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Wed, 29 Mar 2023 05:55:09 CST Wed, 29 Mar 2023 05:55:09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2.03.08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255.html 【112.03.08稅務訊息】       

        

1.4月起執行網路交易選案查核作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網路交易逃漏稅捐,該所自112年4月1日起對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或營業人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實際營業情形與稅籍登記資料不符,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稅額等情事,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及補報補繳事宜。

      部分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購買或銷售貨物及勞務(含跨境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因不諳稅法,發生下列疏漏,致有逃漏稅捐情事:(1)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未辦理稅籍登記。(2)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未開立統一發票、未取具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

  (3)經營網路交易且為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未按季覈實提供每月銷售額,或提供之資料不實。(4)個人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物,低報進口完稅價格,轉而利用網路銷售,未辦理稅籍登記,涉嫌漏進漏銷。(5)營業人以個人名義進口貨物,轉而利用網路銷售,涉嫌漏進漏銷。(6)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不含境內自然人跨境利用網路購買電子勞務),未報繳營業稅。(大屯銷售稅股陳瑩甄(04)24852934轉303)

 

2.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本(112)年4月1日開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營業收入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查核作業將於本(112)年4月1日起執行,該分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針對營業人(包含經營網路購物業者)有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臺中分局銷售稅課楊淑圓:(04)22588181轉335)

 

3.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營利事業如符合前揭法條但書之扣除虧損規定,且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者,可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惟倘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者,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87萬元、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75萬元,課稅所得額12萬元,應納稅額0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109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虧損未扣除餘額為125萬元,且其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87萬元,已超過上開12萬元起徵額,惟甲公司僅扣除至起徵額,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甲公司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87萬元(即110年度全年所得額),未扣除餘額為38萬元(=109年度核定未扣除餘額125萬元-110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87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全年所得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者,於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時,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4.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非營業人時之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折單)與非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出具退折單時,「單價」欄位應填載含稅金額,另「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規定,單價乘以數量後,除以1.05乘以0.05後計算營業稅額,再以總額減營業稅額後之金額填載之。

  舉例:某商品定價為每個新臺幣300元,營業人銷售該商品10個與一般消費者,嗣該消費者退貨5個,該營業人開立退折單或該消費者出具退折單時,「數量」欄位應填載5,「單價」欄位應填載300,「金額(不含稅之進貨額)」欄位應填載1,429(=1,500-71),「營業稅額」欄位應填載71(=1,500÷1.05×0.05),最後再由該消費者於該退折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04)22588181轉333)

 

5.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入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如約定代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X適用之稅率),嗣出售該土地,屬代繳土地增值稅相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為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至其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取得土地之成本減除。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其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3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及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該土地漲價總數額應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購入土地時,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屬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之一部分,亦為個人取得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得列為成本減除。

舉例:甲君於109年6月間買進土地1筆,並依買賣契約約定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88萬元,甲君嗣於111年7月間出售該土地,其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前地主持有土地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29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但增列其代前地主繳納之土地增值稅88萬元為成本,調增課稅所得202萬元(290萬元—88萬元),並補徵稅額70.7萬元(202萬元X35%)。

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範圍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杜審核員02-2311-3711分機1593)

 

6.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如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被投資事業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係其100%持有股權之薩摩亞群島A公司於109年度辦理清算完結所致,經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之營業費用,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亦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惟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A公司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其申報投資損失不予認列,補徵稅額340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之損失,除投資損失須已實現者外,尚須檢具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因營業上虧損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7.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審核其3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 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8.公司減資,以其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之股款,應認列證券交易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以其持有其他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之股款,該股票抵充股款之數額與減資公司取得該股票成本間之價差,應列報證券交易損益。

