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Sun, 16 Jun 2024 04:34:17 CST Sun, 16 Jun 2024 04:34:17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113年度廉政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線上問卷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49.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06.07中區國稅政字第1130005284號函


主旨:檢送中區國稅局「113年度廉政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線上問卷,請踴躍填寫


說明:

一、為瞭解貴公會會員對中區國稅局行政效率及廉政狀況之寶貴意見,特別規劃旨揭問卷調查,以供中區國稅局推動廉政服務方向之運用


二、本問卷不記名,自即日起開放填答(網址:https://reurl.cc/lQl5Lj),並至113年6月21日止,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本案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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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6.03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45.html 【113.06.03稅務訊息】    

                             

1.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應注意豁免條款之微量門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依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

      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故於CFC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免認列CFC投資收益。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值得注意的是,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適用微量門檻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舉例: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經核算該CFC112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所以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換算CFC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600萬元÷(9/12)=800萬元],超過微量門檻限額700萬元,甲公司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並依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歐股長  06-2298034)

 

2.營業人負擔所屬員工以自有車輛工作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營業人所屬員工使用自有車輛從事與業務相關工作,如雙方書面約定車輛加油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該項費用支付的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78年9月11日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及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2028號函釋規定,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及修理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進項憑證屬三聯式統一發票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得免記載買受人地址),其進項稅額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公司員工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相關的運送工作,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1,000元(費用金額20,000元及進項稅額1,000元),勞資雙方書面約定該費用由公司負擔,且該進項三聯式統一發票已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1,000元等應記載事項,該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補充說明,營業人如有將非因業務所需支付員工車輛的維修費用及加油費用取得的進項憑證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李建和股長:(07)7256600分機7360)

 

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舉例: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並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甲公司為增加產能,以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設備400萬元,於112年10月1日完成付款及交貨,甲公司最遲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9月30日前填具更正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400萬元,並檢附購置設備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付款及交貨驗收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及退還稅款2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王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9)

 

4.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實質投資金額之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加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投資項目於3年內發生轉借(售)、退貨或變更用途者,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為防杜套利並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營利事業已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實質投資辦法)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金額,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該投資項目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應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因疫情申報期限延至6月30日),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款0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2年10月2日將部分實質投資設備共4,000萬元出售,係屬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轉售,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甲公司除應補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款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外,尚須補繳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之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3年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確實依上述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未分配盈餘更正申報,以符獎勵意旨。

 

5.利用個人帳戶收受企業營收款項規避稅負,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中小型家族企業多,常有企業主利用個人帳戶(如負責人或配偶)收受營收款項,卻未依規定記載帳簿,且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裁罰。

      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為求資金調度便利性,乃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取公司貨款及墊付進貨款項與各項費用,經該局先行核對該公司申報資料與收款明細,並給予充分說明及補證資料的時間,俟釐清收付款性質後,甲公司坦承使用個人帳戶收取公司部分營收款項,該案計查獲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1億6千萬餘元,且未如實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800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00萬餘元。

      企業主若有公私帳戶混用情形,請先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僅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6.分期付款方式銷售之貨物因故取回再出售營業稅相關處理原則

      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於1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含稅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雙方約定分10期付款,全部價金完成支付後始由乙方取得設備所有權,甲公司於當日收取第1期價金時即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支付4期價金後,自第5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並再以含稅總金額42萬元出售丙公司。基此,甲公司除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40萬元,稅額2萬元)給丙公司外,原甲公司與乙公司分期付款買賣部分,因甲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金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未能收回之價金63萬元已報繳營業稅3萬元,甲公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若甲公司依約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則未收回價金63萬元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撰稿人: 陳素珍 電話:07-7256600 分機7358)

 

7.營利事業取得或支付經銷獎勵金,稅務規定報您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促進銷售,提升業績,常以提供獎勵金方式激勵經銷商,營業人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而經銷商取得獎勵金則應列報進貨折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即於事實發生時,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憑證;而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查核個案時發現,某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因未能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文據,係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申報,惟申報其他費用高達500萬元 ,經深入查核,該公司係供應商,誤將依經銷契約支付之獎勵金390萬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依規定轉列為銷貨折讓,並按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78萬元(390萬*20%)及營業費用減列390萬元,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62.4萬元。【=課稅所得額增加金額(-78萬+390萬)*稅率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黃桂子電話:04-23051111轉8536)

 

8.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登錄錯誤一定比率以下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因「登錄錯誤」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免予處罰,但要特別注意,持其他營業人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不適用免罰規定。

      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至以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營業人所開立進項憑證、作廢發票或其他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違章行為,則不包含在內。

