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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Mon, 24 Aug 2026 05:49:20 CST Mon, 24 Aug 2026 05:49:20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8.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98.html 【115.08.20稅務訊息】

1.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者,因非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就銷售餐券收取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旅行業者於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如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事項)收取價款時,應製作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收執。另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代辦簽證工本費等旅遊相關營業項目,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並逐項依規定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旅行社若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銷售餐券,消費者於購買後自行前往餐廳用餐,與一般營業人代售餐券無異,尚非旅行業專屬之法定業務,不屬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適用範圍,旅行業者應就代售餐券收取之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消費者甲向旅行社乙購買南投2日遊4,699元行程,另加購臺北知名燒肉店999元餐券,則旅行社乙向甲收取之南投行程費用4,699元,因涵蓋遊覽車、保險、火鍋餐廳等旅遊相關費用,屬旅行業者法定業務所收取之代價,旅行社乙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消費者甲;至另外代售餐券則屬一般代售業務,應就該餐券全額999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

      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單純代售餐券,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銷售稅組周股長分機1850)

 

2.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之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甲君於109年8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三重區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114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11月以1,300萬元出售。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年8月起算,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取得該房地所有權登記日(114年9月中旬)起算,重行計算其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166.5萬元-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

        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交屋後出售,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預售房地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民眾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務必確認持有期間起算點。

(遺贈稅組林股長分機1570)

 

3.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舉例:甲君於113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0元出售其於108年以每股10元購買之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出售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200萬股×10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988萬元(4,000萬元-2,000萬元-12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270萬元【〔(1,988萬元+112萬元)-免稅額度750萬〕×20%】,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侯股長:06-2223111轉8128)

 

4.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綜所遺贈稅組顏股長轉8066)

 

5.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於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近年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逐漸發展,部分P2P平臺業者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且參與借貸交易利率之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用,借貸款項之利息係由P2P平臺業者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或由平臺自行代理收付,P2P平臺業者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明確扣繳義務,該部發布解釋明定P2P平臺業者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以簡化程序。

      本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本解釋令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所得,應由出借人就收取之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所得稅申報,免由P2P平臺業者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財政部 蔡科長博聿:02-23228423)

 

6.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化自動導引與零售技術進步,國人透過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購買食品及飲料的消費型態極為普及。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落實節能減碳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銷售食品及飲料的自販機由原先每日「彙開」統一發票,改為「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及飲料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調整資訊系統或汰換舊機台需要緩衝時間,財政部訂定分階段適用期限:凡營業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販機,其緩衝期已於111年底屆滿;至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老舊機台,則應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整或汰換。該局強調,目前距離最終緩衝期限僅剩約1年半,請仍使用舊式機台的營業人預為規劃,儘速聯繫系統商或產製廠商辦理軟硬體升級。

舉例:甲公司經營連鎖運動中心,店內設置50台銷售瓶裝飲料的自販機,該等機台均於109年間購入,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機台。依現行規定,甲公司目前仍可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彙開一張統一發票;惟自117年1月1日起,該50台機台均必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含電子發票)之功能。若屆時甲公司仍未完成機台調整,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請經營食品及飲料自販機的營業人主動檢視機台取得日期,如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請儘速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機台升級或換裝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的設備,避免屆期因機台廠商排程擁擠或機件短缺而影響營運。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未依規定開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1280)

 

7.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符合相關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住宅投入社會住宅使用,提供更多居住及照顧服務等資源,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供興辦社會住宅,且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用途,從事社會住宅出租之營業人所取得之租金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其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並非所有出租住宅都能適用這項優惠,必須是依「住宅法」規定興辦的社會住宅,且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依法令規定用途使用,才能適用免徵營業稅。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公益出租人有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所有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尚非屬依住宅法規定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自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陳玉芳轉302)


8.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前述變更要保人行為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9.非營利事業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問:近期有一未辦稅籍登記文化團體來電詢問,其近期將舉辦展演活動且有銷售票券及周邊商品收入,要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經常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及扣抵聯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留存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並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

 