      公司減資並以其持有其他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之股款,對股東而言仍為股本之退還,無所得稅課稅問題,但對減資公司而言係屬轉讓其他公司股票予股東,以其相當之價值抵償應退還之股款,公司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屬於資產中之有價證券投資,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其估價以轉讓資產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復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2款及財政部69年5月5日台財稅第33561號函規定,公司增資,認股股東以持有他公司股票,抵繳認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同一法理,公司減資時,以其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繳因減資而應退還股東之股款,其抵繳退還股款金額超過公司取得股票成本部分,亦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但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減資公司之基本所得額課稅;如為損失,則依同條例同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甲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流通在外股數1,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其唯一股東為乙公司。甲公司於110年6月經全體董事決議減資2,000萬元,並以其所持有作有價證券投資之國內丙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150萬股作價抵充退還股款。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票原始成本為1,500萬元,與作價抵充退還股款金額2,000萬元之價差500萬元,因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甲公司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呼籲公司辦理減資,以持有其他公司經簽證發行之股票抵充應退還股東股款,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正確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列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9.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賡續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鼓勵汰舊換新,於111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將租稅優惠措施實施期間延長至115年12月31日。

      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40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40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二、於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或93年1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提醒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於完成報廢及新領牌照登記日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申請程序。(彰化分局銷售稅課林淑專轉319)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0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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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會員欲申請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洗錢防制查詢系統」相關操作方法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2409.html  

【申請說明】

1、請先進入以下網頁

 https://aml.tdcc.com.tw/AMLAMF/login.html


線上系統點選【非金融事業首次申請】,輸入資料

 

2、檢核無誤,請務必點選提交申請】後,再列印,列印完成後才能關閉視窗

 

3、列印出來的使用申請書左下角 請蓋  事務所大小章後,正本一份交付所屬公會確認。


 

(四)集保結算所收到公會全聯會統整資料確認後,系統將Email傳送管理者帳號/初始密碼至管理者之電子郵件信箱。


 

(五)會員(申請使用之管理者)收到帳密後(次一營業日生效),登入系統變更初始密碼(密碼原則為至少8碼英數字),依需求得建置2名使用者帳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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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財政部賦稅署)彙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稅務申辦案件錯誤態樣彙整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258.html  

 

代轉財政部賦稅署彙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稅務申辦案件錯誤態樣彙整表


主旨:檢送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彙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稅務申辦案件錯誤態樣彙整表」(111年1月至12月)1份,請請會員參考並注意,以提升執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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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2.02.2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247.html 【112.02.24稅務訊息】

1.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上路,請注意容易誤解三件事

      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針對上述新制規定,南區國稅局列出容易誤解的三件事,提供業者參考。

  第一,誤以為只要有從事網路銷售,都要適用新制規定: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得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至於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辦稅籍登記者,並沒有新制規定的適用。

  第二,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都不必於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事後再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今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其設立時就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如屬商工登記案件,應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如屬非商工登記案件(即設籍課稅者),應於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營業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規定處罰。

  第三,誤以為應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4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去(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今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今年1月1日至1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為輔導期,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

      至於今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今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補充說明,營業人登記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可選擇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辦理,以節省紙本申請的郵寄或交通成本。(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98043)

 

2.執行業務者應設置帳簿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所得,財政部頒訂之費用標準僅提供未依法設帳記載之業者推計所得額使用

      財政部112年2月1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係以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執行業務者為適用對象,稽徵機關得依該2項標準推計其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至已依法設帳核實申報所得之執行業務者,並不適用該2項標準。

      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以設置帳簿核實計算所得額課稅為原則,惟部分業者因未依法設帳記載及申報,稽徵機關無法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之情形下,爰規定得由該部訂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課稅。

      以會計師或建築師為例,倘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者,111年度費用標準分別為核定收入總額之30%及35%,換算其淨利率分別為70%及65%;至已依法設帳之業者,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不受該費用率之限制。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之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無須按該部頒收入、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合理課稅,並減少徵納雙方間之爭議,請執行業務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王科長俊龍電話:02-2322-8122)

 

3.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可使用工商憑證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使用「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其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方便營業人網路申報營業稅時匯入使用,節省逐一登錄進項憑證時間。

      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查詢並下載前一個月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參考運用。例如:112年1月6日,可查得111年6月24日至同年12月23日間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下載資料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屬固定資產,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倘為不得扣抵者,請自行刪除;若還有其他可扣抵的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仍請依規定加入申報。該局提醒,上述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僅供參考,營業人仍應檢視下載資料並依法令規定據以申報營業稅。