  舉例: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甲公司之會計人員同時處理總、分支機構營業稅網路申報事宜,誤將載明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甲公司臺中營業所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甲公司與所屬分支機構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對甲公司臺中營業所而言,甲公司為其他營業人,所以無法主張「登錄錯誤」適用免罰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務組 吳紹衍電話:04-23051111轉8124)

 

9.黃金條塊免徵營業稅,呼籲業者應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其他貴金屬,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消費者購買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分應稅或免稅,如有中獎,都是可以領獎!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黃金僅包含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純黃金鑄造之商品,但不含加工費,故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帶有加工費的純黃金飾品時,要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至於銷售K金、白金、銀、礦石、珠寶等非純黃金商品,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舉例來說,業者如同時銷售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6萬元(內含加工費1萬元)及白金戒指1萬元 ,依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0萬元(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純金部分5萬元)及應稅統一發票2萬(含稅金額=純金項鍊加工費1萬元+白金戒指1萬元)。

      該局近日查獲銀樓業者銷售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致遭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免稅統一發票,縱無短漏稅捐,仍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與憑證之規定,最高可處罰新臺幣100萬元,籲請營業人留意,勿因疏忽而觸法。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無規定免稅發票中獎不予給獎,也提醒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楊淑圓電話:04-23051111轉7531)

 

10.遺產有農地 符合5要件享免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親屬過世時,如果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同時符合5要件,亦即「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農地自繼承後5年內仍持續作農業使用」,並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始可享有免課遺產稅優惠。

      實務上常見民眾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未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於國稅局核定遺產稅後,再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原雖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卻未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後才申請證明書補具的情形。因繼承人取具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農業主管機關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核發,國稅局尚須查明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為農業使用,倘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並無作農業使用而為其他用途,甚或有商業營利行為(如夜巿等),係繼承人於繼承後才整地恢復農業使用,即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尚無農業用地扣除額之適用。

      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如已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後5年內仍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如該列管期間未繼續農用而移作他用,國稅局將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如逾期仍未恢復農用,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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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辦理113年全民防衛動員暨災害防救(民安10號)演習精華影片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48.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3.06.05府綠工字第1130209901號函


主旨:函轉彰化縣政府辦理113年全民防衛動員暨災害防救(民安10號)演習精華影片。

 

說明:

―、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31日府民役字第1130205692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全民國防教育,建立民眾防災避難認知,旨揭演習精華影片上傳於彰化縣政府網頁「縣政影音」-「縣政宣導」-「影片」,請協助宣導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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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5.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39.html 【113.05.20稅務訊息】                                

 

1.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依使用計畫執行完畢,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同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4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舉例:轄內某協會107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335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111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67萬元。

      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113年12月31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營所稅組張股長轉1320)

 

2.寄存於郵局的稅單,於寄存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係指由郵政機關送達文書者,如於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該寄存郵局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稅捐文書如經寄存於應受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郵務人員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至於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到郵局領取,並不影響該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的送達效力。

  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不服110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被補徵稅額申請復查,經查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經郵務機構於112年12月1日以寄存方式寄存於甲君住居所所在地的郵局,甲君於同年12月15日始向郵局領取,依規定仍應以寄存日(112年12月1日)視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因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112年12月11日至112年12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應自112年12月21日起算至113年1月19日,甲君遲於113年2月5日申請復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該局乃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稅捐文書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並注意提起行政救濟之法定不變期間,以維護自身之權益。(法務組行救二股蔡股長轉1630)

 

3.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113)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0條之1及10條2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第10條及10條之2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第10條之1為開始前4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四、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五、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提醒請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營所稅組劉股長轉1330)

 

4.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3年1月31日訂定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與上(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相較,主要有2項修訂重點。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112年6月30日屆滿,112年度擴大書審要點配合刪除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淨額減少達30%者得按擴大書審純益率80%計算之規定;同時亦修訂自有不動產租賃及不動產轉租賃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擴大書審要點之規定。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適用擴大書審要點,應留意相關規定。(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轉1330)

 

5.被繼承人遺有勞工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許先生的父親生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至專戶,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許先生查得父親自開始提繳日起至預估領取之日止,結算專戶內本金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加上累計收益12萬元,合計92萬元,依前開規定,應併入父親的遺產總額申報。提醒被繼承人遺產應以死亡日為基準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如死亡前有應收利息或股利等,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之債權,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一併申報。

                                                                                               

6.營利事業以前年度已列報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如有因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者,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者,應注意嗣後如限制原因已消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甲公開發行公司107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正數,108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新臺幣(下同)負1億元,於分配108年度盈餘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1億元,並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嗣109年底其他權益淨額為負2千萬元,依主管機關命令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限制原因已消滅8千萬元,應迴轉該部分特別盈餘公積,惟甲公司未於109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10年)結束前分配該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且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加項計算,致遭該局補稅處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以前年度有列報上述特別盈餘公積者,應特別留意有無限制原因消滅而未作分配應併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情形,以免因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受罰。(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轉1330)