10.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應如何計算申報其遺產價值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土地,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前段所稱特定親屬,包含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5月死亡,生前曾於114年2月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10萬元、334萬元申報繳納贈與稅40萬元(310萬元+33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400萬元,400萬元×稅率10%=40萬元)。嗣乙君於114年12月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登記。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之公告現值已分別為400萬元、420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已經乙君移轉所有權,B土地尚在乙君名下,所以乙君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應以A土地甲君「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310萬元及B土地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420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其贈與時已繳納贈與稅40萬元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及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俾正確計算價值並申報繳納遺產稅。(高雄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李嬪婷股長:(07) 7256600#7770)

 

11.營業人將購買之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轉售予他人,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將預售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均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舉例:營業人A公司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繳納部分價金未登記產權前,於113年11月將預售屋權利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175萬元轉售B個人 (讓與價格2,470萬元、未繳納價金3,705萬元),並約定房屋款1,235萬元、土地款1,235萬元),A公司分別開立房屋應稅發票1,235萬元及土地免稅發票1,235萬元予B個人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將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除補稅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7款規定處罰。

      如有轉售預售屋權利義務,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或將轉讓土地登記權利價格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銷售稅股 張琬婷:(04)24852934轉305)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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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訂於115年8月31日及同年9月15日分別於苗栗及彰化辦理共2場次「工廠安全管理說明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97.html


代轉彰化縣政府115.08.11府綠工字第1150321269號函


主旨:函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訂於115年8月31日及同年9月15日分別於苗栗及彰化辦理共2場次「工廠安全管理說明會」,請轉知轄內新設及既設工廠從業人員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5年8月6日產永字第11500862710號函辦理。


二、鑒於工廠製程排氣風管系統具火災風險,為強化國内工廠安全管理文化,惠請貴單位轉知轄內新設及既設工廠重視設計及安全管理,並鼓勵從業人員踴躍參與旨揭說明會,以充分掌握相關法令規範與安全管理重點,提升事業單位自主管理能力,活動簡章如附件。


三、歡迎想深入了解課程之事業單位從業人員,掃描簡章內QRCode進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活動報報」網站進行報名。活動一律網路報名,名額有限,額滿截止。


四、倘對說明會有任何疑問,請逕洽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聯絡人呂小姐、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069896分機56、31,電郵:syleu2@mail.ish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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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平日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55.html


會務通知

提醒您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彰化平日班將於115年3月18日(星期三)

早上8:30開始報到,9:00準時開課


1.上課日期:115/3/18(三)、115/3/19(四)、115/3/25(三)、115/3/26(四)


2.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3.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4.本會會員每年應完成之24小時專業訓練時數,其中必須有防制洗錢及個資法相關課程;所以平日班3月18日(三)下的課程不能請假


5.四天的課程都有提供午餐。 【為響應環保,請會員自行攜帶器具裝茶水。】


6.上課人數眾多,為了空氣暢通,室內一定會開啟冷氣空調,請會員自行攜帶適合自己的衣物(帽)。


7.最近如果有感冒或其他身體不適,麻煩上課請自行主動戴上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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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115年09月23日(三)由凃星宇會計師主講「稅務金流案件與個案調查案件研析」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95.html


本會「一一五年度會員教育講習」:


這次我們邀請的講師是曾經擔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稅務員,並曾有國稅局各科室實務經驗的會計師來跟大家分享。


(一)上課日期:115年09月23日(星期三)  下午12:30開始報到

       下午1點至下午5點(共計4小時)


(二)課程名稱:「稅務金流案件與個案調查案件研析」


(三)講    師:凃星宇會計師


(四)上課地點:彰化縣立體育館106教室(彰化市健興路1號)


(五)課程大綱:(課程內容得由講師視實際需要局部異動)

        1.洗錢防制相關法規          2.金流與個調案件特性

        3.案件分享及相關法令      4.最新法令研議


    報名截止日:115年08月31日(星期一)中午前,額滿即停止報名


回覆報名請多多利用E-Mail:tax.acc@msa.hinet.net 

  或是:傳真專線--7273901 ,傳真後請務必來電確認—7273622    

 

一一五年度教育講習   報名回條★

 

會員編號

 

會員姓名

 

 

上課日期:9/23(星期三) 