 (銷售稅組 吳小姐(04)23051111轉7517)

 

4.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上述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係以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舉例: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之土木工程,雙方約定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嗣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依約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向甲公司收取罰款105萬元,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實收價款210萬元(315萬元-105萬元),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315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由乙公司開立賠償金收據105萬元予甲公司。

      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5.網購或電視購物買賣條件符合鑑賞期退貨解約規定者,實體發票可緩寄但不可緩開

      疫情讓消費型態轉變,宅經濟持續升溫,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適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請注意仍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造成違章漏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除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特別賦予7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特別規定,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特別規定,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但營業人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且未申報當期銷售額,可能會發生違章漏稅被處罰的憾事。

  舉例:為經營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乙於111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立即刷卡付清貨款,甲於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甲依規定應在乙付款時(8月30日)開立發票,但可在商品發送給乙時,將該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讓乙知悉。等到7天鑑賞期過後,甲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不過,甲遲至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發票,該筆銷售額並未於111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應予補稅處罰。

      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業者,銷售貨物如符合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同時應將所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買受人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漏開發票。

      補充說明,如果是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不會有上述發票寄送的問題。但營業人如因買受人沒有使用載具,未開立雲端發票,而是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仍可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98043)

 

6.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情事,仍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若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會被處罰。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3月出售臺南市某房地,依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列報該房地的取得成本為7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君的取得成本只有650萬元,因甲君向建設公司購買該房地時,買賣契約雖簽訂總價750萬元(內含裝潢費150萬元),惟事後建設公司折減裝潢費100萬元,甲君實際取得該房地成本應為650萬元,甲君因虛報成本100萬元致漏報所得100萬元,國稅局核定除補徵稅額35萬元外,並處罰鍰14萬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不諳稅法規定,係委託代書代為辦理申報,並無漏報的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經該局審理結果仍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說明,甲君復查申請遭駁回的主要理由係參諸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人民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應就該代理人的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又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如符合課稅範圍者,即應據實申報繳納,且須完整揭露其與課稅有關之事實,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報,經查得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尚不得以代理人的疏失為由,卸免短漏報所得責任。

 

7.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分別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另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本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舉例:吳先生105年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2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89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9萬元

      吳先生於112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就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吳小姐(04)24852934轉220)

 

8.111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資料,期限至112年3月15日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2)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需求者,可自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透過網路或臨櫃向稽徵機關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申請人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2)不提供本

  人全部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1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四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

      特別提醒為免除逐年申請的不便,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或不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高雄國稅局戚振中股長 撰稿人:陳佳伶(07)7256600分機7838)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0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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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112年4月25日(下午)舉辦「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機關團體結算申報作業講習及座談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257.html


代轉彰化分局講習活動通知

 

講習會課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ntb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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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2.02.02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237.html


【112.02.02稅務訊息】               

1.獨資合夥商號雖免納營所稅,但漏報所得額仍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舉例:甲獨資商號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109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2.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網拍業者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資訊科技發展日趨多元,營業人除了透過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外,為了增加與消費者的互動,也會透過網路平臺、LINE、

  IG或臉書等直播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逃漏稅。

      營業人為方便民眾下單,會建置多元的直播收單系統,又為了提供民眾更多元的付款方式,並省去向銀行不同部門申請的時間及人工對帳的瑣事,營業人透過已整合金流及資訊流的第三方業者來收款及收單,已成為現在的趨勢;國稅局近年來積極蒐集相關金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選查銷售額偏低之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第三方業者收款隱匿營業收入來逃漏稅。

  舉例:轄內甲公司於臉書以直播方式銷售服飾、飾品等商品,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乙公司建置收單系統及代收款項,並指定乙公司定期將收到的款項轉至甲公司銀行帳戶,經該局蒐集110年度第三方支付業者金流資料,查獲其110年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代收貨款,短漏報銷售額4千1百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並裁處1百萬餘元罰鍰。