 

7.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經實際彌補始得列為減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可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虧損之彌補,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提請股東會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列帳,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帳載稅後淨損為100萬元,該局於112年間查獲甲公司漏報110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淨利160萬元,經核定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為60萬元及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主張其109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上開核定之110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虧損,惟經審核甲公司110年股東會議事錄,並無彌補虧損之決議事項,甲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於盈餘年度之次(111)年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數額,自無實際彌補虧損之行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以帳載列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須依法定程序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列為減除項目。

 

8.子女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或校外租屋費,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子女在外求學,112年度學校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在校外租屋支付的租金支出,可於今(113)年5月份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房屋租金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舉例:王先生兒子就讀國內甲大學,112年度註冊繳交宿舍費1.5萬元,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每人每年扣除額以2.5萬為限)列報部分,且亦無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憑註冊時所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1.5萬元;若在校外租屋,則請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證明影本作為佐證文件。

  (苓雅稽徵所許文馨 (07)3302058  分機6287)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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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函轉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之「職場消防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47.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3.06.04府綠工字第1130209181號函


主旨:函轉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之「職場消防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1份,請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消防局113年5月21日府授消預字第1130184410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企業對消防安全之重視,及作為企業永續報告揭露消防安全指標之參考運用,內政部消防署參考GRI403準則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訂「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提具旨揭指南,本指南適用所有企業,請各單位協助轉知轄內相關單位及事業單位,並協助廣為宣導。


三、旨揭指南已上傳至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預防災害/防火管理/最新動態/職場消防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以及彰化縣消防局全球資訊網/本局簡介/災害預防科/防火管理制度/職場消防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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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5.06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35.html 【113.05.06稅務訊息】             


1. 執行業務者 112 年度所得計算,5 項減免措施,不可不知!

報稅季來臨,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關心 113 年 5 月報稅有什麼利多消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歸納 5項減免措施如下: 

項目

內容

 

 

1

 

 

調高部分業別費用標準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具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未依法辦理 112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費用標準調高至收入之 35%。

 

 

 

2

 

 

調增中、西醫師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適用費用標準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中、西醫師, 未依法辦理 112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疫情影響,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

點數,由每點新臺幣(下同)0.8 元調增至 0.875 元。

 

 

3

因 COVID-19

及 C5 案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

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

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適用期間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4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

加倍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帳簿紀錄完備,給付員工於 112 年 4 月 30 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

予疫苗接種假、112 年 6 月 30 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

防疫照顧假,得就該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之 200%,於核實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可減除金額以

所得額至 0 元為限。

 

 

5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帳簿紀錄完備,支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 150%,於核實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可減除金額以所得額至 0 元為限。


2. 營利事業虛列營業成本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 千5 百元。

 舉例:A 公司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 60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 200 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 200 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就其短漏報所得額 2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所計算之金額 40 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 倍罰鍰20 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 萬元,乃裁處罰鍰9 萬元。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係以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及維護租稅公平。


3. 合併後公司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應按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 43 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重新計算可扣除之虧損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 10 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轄內甲公司於 107 年 7 月 1 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合併前股權為 2000 股,因合併發行新股予乙公司股東 1000 股,即合併後甲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為 2/3,乙公司股東股權比例為 1/3。合併時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03 年度 600 萬元及 105 年度 300 萬元;乙公司經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03 年度 900 萬元、105 年度 600 萬元及 106年度 300 萬元。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 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2,700 萬元,該局查得甲公司未依規定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各期虧損尚未扣除金額,按合併後股權比例重新計算得扣除之虧損金額,經該局重新計算甲公司實際得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200 萬元,應調整補稅 300 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2 規定加計利息。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合併後可扣除之虧損時,應按各該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正確計算可扣除之虧損。(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 轉 1330)


4.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依財政部 109 年 10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83370 號令規定,由國稅局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舉例:甲君與前配偶乙君於 109 年間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嗣甲君與乙君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等語,案經該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亦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方符合稅法上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為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法務組蔡股長(03)3396789 轉 1630)


5. 營業人漏進並漏銷,為兩個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裁罰           

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 5%以下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外,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舉例:轄內營業人甲商號從事飲料及菸酒零售,經查該商號及負責人資金往來帳戶,發現甲商號常利用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查有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 14,200 萬元外,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前揭事實經商號負

責人承認違章屬實,因此甲商號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 14,200 萬元部分,除應補徵營業稅 710 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355 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裁處罰鍰 100 萬元(最高罰鍰)。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銷售稅組李素秋股長分機7370)


