

1.遭冒名檢舉可透過書面聲明書撤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自己被冒名檢舉,可以透過書面聲明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即可撤銷檢舉人的身分,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中區國稅局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違章漏稅案件,須提供檢舉人及被檢舉者之姓名和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事證;若提供事證不足,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的證據,並於案件辦結後函復檢舉人。因此,當稽徵機關發函時,冒名檢舉事項終究會被發現。

        該局強調民眾應以真實身分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會嚴格保密檢舉人身分,且所有檢舉案件資料將由專責人員保管並封存,再交由承辦人員查核。該局呼籲民眾切勿因擔心個人身分曝光,而以他人姓名檢舉,避免觸法及引發糾紛。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陳聖諺:(04)23051111轉7568)

 

2.居留天數滿183天之外僑,可利用網路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的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沒有戶籍,但若在1年內居留滿183天,即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身份,請務必記得在隔年的5月,針對我國來源所得及境外雇主就其於臺灣提供服務所給予的報酬,申報綜合所得稅。

        113年度外僑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申報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在臺的外籍人士注意自身的居留天數,務必在期限內完成報稅,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目前提供給外籍人士使用的「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均可利用下列四種登入方式進入申報系統,線上完成申報: 
1.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健保卡+註冊密碼。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
4.「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此外,外僑納稅義務人繳納綜合所得稅,除了可以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及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繳納稅款外,還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可採用一般的支票退稅外,也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讓您更加便利快速獲得退稅。

 

3.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須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790459873號函規定,除符合同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外,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4.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如何申報所得稅報你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性質,究屬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取決於該出售的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所出售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該交易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交易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舉例:(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3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3‰)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當年度沒有投資抵減稅額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3年度免稅額75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55.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750萬〕×稅率20%〕},故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55.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53.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55.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98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0萬3百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911,700元〕。

      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性質及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疏忽遭補稅處罰。(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03)3396789轉1420)

 

5.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由新臺幣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

      財政部今(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即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高至新臺幣(下同)60萬元。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制度,該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項之授權,參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者(即境內電商營業人)之稅籍登記門檻(即當月銷售額4萬元)規定,訂定發布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為48萬元(4萬元×12個月)。鑑於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已配合該部113年12月12日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整為當月銷售額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該部爰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財政部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該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梁科長瑋峻:(02)2322-8146)

 

6.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核定通知書於114年4月14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高雄國稅局營所稅組賴玉茹 股長:(07)7256600  分機7130)

 

7.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

      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為使企業及民眾有充裕時間因應,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減輕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所得稅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

        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可適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稅,權益不受影響,請民眾多加使用網路申報。

 

8.父母於子女結婚時贈與財物節稅小妙方

  問:子女結婚嫁娶時,父母往往會贈與財物或禮金送上祝福,要如何規劃才不會被課到贈與稅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了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111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舉例: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結婚,若王先生夫妻在113年度無其他贈與,於女兒結婚時,王先生贈與禮金 350萬元,王太太贈與禮金344萬元,則王太太無須繳納贈與稅(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344萬元),王先生須繳納贈與稅6,000元〔(350萬元-244萬元-100萬元)× 10%=6,000元〕。

      提醒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各自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100萬元內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合法節稅。若婚嫁贈與禮金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須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或定存單影本等),俾供日後稽徵機關據以核認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蘇育靖股長:(07)6612027分機5680)

9.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如何申報

    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該如何列報所得稅。

      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利潤外,尚有本身或推薦之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故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之所得項目如下: 

  1、銷售傳銷事業商品:依銷貨金額,申報為營業收入。

  2、因自行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申報為佣金收入。

      爰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事業應注意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之性質,並依規定正確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北區國稅局法務組鄭股長:(03)3396789轉162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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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函轉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內授消字第1141602232號令,請依法辦理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77.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4.06.11府綠工字第1140224858號函


主旨:函轉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內授消字第1141602232號令,請協助宣導業者依法辦理。


說明: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6月6日產永字第11400628610號及內政部114年5月29日內授消字第11416022322號函辦理。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授權公告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内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於該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為使系爭場所管理權人預為因應準備,其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前未依上開公告辦理者,由各級消防機關加強輔導,免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處罰。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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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4.08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62.html 【114.04.08稅務訊息】    