      呼籲透過網路交易之營業人請自行檢視若有短漏報銷售額者,應儘快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另自112年1月1日起,應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並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辦妥變更登記者請儘速辦理。


3.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日

  問:其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興建房屋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以未成年人名義申領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倘嗣後該房屋興建完成,於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因仍屬「以自己之資金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之情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該項贈與房屋價值之計算,依同法第10條第1、3項規定,應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04-7274325轉117)

 

4.營業人出租房屋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問: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公司依合約沒收押金做為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就其銷售額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違約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出租房屋給乙公司,乙公司因有擴大營業的需求,另覓他處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合約規定向乙公司沒收押金5萬元做為違約金,甲公司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出租人甲公司違反租約,承租人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的賠償款,就不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如果發生可歸責承租人的事由,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人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果有不慎漏開發票及未報繳營業稅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112年1月16日起組織調整為銷售稅組)吳審核員06-229807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1-13 更新日期:2023-01-13 

 

5.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報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可扣抵稅額計算之正確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舉例:轄內甲公司109年度因透過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乙公司而獲配投資收益1億5千萬元,其相關已繳納之所得稅第三地區0元、大陸地區1,500萬元,甲公司申報時誤以實際收到投資收益淨額1億3千5百萬元列為投資收益,並主張可扣抵稅額1,350萬元。經重新核算甲公司應列報之投資收益金額為稅前總額1億5千萬元,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為1,50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150萬元[(1億5千萬元-1億3千5百萬元)*20%-(1,500萬元-1,350萬元)]。

   提醒營利事業在計算第三地區投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除了注意可扣抵稅額上限,亦須確認所列報之投資收益金額是否正確,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審查一科徐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320)

 

6.外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人力派遣業務,與國內有人力或勞動需求之企業簽訂要派服務合約,所取得之收入性質係屬佣金或人事管理之對價,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不適用該條文按營業收入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舉例:某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乙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合約,派遣船員提供工程船作業服務,經查該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係仲介派遣符合境內營利事業乙公司要求資格之船員,雖其主張船員仍由外國營利事業甲公司指揮監督,惟依據合約,境內乙公司有權要求提供合於規範之船員並決定派遣船員派赴地點及執行工作任務,又派遣之人員如因執行業務發生損害,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承擔,故實際雇主仍為境內乙公司,依上開規定,本案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範圍,尚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務,被派遣至國內要派機構提供勞務人員,係在國內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派機構而非外國派遣機構,其勞務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所得稅。(審一科林美蓮電話:(04)23051111轉7129)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0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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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112年4月25日(上午)舉辦「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網路、手機報稅)作業講習及座談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256.html


代轉彰化分局講習活動通知

 

講習會課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ntb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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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經濟部新增及修正「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234.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2.01.19經商字第11200506921

全聯賢字第1120130-1號


主旨:經濟部業於112119日以經商字第11200506920號公告「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新增1項及修正1項營業項目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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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112年度24小時專訓AB兩班即將開課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254.html


提醒會員112年專訓課程彰化A班於112年3月20日(星期一)、彰化B班於112年3月17日(星期五)早上9:00開課。


依國稅局規定,需有固定座次,開課當天8:20開始報到,報到後自行選位就座並填寫座位表,上課位置即固定不變動;上課遲到30分鐘(含)以上,視為缺課1小時,請假或調課需提前5天前(不含例假日)通知秘書處填寫請假(調課)單。


彰化AB班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上課地點:彰化縣立體育館105教室(彰化市健興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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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2.01.06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229.html 【112.01.06稅務訊息】


1.「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查詢系統」第9次修訂查詢系統自即日起開放,歡迎查詢運用

      配合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同步開放第9次修訂查詢系統。

 請由本部首頁路徑依序點選「財政及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選項,或者點選「財政及貿易統計」項下之輪播圖,進入點閱。

 

2.營利事業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舉例: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歸屬列報。(審一科宋審核員  電話:(03)3396789轉1362)

 

3.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會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被檢舉虛列薪資費用,如經查獲屬實,雖經剔除該虛報薪資費用後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按「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分別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