課程名稱「稅務金流案件與個案調查案件研析」

地點:彰化縣立體育館106教室

備註

敬請會員務必於報名截止日期8/31(一)中午前 

E-Mail:tax.acc@msa.hinet.net

傳真專線:04-7273901, 傳真後請來電確認TEL:04-7273622。

為響應環保,請會員自行攜帶器具裝茶水

▲教室為密閉空間,上課的人員眾多,一定會開啟空調,請自備保暖防風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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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8.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96.html 【115.08.05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真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3.決算申報案件;4.清算申報案件等4類外,其餘均得採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電子帳簿後,紙本帳簿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備供查核。而且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2.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採購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若無實際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除面臨補徵營業稅及加處罰鍰外,若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倘未依法取得並保存憑證,或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憑證,相關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利用財稅大數據分析及智慧化審查系統,針對無實際交易卻開立或取得發票之異常流向進行持續性查核,營業人切勿聽信不法管道購買憑證充抵成本費用,以免觸犯法網。

   

3.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來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舉例:甲君於112年1月買進農地1筆,因未作農業使用,嗣於115年6月出售,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法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甲君持有期間(112年1月至115年6月)漲價總數額為80萬元;稅捐稽徵機關以前手於107年取得該筆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115年6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核算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故甲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甲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107年至111年12月)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計算之土地增值稅24萬元〔40萬元*(20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得作為移轉費用減除,倘甲君未能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另外還可按成交價額3%設算扣除移轉費用30萬元(1,000萬元×3%,上限為30萬元),合計可減除移轉費用計54萬元。

 

4.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稅率有機會降很大!

問: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舉例: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

 

5.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320)

 

6.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入營運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者,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該等投資支出如取得政府補助款,則應自實際投資金額中減除。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實際支出金額係以營利事業興建或購置成本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認定。

舉例:甲公司為提升節能效率及整體營運表現,於113年間以112年度盈餘購置空調、照明等符合節能規定之設備合計450萬元,並取得節能設備補助40萬元,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時,因40萬元為政府補助款,甲公司未實際支出,故僅得填報410萬元。

      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實質投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以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之金額認定,而非原始支出總額。營利事業應先檢視相關投資項目受有補助款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1360)

 

7.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同法第24條及相關法規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該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因此,營利事業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地,嗣出售該筆房地,應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及辦理結算申報,倘為交易所得,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並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稅額;倘為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舉例:甲公司於110年間經法院拍定取得一筆A房地,並於同年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於113年出售該筆房地,該筆房地交易損失為20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後申報課稅所得額400萬元,應納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200萬元分開計算後,調增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梁股長:02-23113711#1250)

 

8.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報您知

問:被繼承人生前購買預售屋,於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不幸過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未提供預售屋資料,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依該契約得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之「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該權利價額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計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甲君於112年2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10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7,000萬元,預定115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5年1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2,300萬元,應申報甲君遺留之「債權」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情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列入遺產債權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而涉罰。

 

9.注意時限開發票,分次收款也沒煩惱!                       

      現代人購買大型家具、家電或高單價商品,採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經是常態,但營業人不論是以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銷售貨物要記得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分次收款時,對於發票開立時點仍有疑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待交貨後再收取尾款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訂金時先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於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餘額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約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營業人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10.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上市櫃與非上市櫃公司認定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資股票,倘被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即應收股利),應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按「股票類型」及「基準日」加以判定。

有關被繼承人所遺有不同類型的股票,其應收股利及遺產或所得的認定基準如下: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以「除權(息)交易日」為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已經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即除權息交易日),而該基準日係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確定。
二、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並未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的發放日為基準日。
三、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或「繼承人的所得」,關鍵在於權利取得的時點與死亡日的先後順序。若上述各類型股票的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含當日),該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該股利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的所得。

舉例:甲君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該公司公告115年6月1日為除息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惟甲君於115年6月5日過世。因「除息日」在死亡日前發生,領取股利的權利在甲君生前就已確定,故該筆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息日」晚於甲君死亡日,則這筆股利不視為甲君的遺產,應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前,請先向配發股利的公司或代理證券商確認基準日,並按前揭認定原則正確區分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所得,依規定辦理申報。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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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通知)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42.html


會務通知


115年『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班上課注意事項


(一) 彰化密集班115年2月25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彰化平日班115年3月18日(星期三)早上9:00開課; 