6. 符合特定要件,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於申報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 5 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 12 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父母外,另有 2 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

一、 父母均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祖父母列報扶養 5 歲以下孫子女時,可申報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 1094 條第 3 項、第 1106 條第 1 項或第11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列報該受監護之 5 歲以下受扶養親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述原因除「死亡」、「監護登記」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今(113)年 5 月申報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 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 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 670 萬元。


7.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 109 年去世,遺有 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113年準備出售該房地時,究竟是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說明: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 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進一步說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 99 年,109 年過世時,李小姐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日為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即 99 年(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倘若李小姐先生遺留之房地取得時點在 105 年 1 月 1 日之後,則李小姐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 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綜合行政組李嬪婷股長分機 777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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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113年度會員自強活動-【走訪陽明山、探索圓山密道並搭乘雙層巴士遊台北】三日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46.html

 

 

113年會員自強活動三日遊,預計將於11月20日(三)至11月22日(五)舉辦;

 為了公平起見,煩請會員遵守以下規則, 統一從113年6月13 日(星期四)才開始接受報名(繳費)

 

請勿提早報名或轉入(匯入)款項

 

 

走訪陽明山、探索圓山密道並搭乘雙層巴士遊台北 

   

活動時間:113年11月20(星期三)、21(星期四)、22日(星期五)

 

11/20 集合出發  中途小憩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山原名草山、也是臺灣八景十二勝之一。)

 小油坑 (瀰漫在遠方山頭的白煙,在小油坑能看到不少後火山地形,噴氣孔、硫磺結晶及崩塌地,一種壯觀而荒涼的獨特風景) 

 陽明書屋 (原名中興賓館的「陽明書屋」,昔為接待國內外貴賓之處,今日則成為陽明山國家公園重要人文史蹟及環境教育場域。)

 午餐-陽明山餐廳   

 探索圓山東西兩密道

      西密道導覽:大廳落地門、梅花藻井、文化走廊、百年金龍、西密道、劍潭公園、貨布牆、商品銷售部。

      東密道導覽:時光走廊、東密道、祕境花園、孔二小姐故居→(乘坐接駁車)沿路介紹聯誼會外臺灣神宮石垣、春日型燈籠→大門外車道下車。

 晚餐享用圓山大飯店松鶴自助餐

 入住台北圓山飯店

    (台北圓山大飯店紅柱金瓦氣勢宏偉,是台灣最有歷史故事的飯店,宮殿式建築,前臨基隆河,後倚陽明山,東望松山,西眺淡水河。)

     早餐: 旅行社提供       午餐:合菜       晚餐:圓山大飯店松鶴自助餐

 -------------------------------------------------------------------                                                     11/21  晨喚→可以悠閒地享用飯店自助式早餐,預計十點退房

 參觀總統府 (若總統府遇到無法成行時,改林泰安+植物園)

 午餐-丸林滷肉飯 (飄香近五十年,是國外觀光客必吃美食) 

 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藍線 (圓山飯店上下車)

    圓山飯店→銘傳飯店→士林官邸→故宮博物院→士林官邸→捷運劍潭站→圓山飯店→美術館→大同公司→國賓飯店→台北車站→捷運西門站→國賓飯店→大同公司→美術館→圓山飯店 【遊程時間約90 分鐘,中間不停靠休息】淡水老街(具有濃厚歷史風貌,街道上有各式各樣的小吃攤位、特色店舖,提供遊客品嚐當地美食和購物的樂趣。)

 淡水渡船頭集合,我們要搭船去八里囉!

 晚餐享用原住民特色主題餐廳

 入住八里福朋喜來登酒店

       (八里福朋喜來登讓您可以睡在價值20萬的夢之床,一睡成主顧,坐擁觀音山珍貴溫泉資源,客房皆有黃金美人湯;館內還有溫泉大眾池(蒸氣室)、無邊際感泳池等設施,為您提供愉快的入住體驗。

      早餐:飯店自助式          午餐:合菜        晚餐:原住民特色合菜

-------------------------------------------------------------------

11/22  晨喚→可以悠閒地享用飯店自助式早餐,預計十點退房

 退房集合前可以自行選擇

        1.享用飯店多項設施。

        2.步行約2分鐘是左岸公園,或到渡船頭(約8分鐘),悠閒享受河岸風光。

北埔享用客家特色午餐

北埔老街擂茶

       (逛逛古蹟密集度為全台之冠的北埔老街並實際體驗道地的客家擂茶)

 姜阿新洋樓 (姜阿新洋樓建於1946年,費時三年完工的洋式建築,是北埔特殊的人文風景。

        姜阿新洋樓的獨特美感,呈現在中西融合的形式風格。由於建築工藝特殊,且見證北埔茶業發展歷史,於2001年被指定為縣定古蹟。)