  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為虧損560,000元,嗣後遭檢舉虛列薪資費用250,000元,經稽徵機關查核其相關薪資費用明細,因部分員工無法提示給付薪資證明及相關工作內容等證明文件供核,虛列薪資費用250,000元屬實,重核全年虧損310,000元,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其漏稅額50,000元(短漏報所得額250,000元×稅率20%),並裁處罰鍰。

   

4.個人交易未經簽證發行股票公司之股份,免課徵證券交易稅,惟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投資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份,因該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個人出售上述股份時,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屬個人財產交易之性質,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甲君持有未簽證發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總價500萬元取得,甲君於109年間以每股3,000元,即總價1,500萬元出售與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於交易時便知A公司並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其交易免課徵證券交易稅。然因其股份轉讓交易係屬甲君個人財產交易範疇,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卻漏未將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萬元(即股份轉讓價額1,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500萬元)列入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約35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約170餘萬元。

    呼籲民眾轉讓公司持股,應查明該持股是否屬已依法辦理股票簽證發行之股票,如屬上述案例情形,應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以維個人權益。(審三科劉股長分機1760)

 

5.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並依限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者,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又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92年2月26日

  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呼籲近年來,每年皆有受託人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信託所得而受罰之案件發生,納稅義務人於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家伃:04-25291040分機 206)

 

6.繼承人間協議分割遺產,不課徵贈與稅;但記得扣除代墊繳的遺產稅喔!問:其母親今年度亡故,已辦理遺產稅申報,並繳清遺產稅且取得證明書,繼承人有3人,若想把大部分的遺產登記給其中1位繼承人,如此協議分割遺產,其他2位繼承人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依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之規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舉例:李母於111年辭世,遺有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銀行存款1,000萬元,遺產合計6,000萬元,繼承人有甲、乙、丙等3人。繼承人經協議完納遺產稅後,甲、乙取得現金遺產,土地則由丙繼承取得,雖然3人協議分配的遺產價值不相當,但並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情事,不課徵贈與稅。

       提醒繼承人應先行繳清遺產稅後,始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若繼承人有以其自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所墊繳之遺產稅後再行協議分割,倘有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需就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核課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鼓山稽徵所盧玲君主任 撰稿人:黃柏堅:(07)5215258 分機6633)

 

7.虛列捐贈扣除額逃漏稅,獲緩起訴或緩刑,仍應按所漏稅額計算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因虛報捐贈扣除額,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命令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稽徵機關仍得按其所逃漏的綜合所得稅額計算應處罰鍰,減除緩起訴處分金後裁處罰鍰。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140萬元,經該局就甲君提示的捐贈收據向受贈單位查證,查得甲君塗改捐贈收據,虛列捐贈金額約100萬元,除剔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甲君主張業經檢察官緩起訴並支付緩起訴處分金10萬元,再處稅務罰鍰,有重複處罰之情形。因甲君持不實捐贈收據虛報捐贈扣除額,以減少其應負擔稅捐債務,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罪,同時也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的義務,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該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稽徵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該案經移送刑事偵辦結果,為緩起訴處分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10萬元確定,該局就甲君違反結算申報義務的行為,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35萬元,先扣抵已繳納處分金10萬元後按餘額25萬元處罰,並無甲君所述重複處罰的情事。

       提醒利用捐贈以達節稅目的者,除捐贈對象應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外,其捐贈行為必須為真實,始得持該捐贈收據向稅捐稽徵機關列報捐贈扣除額,若有以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扣除額者,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逃漏稅捐刑責及罰鍰。(法務二科呂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681)

 

8.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公司尚未清償者,應申報遺產稅

  問:其父親生前借款500萬給公司,公司迄今尚未償還,該筆借款是否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公司且截至死亡日止該公司尚未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於被繼承人財產,故該筆500萬之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分機117)

 

9.個人購買房地,如取得價金折讓,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舉例:甲君於105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9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1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9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誠實申報,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低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莊家誠  (04)26651351轉20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2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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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商業會)112年聯合舉辦營業稅及所得稅法講習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253.html