            

1.小規模營業人回報網路銷售額好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銷售小規模營業人,應按季於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主動回報前一季網路銷售額暨相關交易明細等課稅資料與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為便利小規模營業人按季回報作業,營業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功能下載書表填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可自前揭網站下載「小規模營業人網路銷售額統計表」依示書寫相關資訊,於「營業人蓋章」及「負責人蓋章或簽名」處核章或簽名後,併同相關網路銷售明細資料,依限送交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即完成回報。

     該局特別提醒,除應按時回報銷售額外,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的正確性。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黃瀞慧:(04)7274325轉303)

 

2.事業、機關、團體、學校舉辦摸彩活動,中獎獎金及摸彩品,扣繳申報 報你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扣繳單位舉辦尾牙、校慶各式活動,其中萬眾矚目之摸彩環節,凡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給予之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如電視、手機、掃地機器人等獎品及禮券),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舉例: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同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同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綜所稅課 陳妏綺:(037)320063轉224)

 

3.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之大陸地區公司,於大陸地區依當地稅法規定就當期所得繳納之企業所得稅,不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就該來源所得已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就該股利所得繳納之稅款,得自國內營利事業應納稅額中扣抵。至該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該公司所得毋須併計國內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自無前揭稅額扣抵之適用,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舉例: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乙公司之股利所得2,000萬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300萬元。案經該局查核後發現,前揭可扣抵稅額300萬元中,200萬元為甲公司自大陸地區乙公司獲配股利所得之扣繳稅額,得依前揭規定自甲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其餘100萬元係乙公司於大陸地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爰調整減列,補徵稅額100萬元。

  (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梁股長:2311-3711分機1250)

 

4.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向所在地國稅局提示帳簿,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經由網路辦理帳簿資料上傳或採媒體遞送帳簿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竣開徵後即刪除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慧娥:(05)7820249轉107)

 

5.營業人漏上傳電子發票折讓單,114年6月30日以前輔導補傳並免罰

問:電子發票的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依規定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服務平台)的責任,是買方還是賣方營業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考量開立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且其已具資訊能力,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折讓者,電子發票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按下列時限傳輸至服務平台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2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營業人配合上開電子發票折讓單開立規定,需時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營業人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營業人儘早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輔導期屆滿後,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者外,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為使營業人更清楚上述規定,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已建置「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提供法令規定、懶人包(中、英文版)及專人諮詢窗口,供外界查詢。(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林川雄 股長:(07)7256600分機7330)

6.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交易所得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長期持有股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得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時,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仍應將證券交易損益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又營利事業出售股票,應就個別股票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盈虧,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於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區分出售股票是否持有滿3年以上,若屬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得減除其當年度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出售持有未滿3年股票之所得,則無減半課稅規定之適用。

舉例:甲公司為投資公司,其111年度出售股票交易所得7,800餘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時,以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計算之課稅所得加計出售股票交易所得之半數(即3,900萬餘元)計算基本所得額,惟查甲公司持有該出售股票期間均未滿3年,尚無減半課稅規定之適用,審理後核定短漏報基本所得額3,900餘萬元,經該局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時,有出售持有未達3年以上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時,應依規定就證券交易所得全額列報並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臺北國稅局法務組陳股長:2311-3711分機2071)

 

7.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除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為協助機關團體正確申報,該局彙整往年申報時常見的幾種錯誤態樣,提醒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留意:
一、收入歸類錯誤:
申報時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正確劃分。如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及承辦政府委辦之業務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實務上常誤將上述各項收入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結餘款計畫支出誤列報為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次年度起4年內使用之金額,於辦理編列計畫或實際使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得列報為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報捐贈收入、股利收入:
因社會大眾捐贈之常見類型為現金捐款,機關團體易忽略實物捐贈(如股票、土地、房屋等)亦屬捐贈範圍,致辦理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另107年2月7日業已修正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結算申報時,因投資所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論為現金股利或是股票股利,皆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之各項收支皆已依規定入帳,收入部分應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支出部分應取得合法憑證,避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張股長:(03)3396789轉1320)

 

8.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14年4月28日起可線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報稅服務,自今(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2日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及其委託代理人,可利用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查詢。但於113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不適用。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今年4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以其符合前揭規定的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同年4月28日至6月2日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今年2月5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係來自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歸戶後的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的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梅高榮 :(037)320063轉112)