 晚餐台中享用風味餐   回家

   早餐: 飯店自助式           午餐:客家料理合菜     晚餐:臺中風味合菜

             

 

 

 報名需知及注意事項:                           

 一、集合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二、參加費用:兩人房每人13,300元                       

                            四人房每人11,500元。

    (公會補助會員$1,500元,出發當天於車上發放給會員本人)

 

三、113年6月13 日(星期四)才開始接受報名(繳費)名額預計80

為公平起見,一律以繳費完成後,始完成報名手續,只傳真資料 不預留名額 

1、會員請繳交全額,車上發放補助款 $1,500元。 

                   

2、眷屬:限會員之眷屬及所屬事務所員工參加。


3、繳費方式:以下列兩種方式繳納。


A、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


B、銀行匯款【元大銀行-彰化分行(代碼806),帳號:00068213949130】

戶名: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匯款繳費者,請將匯款單收據與報名表一起傳真至本會,並與本會祕書處確認。)



四、報名表:


關 係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手機號碼

上車地點

早齋

打ˇ

ˇ

會員

本 人






□彰化

□員林



眷屬







□彰化

□員林



眷屬







□彰化

□員林



眷屬







□彰化

□員林



欲同車者姓名

會員:      X                    


眷屬:(含配偶、眷屬、所屬事務所員工):      人X                  


總合計:       人    費用總計:             


費用全額繳交齊全,才算完成報名手續,謝謝您的配合。

完成報名手續後,如欲退費:

1、報名完成起至113年9月30日(含)申請退費者,除參加費用百分之五十不予退費視同樂捐外,

   餘額退還。


2、11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含)申請退費者,除參加費用百分之七十不予退費視同樂捐外,

   餘額退還。


3、113年11月1日(含)起申請退費或當日未出席者,參加費用全額不予退費視同樂捐,

   並得用繳費收據換取樂捐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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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4.2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28.html 【113.04.24稅務訊息】           

 

1.外籍人士112年度符合居住者規定,應檢視是否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籍人士如112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之居住者,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留意CFC申報新規定。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籍居住者之結算申報戶成員,如有直接或間接投資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請向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CFC相關書表,檢視是否應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如係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應填報相關CFC書表者,應於今年5月31日前,將相關書表遞送至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 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

  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 06-2223111轉8065)

 

2.營利事業為擴廠購置房地並拆除重建,其舊屋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左營稽徵所宋亞萍股長分機6930)

 

3.墊繳遺產稅未求償,小心有視同贈與的問題

      繼承人以自己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故該墊繳的遺產稅可能會有依法應課徵贈與稅的情形。

      繼承人如有以自身固有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先扣除所墊繳的遺產稅即行分割遺產,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且分得的遺產小於墊繳金額,導致其因繼承反而使自己的財產減少,實質上該繼承人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的義務,故應就其所墊繳遺產稅款項扣除其實際繼承財產後之差額,視同對其他繼承人的贈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辭世,繼承人為乙君、丙君二人,甲君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700萬元,應繳納遺產稅額600萬元,繼承人乙君以自有存款墊繳遺產稅600萬元,且未向丙君求償。依繼承人乙君、丙君協議分割遺產金額不同,涉及贈與情形說明如下:                                                                                          

單位:萬元

 

 

案況1

案況2

案況3

案況4

遺產分割金額

0

200

600

4,350

8,700

8,500

8,100

4,350

乙財產變動金額

-600

-400

沒變動

+3,750

乙贈與丙金額

600

400

 

      特別提醒辦理繼承時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款項再行分割,避免產生「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鼓山稽徵所楊麗惠股長分機6630)                                                                                                

4.營利事業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若以達到一定業績為條件的獎勵或酬庸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約就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之經銷商或客戶招待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依規定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或客戶。

  舉例:A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交際費」新臺幣100萬元,經洽公司說明,係為提升業績而招待經銷商旅遊的支出費用,同時提供招待旅遊的經銷商明細供核,惟經查核發現,帳載費用金額似與某經銷商交易金額有比例關係,公司陳述係為鼓勵業績提升,乃與經銷商約定,全年銷售額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即招待旅遊7日之促銷費用,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11目規定,核認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改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經銷商。

      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費用時,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的規範,若為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除應按其性質列支,尚須保存與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

(左營稽徵所宋亞萍股長分機6930)

 

5.廠商尚未及辦理賠償或調換程序者,可先申請繳納保證金驗放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廠商因進口貨物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貨物,並經海關核准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在案。然原進口貨物尚未辧理退運出口,該賠償或調換貨物即已運抵港口,因此該批貨物尚未能免徵關稅放行,此等情況廠商可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待原進口貨物退運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依據關稅法第51條規定,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發現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進口人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辦賠償或調換的貨物進口免徵關稅,如果是機器設備,則須在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辦理。