代轉彰化縣商業會112.02.24彰縣商會炯字第0134號函


主旨:彰化縣商業會訂112324()上午840分於彰化縣地方稅務局3樓簡報室(彰化市中山路2187)召開「聯合舉辦營業稅及所得稅法講習會」,即日起報名至112317日額滿為止,請會員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檢附講習課程表及報名表乙份。


二、為配合新冠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依個人需要佩戴口罩,若有發燒、身體不適情形請在家休息並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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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1.12.27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225.html 【111.12.27稅務訊息】   

              

1.111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期限展延至112年2月6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2年1月1日起至2月6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為112年2月5日,因適逢週日,順延至112年2月6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留意並如期完成申報。

      前開憑單可透過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便捷又省時,於申報期間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即可完成憑單申報作業,相關網路申報細節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特別說明扣繳申報繳稅的新措施,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所扣繳的稅款向國庫繳清,該扣繳稅款之扣繳單位可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外,今(111)年12月31日起亦可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XCA)」通過身分驗證後,使用扣繳單位的活期存款帳戶線上繳納居住者扣繳稅額。

      如符合下列情形得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2年2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111年度之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提醒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以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並請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審二科王股長(03)3396789轉1406)

 

2.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鑑於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情形甚為普遍,財政部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並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自112年1月1日起將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規定。

    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及保存會員交易紀錄新制,與現行規定之主要差異如下:

 

項目/規定

現行規定

新制規定

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

營業人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組織種類、資本額等事項

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網路銷售營業人網站揭露資訊

未規定

應揭露稅籍登記「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網路平臺營業人收費憑證

未規定

對會員收費憑證應載明必要交易紀錄,如交易品名、日期、金額等,及付費者身分識別資料,如付費者名稱及註冊帳號

      有關前揭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制規定,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依規定暫免辦理稅籍登記者,尚不適用外,其餘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112年1月1日起新設立之營業人

 (一)設立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者

  1.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

  須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補辦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2.非經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即於國稅局設籍課稅)                        

  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主動填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設立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

  (一)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

  (二)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112年1月15日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為利此類  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財政部已發布令釋規定,此類營業人倘自112年5月1日起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呼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於新制規定實施後,應依規定辦理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以免違反法令規定受罰。(審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3.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網拍業者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資訊科技發展日趨多元,營業人除了透過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外,為了增加與消費者的互動,也會透過網路平臺、LINE、IG或臉書等直播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加強掌握金流查緝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逃漏稅。

      營業人為方便民眾下單,會建置多元的直播收單系統,又為了提供民眾更多元的付款方式,並省去向銀行不同部門申請的時間及人工對帳的瑣事,營業人透過已整合金流及資訊流的第三方業者來收款及收單,已成為現在的趨勢;國稅局近年來積極蒐集相關金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選查銷售額偏低之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第三方業者收款隱匿營業收入來逃漏稅。

  舉例:轄內甲公司於臉書以直播方式銷售服飾、飾品等商品,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乙公司建置收單系統及代收款項,並指定乙公司定期將收到的款項轉至甲公司銀行帳戶,經該局蒐集110年度第三方支付業者金流資料,查獲其110年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代收貨款,短漏報銷售額4千1百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並裁處1百萬餘元罰鍰。

      呼籲透過網路交易之營業人請自行檢視若有短漏報銷售額者,應儘快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另自112年1月1日起,應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並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辦妥變更登記者請儘速辦理。

 

4.公司負責人隱匿或移轉財產,故意不繳稅,將遭管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規定,行政執行官在訊問納稅義務人後,認為顯有履行可能而不履行,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或認為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拒絕、虛偽報告財產狀況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又按同法條第1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之義務或管收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報告或予管收。