 

9.農地贈與特定對象享免稅,5年內出售將追繳贈與稅

      贈與農地要符合免稅規定,除了受贈對象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報時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必須注意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將該土地繼續供農業使用,若有移轉情形,稽徵機關將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此一規定獎勵受贈人能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未作農業使用、廢耕、移轉,而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所以對免稅的農地有管制5年的規定,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外,一旦在管制期間內發現免稅農地未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依法對贈與人追繳應納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11年2月將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244萬元的農地贈與其女兒乙君,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該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乙君113年6月間因有資金需求而出售移轉該筆農地所有權,由於乙君已無法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依法應對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期間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會通知當事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無法回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法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顏伶如 股長:(07)7256600分機7280)

10.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程式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起至6月2日止,並於今年4月15日起提供申報程式下載,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路徑:首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相關申報檔案格式業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https://www.fia.gov.tw)公告,請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營利事業使用網路申報服務,申報113年度租稅減免明細表,新增第A18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及第A18-1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並因應113年度已無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及第10條承受其他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已核准免稅設備案件,刪除第A25頁,原第26頁調整為第A25頁及刪除已不適用法令之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

  (中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羅淑杏:(04)23051111轉5107)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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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為推廣各項稅務新知及雲端發票政策,舉辦「發票存雲端 環保消費GO」租稅宣導活動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76.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4.05.16彰稅服字第1146159463號函


主旨:為推廣各項稅務新知及雲端發票政策,舉辦「發票存雲端 環保消費GO」租稅宣導活動


說明:

一、旨揭活動即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說明如下。


(一)【雲端集點送好禮】

活動期間內完成下列任務,取得活動點數合計數排行榜前400名且各項任務皆獲得10點以上者,即可獲精美好禮1份。


 1.任務一:消費發票存雲端

 (1)關卡1:上傳統一發票兌獎APP內首頁手機條碼截圖(須與本活動會員手機條碼一致)


 (2)關卡2:至本縣開立雲端發票之店家消費滿50元並使用活動會員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每索取1張雲端發票即可獲得1點。


 2.任務二:稅務知識大挑戰

 活動期間會員完成線上租稅問答者,每次可獲得1點(每一會員每日限玩1次)。


 (二)【環保綠點早鳥獎】

 活動期間內,至彰化縣開立雲端發票之環保餐廳、綠色商店、環保標章旅館消費,且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前1,000名,即可獲精美好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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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3.21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55.html 【114.03.21稅務訊息】       

         

1.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本(114)年2月5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申報錯誤,請即早自動更正,得減輕處罰。

    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二、每月發給2次以上薪資,未按全月給付額之合計數扣繳稅款。
三、給付兼職所得超過標準(113年度88,501元)未扣取5%稅款。
四、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五、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六、以負責人名義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營業人未辦理租金扣繳及申報。
七、承租數人共有之房地,未按所有權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八、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
九、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十、捐款予國內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2.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近年政府為達成政策目的或鼓勵產業發展,對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會核發補助款,營利事業受領上開政府補助款,除有免稅特別規定外,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取得年度列入其他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者外,均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但其所取得之補助款,如果是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者,則可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當年度領取多筆經濟部核發之購置設備補助款,該公司雖已將補助款帳列其他收入,但於結算申報時,卻誤認為補助款為免稅收入,而自帳外調整減列,經該局就政府補助金額,按購買設備之耐用年數計算,核定甲公司111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9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應特別注意補助款之相關收入認列規定,確實依法申報所得,以免因疏漏而遭補稅處罰。(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9460)

 

3.當愛心房東可享租稅優惠!