      賠償或調換的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至多可延長6個月。如廠商因實際需要,於海關核准前有先行報運進口必要者,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經海關核准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提醒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進口人應於法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時向海關申辦及補運進口,以免耽擱時程,損及權益。相關書表可至關務署官網下載(路徑: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

 

6.採購股東會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召開股東會,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支付進項稅額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該等商品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變更用途時的時價作為銷售額,以公司名義為買受人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購買1萬個指甲剪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該贈送股東紀念品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銷售稅組李建和課(股)長:(07)7256600  分機7360)

                                                                                                

7.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實際支出大於政府補助差額部分,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政府為強化公共安全,提供獎勵改善公安設施設備補助措施,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小於實際支出金額者,其差額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舉例:甲療養院為帳簿紀錄完備之私立療養院所,112年度購置消防安全設備實際支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並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100萬元,甲療養院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100萬元、同額認列消防設備費用100萬元,至補助款不足差額30萬元,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於減除估算殘值5萬元後,分年提列折舊費用5萬元〔(30萬元-5萬元)÷5年〕。 (三民分局曾雅柔課長:(07)3829211分機6850)

 

8.營利事業借款購買不動產,留意相關利息支出列報方式

     近來商用不動產租賃市場行情看漲,許多營利事業為避免日後受租金高漲衝擊,或為賺取未來高額租金收入而購置商用不動產,部分營利事業因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支付利息,該等利息支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依所購置不動產的用途採用適當的列報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其利息支出列報方式如下:

  一、若購買的不動產是供作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在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作為當年度費用。

  二、若該不動產屬於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不動產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舉例:甲公司113年初向銀行借款購置一筆土地,該土地取得後一直閒置未做使用,並帳列閒置資產,若該土地當年度未供營業使用,該筆銀行借款所產生的113年度利息支出100萬元,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遞延費用,於日後土地出售時,才能轉為費用列支。

      提醒營利事業借款購置不動產時,要確實注意依不動產的用途來決定利息支出的認列方式,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所稅組陳審核員06-2223111轉8046)

 

9.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舉例:甲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為A診所執業醫師,甲、乙2人明知乙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合意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記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與乙的薪資所得於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時故意開立為執行業務所得,乙亦明知A診所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有誤,仍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提醒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應注意醫師的執業身分,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應依正確的所得類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4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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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建築師公會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法令研習暨教育訓練宣導講習」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44.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3.05.30府綠工字第1130201111號函


主旨:函轉彰化縣建築師公會訂於113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113年6月20日(星期四上午)、113年6月20日(星期四下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法令研習暨教育訓練宣導講習」,請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3日府建使字第1130195112號函辦理。


二、講習相關資訊如下:

(一)參加對象:補習班從業人員、工廠從業人員、彰化縣各單位、相關從業人員及有興趣之民眾。


(二)第一場次:113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報名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MPYTp5lqxmIK2vN-k9KD74Y3z9pznKVv8ZfujMv_Oms/edit

 

 

(三)第二場次:113年6月20日(星期四上午)報名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drOlIs1v2kkXbH9qRjJfB8brM7rw1Rf9Db5aidQP5UY/viewform?edit_requested=true

 

(四)第三場次:113年6月20日(星期四下午)报名連結: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工廠類下午場 (google.com)

 

(五)講習地點:彰化縣政府一樓視聽簡報室(彰化市山路二段416號1樓)。


(六)配合環保署指引,請參加人員自備環保杯。


三、檢附議程表1份(講義當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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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營業項目細類代碼,新增、修正各1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26.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3.04.15經授商字第11302403791號函

全聯賢字第1130417-2號



主旨:經濟部業於113415日以經授商字第11302403790號公告,「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新增「I301060網路廣告平臺業」1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及修正「J802021無動力飛行運動業」1項營業項目細類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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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辦理3場次「風險技術訓練(實體與線上視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43.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3.05.30府綠工字第1130203855號函


主旨:函轉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謹訂於113年6月至7月辦理3場次「風險技術訓練(實體與線上視訊)」,請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113年5月27日勞工安同字第1130003607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全民安全衛生之觀念,有效增進職場防災知識與技能,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辦理『風險技術訓練系列課程』,鼓勵產業界持續改善職場安全衛生,在達成人員之安全衛生知識與技術目標之同時,更能改善產業安全文化、減少工安事故、提升企業形象。本年度規劃場次主題、時間與地點如下:


(一)人因性危害評估工具-人工物料處理檢核表(KIMLHC 2019)實務操作暨火災預防管理

1、辦理時間:113年6月17日(一)下午1:30~4:30

2、辦理地點:集思台中文心會議中心(G3會議室)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暨火災預防管理

1、辦理時間:113年6月28日(五)下午1:30~4:30

2、辦理地點:大臺南會展中心(努山塔里亞廳)


(三)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與管理暨火災預防管理

1、辦理時間:113年7月22日(一)下午1:30~4:30

2、辦理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B1阿基米德廳)


三、為保障訓練課程現場服務及視訊連線品質,將限制學員名額,歡迎想深入了解課程之事業單位,請至指定網路連結報名,報名截止日期詳附件簡章,若報名人數提前額滿即結束受理報名。


四、倘若對上開課程相關事項有所疑問,請逕洽聯絡窗口:呂思怡副管理師,連絡電話:02-27069896分機56,電子郵件:syleu2@mail.ish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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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3.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14.html 【113.03.20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歇業解散時應注意辦理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時限

  問:因為公司營業情況不佳無法繼續經營,已經決定在今(113)年3月份要解散,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那些需要申報及什麼時間要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同條文也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書表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假設該公司於今年3月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同年3月11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同年3月18日,並於同年5月27日清算完結,該公司113年間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下列幾項應辦理申報:

 

辦理時間 

應辦理事項 

3月19日至5月2日止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發文日3月18日之次日起45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 

5月1日至5月31日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5月27日至6月25日止
(清算完結日5月27日起30日內)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註:本案公司除免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外,另因該公司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3年12月31日)已辦理清算完結,前一年度(即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亦免辦理申報。

  (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王銀墩股長 撰稿人:楊泳凝:(07)2367261分機6439)

                                                                                              

2.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者,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正式上路,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有關豁免門檻及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等規定,並就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者,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盈餘為基礎,惟考量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較無避稅動機,且可能須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故應先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俟該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再列為加項(減項)。

  又考量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受限於當地法律規定,111年度之盈餘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故CFC辦法增訂新舊制度過渡條款,額外提供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營利事業如能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舉例:若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00%股權,CFC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之大陸公司100%股權,大陸公司於112年6月1日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甲公司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如能依限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得免將該筆決議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若大陸公司於113年4月1日後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予CFC ,仍應依規定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提醒營利事業應及早檢視是否符合CFC適用範圍,並於今(113)年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點選「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專區」查詢。(營所稅組李股長  電話:(03)3396789轉1350)

 

3.外籍員工離境致年度中身分別變更,薪資扣繳處理方式詳解

  問:公司聘雇一名外籍員工,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滿183天,所以公司判斷其為居住者並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5%扣取稅款,但該外籍員工於居留未滿183天前因故離境,薪資扣繳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謂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

  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居住合計滿31天。

 (二)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所謂非居住者。

      給付薪資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居住者薪資可就全月給付總額按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13年度為新臺幣(下同)41,20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稅款。外籍員工原以居住者身分扣繳,後因故離境,致一課稅年度居留日數不滿183天,須改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核算應扣繳稅額,並就應扣繳稅額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及補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陳美琳股長 撰稿人張立中:(07)3522491分機5079)                  

 

4.以買賣或贈與取得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

  在高房價下,父母為鼓勵年輕人成家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的壓力,日後子女想換屋而出售該房地,其可減除成本,不同於買賣取得房地的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而房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取得房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亦不同,例如:買賣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地之價額;受贈取得房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舉例:甲君於109年6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嗣於110年6月間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應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計算取得成本427萬2千元(即400萬元×106.8%),

  而不可以其父甲君109年6月購入A房地的價額600萬元為取得成本。反之,若A房地自始即是乙君購買,則乙君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成本即為其原取得的價款600萬元。提醒取得房地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可減除成本亦不同。

 

5.納稅義務人於110年7月1日以後讓與預售房地權利與他人,以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於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

      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出售前揭房地權利申報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時,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額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參酌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意旨,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或地主之價款。

  舉例:甲君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合約總價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於支付價款1,250,000元後,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乙君,讓與合約總額9,000,000元,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250,000元。據此,甲君應申報出售前揭權利收入2,250,000元,取得成本1,250,000元,甲君如未提示交易時之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為67,500元(=2,250,000元*3%),其持有 期間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419,625元〔=(2,250,000元-1,250,000元-67,500元)*45%〕。(綜所稅股郭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6.民眾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問:於跨境電商平台購買自用、非供銷售貨物,為何須課徵營業稅?