  舉例:轄內A公司88年12月30日設立登記,甲君為負責人,嗣於110年5月12日解散,並選任乙君擔任清算人。A公司107至109年間銷售貨物,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億4,274萬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稅額及裁處罰鍰合計4,284萬元,繳款書合法送達乙君。A公司逾期未繳納稅款,移送強制執行時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經該局調閱A公司及甲君往來銀行資料顯示,107至109年間A公司銀行帳戶並無前述3億4,274萬元進出資料,但甲君及第三人丙君之帳戶有鉅額存款進出,且丙君帳戶有部分資金再轉至甲君帳戶等情形。因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均在甲君擔任負責人期間,前述鉅額款項流向何方,甲君自應知悉,該局乃將上揭情形通報行政執行分署。嗣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甲君到場說明,經訊問及調查後,認定甲君於擔任負責人期間及執行名義成立後,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等事由,且有管收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管收甲君獲准,甲君遭管收後,即先繳交部分稅款,剩餘稅款由第三人提供擔保分期繳納,甲君始獲釋。

      提醒公司負責人切勿以為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將財產移轉或處分給他人,使公司處於無資力狀況,即可規避稅捐執行,如經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等事證,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以維護稅捐正義,實現租稅債權。(徵收科鄭股長(03)3396789轉1571)

 

5.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冷飲店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映,有些冷飲店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消費後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卻被告知免用發票,這是為何?

      依財政部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店家,若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近來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改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是否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要視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20萬元以上,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且應有上述5種情形之一,國稅局即會派員實地訪查,輔導營業人於期限內使用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除依規定處罰外,將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及按稅率5%計算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旗山稽徵所莊佳燕主任 撰稿人:陳如君:(07) 6612027分機5688)   

 

6.進口貨物應正確申報原產地,以免違規受罰

      臺北關近期查獲自東南亞報運進口螺絲及螺帽等,因未以來貨之原產地中國大陸申報,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該關特別提醒業者,進口產品應注意相關規定誠實申報產地,以免違規受罰。

      呼籲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及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蓬勃發展,縱非向大陸地區進口貨物,仍應注意貨物完全生產是否為該國家或地區,或已符最終實質轉型才可視為其原產地。按實質轉型係指下列情形: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者。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者。

      提醒若屬未公告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倘虛報生產國別,即涉逃避管制,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除貨物沒入外,並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且歐盟持續對中國大陸鋼鐵製螺絲螺帽及墊圈課徵反傾銷稅,切勿因一時利益,貿然協助中國大陸廠商違規轉運,以保護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如有疑問,請洽詢業務一組分估一課進口分估三股邱先生,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212。

 

7.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之遺產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惟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之土地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及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惟此土地已簽約出售,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應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其繼承人應負履行交付債務之義務並取得請求未給付土地價款之權利。故應列報上開土地為遺產並同額列為債務扣除,另將買受人尚未給付之價款計入遺產總額,依法計課遺產稅。

舉例:甲君名下1筆土地,111年2月28日簽約出售予乙君,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惟甲君於111年4月5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於乙君,並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則甲君遺產稅應以甲君死亡時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100萬元列入遺產,及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並以尚未收取之價款5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

   提醒遺產稅納稅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土地有無出售之情形,以正確辦理申報。(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8.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度取得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期或當年度各該期間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之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營利事業有股利收入即為兼營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惟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除了股利收入外無其他之免稅銷售額,且帳簿記載完備,則採直接扣抵法可真實反映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對營業人較為有利。

  舉例:轄內甲公司111年1月14日申報110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列報國內股利收入並依兼營辦法採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嗣該局於111年8月25日查獲該公司110年度取得國外股利收入8,000萬元漏未申報,經該局重行計算其不得扣抵比例為10%,核定補徵營業稅116萬元,並處罰鍰40萬元。

      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結束時應記得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選擇較有利的計算方法,依兼營辦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審四科謝股長分機1221)

 

9.營業人莫認為利用他人帳戶收取貨款可隱匿銷售事實而短漏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無論以何種方式收款,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切莫認為以親友等他人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報繳營業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補繳所漏稅額及罰鍰。