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19條規定配合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5,000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應課稅租金收入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之單據者,減除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君將房屋經由租屋服務業者媒合及代為管理,自113年1月起出租給個人作為社會住宅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20,000元,減除每月租金免課稅限額15,000元之優惠後,全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60,000元〔(20,000元-15,000元)×12月〕,如果無法提供可扣減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則按應課稅租金收入60,000元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36,000元(60,000元×60%),因此張君申報113年度租賃所得為24,000元(60,000元-36,000元)。

提醒民眾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房東,因享有租稅優惠,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計算,以維謢自身權益。(左營稽徵所林股長 分機6950)

4.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又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800689244號函規定,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有出入者,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9年度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查甲公司109年度原申報課稅所得額虧損200萬元,於111年間經該局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0萬元,致甲公司112年度多列報虧損扣除額100萬元,除應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內各期虧損時,應注意各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情形,避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320)

 

5.年度結算應留意資產動向,避免補稅風險                      

營利事業資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是否有獲配拍賣價款,均屬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的出售資產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所以資產處分損益是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該資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公司積欠債務,並非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減除項目,營利事業不會因資產拍賣價款不足清償公司所積欠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取得A房屋供作廠房使用,嗣因積欠銀行債務,A房屋於111年5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並於同年6月拍定,拍定人隨後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公司以為A房屋遭法院強制拍賣後,所獲拍賣價款均已全數用於清償該公司所積欠債務,該公司並未獲得拍賣價款,乃誤認該筆房屋交易無所得,至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A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經該局查獲後,依法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年度結束後應留意財產動向,倘有資產遭法院拍賣,請務必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潘組長 : 06-2298030)

6.銷貨退回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折讓證明單並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得自折讓證明單存根檔或存證檔列印紙本,以利申報或記帳。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違章情節輕微案件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營業人如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或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財政部並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間內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提醒營業人儘速配合規定調整修正資訊系統及稅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發生逾限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

呼籲賣方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如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避免影響買賣雙方營業稅申報之正確性。)

 

7.執行業務者依勞動基準法補提撥員工退休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費用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下稱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以前年度提撥不足額之情形,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1目規定,適用勞基法之執行業務者,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下稱舊制退休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同條款第4目規定,如舊制退休金員工於次一年度即將退休,其專戶餘額不足,為補足差額而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舉例:A建築師事務所僱用員工甲,其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113年度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同年1至11月已提撥退休準備金10萬元至專戶。員工甲預計114年度退休,依其年資計算退休金為150萬元,A事務所檢視專戶提撥狀況,至113年11月止專戶餘額為90萬元(含113年提撥10萬元),預估員工退休準備金不足60萬元(150萬元–90萬元),於113年12月一次提撥差額60萬元至專戶,依查核辦法第18條第4款第4目規定,該補提撥金額得全數以費用列支,故A事務所113年度共提撥70萬元(10萬元+60萬元)至專戶,可全額認列為費用,不受同條款第1目規定,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15萬元=100萬元×15%〕限制。


8.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何正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倘113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納所得稅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稽徵機關無法核實交易所得額時,得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但民眾收到的金融機構通知,如已載明計算損益後的「所得」額,申報時就不能再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為避免民眾申報錯誤而受罰,「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部分,有2則提示訊息,引導民眾如何正確申報:
一、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80%)」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二、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收入總額』欄位請填寫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

舉例:日前查獲A君112年度取自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填報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80%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60萬元。但經查明前揭金融機構寄發給A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800萬元為已扣除成本、必要費用之淨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40萬元(800萬元×80%),遭補稅及處罰。

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申報,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往來金融機構查明,切勿於報稅時將所得額誤申報為「收入總額」,並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憾事而遭受補稅處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9.使用收銀機(POS)系統開立統一發票請加強檢核檢查碼邏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買方營業人反映,因賣方營業人無法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發票,導致無法依規定取得憑證,影響其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之權益,紛紛向國稅局尋求解決管道。

財政部為擴增統一編號編配數量,前於112年4月起修正啟用新版統一編號之檢查邏輯,新增統一編號號碼係與原配賦統一編號相容(即新舊統一編號格式相同),將統一編號檢核邏輯由原統一編號加乘數值被「10」整除改為被「5」整除,新版編配統一編號已自112年12月起陸續釋出,請營業人務必儘速自行檢視收銀機(POS)及相關帳務處理系統,是否已設定為新版之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以順利開立統一發票或帳務處理。

提醒營業人可用統一編號「04595252」及「10458570」自行檢測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是否已修正完成,相關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文件,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資訊園地/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查詢。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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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4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5月1日至6月2日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574.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4.04.29彰稅服字第1146159445號函


主旨:114年房屋稅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5月1日至6月2日,請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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