該關表示,我國營業稅的徵收是採消費地課徵原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民眾跨境網購之貨物,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進口次數頻繁係指:(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三)進口次數之認定以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提醒民眾,倘對跨境網購貨物應繳納稅費有疑問,可先洽詢委任報關業者瞭解貨物申報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高雄關業務二組張志成:07-821-3685#109)

 

7.營業人欠稅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能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除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外,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才能申請變更稅籍。

      轄內A工程公司(下稱欠稅人)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逾180萬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動產,及該公司幾次自行繳納部分欠稅嗣即未再繳納,截至111年12月,尚欠稅款逾90萬元,該公司已申請停業,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為積極追討欠稅,該局衡酌欠稅人主要係經營各項建築土木業營造工程,具有甲級營造廠資格,因該資格取得不易,研判應具有一定市場價值,若負責人已無意願繼續營業,極可能出售公司股權,轉讓甲級營造資格,於是密集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追蹤其營業動態。112年8月發現,欠稅人已向轄區地方政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營業地址亦申請遷移,顯欲將公司脫手他人。該局乃積極輔導欠稅人,要繳清欠稅,完成稅籍變更,才能讓變更後之營業人在新址順利營業,欠稅人最終也一次繳清所餘滯欠稅款。

  針對欠稅案件,國稅局隨時掌握欠稅人財產及營業動態,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有僥倖心理,以免影響個人或公司聲譽及經濟活動,得不償失。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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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本會舉辦「一一三年度稅務(法律)研討會」--- 強力徵求研討會議題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42.html  

 

秘書處公告


本會將舉辦「一一三年度稅務(法律)研討會」

 

強力徵求研討會議題   

 

上課時間:113年7月19日(星期五),下午2點至5點上課

 

請會員先將平常實務中所發生的法律(與財稅相關)問題  用文字敘述提供給公會,陳俊茂律師將於課堂中會以不具名方式來解答。


請於113年07月01日(星期一)中午前 傳真:04-7273901或E-mail:tax.acc@msa.hinet.net

 

113   法律(與財稅相關) 議題提案單 

 

會員編號

 

會員姓名

 

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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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3.03.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410.html 【113.03.05稅務訊息】


1.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本(113)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本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銷售稅組蔡明志轉7524)

 

2.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113年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112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1)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應以查得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112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轄區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適用本項規定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門檻調降1,000萬元至2,000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000萬元。

   (二)新北市:4,000萬元。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000萬元。

   (四)其他地區:2,000萬元。

 (2)非屬前述規定情形

      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2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3.公司借入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應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4.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當心觸犯刑責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45%,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行為。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A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乙君申報B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經查,系爭裝修工程實際上係修繕乙君所有B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相關支出屬乙君交易B房地的成本費用,又乙君為甲君A房地合一稅案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短期交易A房地所得應適用最高稅率45%,遂與代理人乙君合意,將系爭裝修工程發票上所載買受人乙君的名字及地址塗銷改成甲君資料後重新影印,再檢附該變造後發票影本虛報甲君A房地的成本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約28萬元,逃漏稅捐12萬餘元,除應補繳稅款外,渠等明知無交易事實,通謀變造裝修工程發票進而虛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逃漏稅捐等情,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經稽徵機關將涉案人甲君及乙君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5.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甲機關團體112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30日請款,但該團體於113年1月8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依上述稅法規定,應於113年1月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113年2月15日前(法定截止至113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114年1月底前填報113年度扣繳憑單。

      呼籲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源,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應扣繳之所得時,始負代扣稅款、依限繳納及申報之義務。

 

6.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2年度的所得應於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7.營利事業承包損益得可靠估計之長期工程,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間在1年以上者,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採用完工比例法,如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

舉例: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新建工程,合約總價2億元,預計工程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主張該工程之工程損益無法估計,所以採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為0元。惟經該局調閱工程承攬合約及收付款資料,查得合約載明工程款係依工程完工程度驗收付款,且由甲公司提出估驗請款計價單等向乙公司請款,經乙公司驗收確認無誤後支付工程款,故該局認定該廠房新建工程屬工程損益得可靠估計,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依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重新計算,並調增甲公司110年度應認列之工程損益430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期間在1年以上者,如未有工程損益確實無法合理估計之情形,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營所稅組華股長:(03)3396789轉1360)

 

8.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調整起扣標準

      113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薪資受領人如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起扣標準調整為新臺幣(下同)88,501元。

      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另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給付非固定薪資案例說明,A公司於113年2月1日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各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超過起扣標準,免予扣繳,惟A公司仍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另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給付時應扣取5,000元(100,000元×5%)稅款,並於次(3)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溢扣繳稅款情事時,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綜所遺贈稅組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5)

 

編輯委員會編製113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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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舉辦「發票上雲端全支付歡樂pay」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441.html


代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3.05.30彰稅服字第1136159458號函


主旨:舉辦「發票上雲端全支付歡樂pay」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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