舉例:甲公司109年及110年間銷售商品到多家店家及夜市攤商,部分款項係透過物流公司以貨到付款方式收取現金後,轉入甲公司負責人女兒A君個人帳戶,部分款項則請客戶直接匯入甲公司負責人配偶B君個人帳戶,經該局進一步釐清銷貨事實且逐一核對相關款項,發現甲公司於上述期間漏報銷售額計3千萬餘元,嗣甲公司也承認了漏稅事實,該局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皆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10.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免課遺產稅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係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的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前揭規定的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係以5年內繼承的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或繼承之財產原為免課遺產稅之標的,因無一再課徵情形,就不能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而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王先生的父親於108年6月1日死亡,王先生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11萬元,已繳清遺產稅並辦竣繼承登記。嗣111年2月1日王先生的母親死亡,其母親遺有5年內繼承自王先生父親的A、B二筆土地,A地為一般土地,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B地符合農業用地扣除額之土地 ,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所以王先生母親的遺產稅案得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只有A地。

      特別提醒王先生母親繼承自王先生父親之B地,雖無5年內繼承之財產,免課遺產稅的適用,但B地如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可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免課遺產稅。(審二科郭股長 (03)3396789轉1446)

 

11.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其虧損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盈虧互抵。又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為要件,若涉及短漏報所得額情節,原則上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舉例:A公司係經營國產家用家具零售業,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3,378,000元,並且列報已發生於102年度之虧損3,378,000元予以扣除,最終申報106年度課稅所得額0元,經該局依通報資料查得其102年虧損年度遭查獲銷售家具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貨收入980,000元及漏報所得額980,000元,已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否准自106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2年度核定虧損3,378,000元,核定應納稅額574,260元。A公司不服,主張102年度雖有違章事實,但不准盈虧互抵不合常理,仍請准予扣除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未獲變更,仍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國稅局依查得資料認定A公司102年度之發票憑證及收入帳載缺漏不完備且不正確,並未據實申報,且A公司102年度之會計帳證在形式上不完備,並且其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尚無財政部85年10月2日台財稅第851918086號函釋放寬認定及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盈虧互抵等適用,予以駁回確定在案。

      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12.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等活動,免另行辦理稅籍登記,惟應先申請核備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營業人倘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應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及報繳營業稅;又此類臨時性展售活動統一發票之開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應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並交付消費者。

舉例:甲公司係於臺北市萬華區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利用連續假期,於其他縣市舉辦臨時特賣會,嗣後經消費者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遭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事而受處罰。

    提醒營業人辦理臨時性展售活動,應於活動開始前,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於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13.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者 應列入遺產課稅

  問:南區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花掉的現金醫療費用,為何仍要求繼承人必須提出用途證明供審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以詢問的案例說明,本案因被繼承人乙君死亡前二個月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密集轉帳及提領現金,共計300多萬元,經該局向醫院查證結果,乙君住院期間已處於意識不清楚致無法處理事務狀態,繼承人甲君雖說明前揭存款皆由乙君配偶提領,並已全數支付乙君醫療費用,惟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供核,該局除就已查得之醫療費用50多萬元予以核認扣除後,另將餘額250多萬餘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如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者,繼承人應協助說明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相關憑證或單據提供予國稅局,以免遭到補稅。(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112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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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及「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之委託與受理公告及補助要點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252.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2.02.24府綠商字第1120070397號函


主旨:轉知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及「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系統節能專案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委託與受理公告及補助要點各1份,請會員周知。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12210日經商字第11204701320號令及112222日經商字第11204705652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經濟部公告自11231日起受理,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網站:https://www.essc.org.tw


三、本補助執行單位為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補助相關事項詳如公告、補助要點及網站規定,請轉知所屬及各事業,如需諮詢請逕洽客服專線(02)8978-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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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217.html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1.12.13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


一、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


二、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且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二。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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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書表格式已掛載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251.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2.02.03中區國稅營所字第1120002161號函

 

主旨:「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含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及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書表格式內容業經財政部核定,該等書表電子檔案已掛載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請會員自行下載運用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2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3130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及其他申報書表附冊、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不印製提供訂本式附冊,請會員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項下,依需求自行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仍提供前開附冊之申報建檔功能。

 

三、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網路申報開放期間為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完成網路申報後,於112年6月29日前可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網路上傳附件資料,請會員多加利用,俾減輕申報作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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