 

依國稅局規定,需有固定座次,開課當天8:30開始報到,報到後自行選位就座並填寫座位表,上課位置即固定不變動。


(二)  各班上課日期、時間與地點:

1.彰化密集班(苗栗縣西湖渡假村)

   上課日期:115/2/25(三)、115/2/26(四)、115/2/27(五)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6:00

   上課地點:苗栗西湖渡假村—米蘭會議室(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西湖11號)

 

2.彰化平日班:              

  上課日期:115/3/18(三)、115/3/19(四)、115/3/25(三)、115/3/26(四)

  上課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上課地點:全國麗園大飯店(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南路11號)

 

(三)  國稅局實施抽點制度,並依當時簽到與否作為當日之時數認定,會員務必親自於上課前簽到並於課後簽退,避免遺漏造成權益受損。

 

(四) 開課當日坐定後即為日後上課之座位,將不再另行排定,並將依此座位進行不定時點名。缺席者,該單元即視為缺課。

上課遲到30分鐘(含)以上,視為缺課1小時。◆

 

(五) 彰化平日班會員如需請假,請務必填寫請假單。

因受上課未達24小時者,次年無法執業之限制,缺、曠課則請會員自行注意。

 

(六)排定課程無法前往上課時,請於3天前(不含例假日)事先填妥請假單,

 傳真至本會04-7273901,務必請電話04-7273622跟秘書處再次確認

 

(七)★彰化密集班會員不得請假或調課★

 

(八)報名繳費後至開課前15天不克參加本期課程退還學費七成,開課日前15天則不受理申請退還,已繳學費、雜費等各項費用(密集班訂房後退課者,尚需再依飯店規定扣取相關費用)

 

(九)各班測驗日期、題型︰選擇題(單選40題,每題2.5分) 

彰化密集班: 115年2月27日(星期五) 下午5︰00~5︰30

彰化平日班: 115年3月26日(星期四) 下午4︰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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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開始申請囉!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94.html  

 

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開始申請囉!                                 

(一)、申請資格與條件:凡本會所屬會員子女,就讀國內國民中學以上,成績優良者。

1-1.學年總成績:

1-2.操行:甲等。

1-3.智育:(1)國中組八十五分以上。                     

                  (2)高中組八十分以上。

                  (3)大專組七十五分以上。

                  (4)研究所七十五分以上。

                  (5)博士組七十五分以上。

1-4.申請之會員需已按期繳清常年會費者。

1-5.每名會員只限一名子女申請 

1-6.符合上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發給獎學金。

 

(二)、申請規定手續:請填具申請表乙份及下列佐證資料   

2-1.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乙份(影印亦可)。               

2-2.114年學年度(含上、下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乙份

2-3. 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如申請人與子女不同戶籍,應分別影印戶口名簿。

 

(三)、申請期限:本獎學金每年發給一次,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申請期限,逾期恕不再受理。

 

(四)、獎學金之審核:由理事會負責審核,次年會員大會時頒發

 

(五)、獎學金之金額與名額暫定如下:

獎學金組別:                                        

5-1.國中組-為就讀各國民中學或私立中學之國中部者。

5-2.高中組-為就讀各公私立五專三年級以下或高中、高職者。

5-3.大專組-為就讀各公私立五專四年級以上、二專、三專、大學院校者。

5-4.研究所-為就讀各公私立碩士班者。

5-5.博士組-為就讀各公私立博士班者。

 

◆  獎學金名額及獎別修訂:(依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暨幹部聯席會提案決議修正),其獎學金申請名額如下:

1.國中組-二名,每名壹仟元及獎狀乙紙。             

2.高中組-五名,每名壹仟貳佰元及獎狀乙紙。               

3.大專組-八名,每名壹仟伍佰元及獎狀乙紙。          

4.研究所-六名,每名壹仟捌佰元及獎狀乙紙。

5.博士組-不限名額,每名貳仟元及獎狀乙紙。

◆每學年申請獎學金人數如超額時,應按規定名額取其成績較優者發給。

1.同分數者,依操性成績同分數者,依體育成績高低決定。 

2.以上皆一樣,則依國文、數學、英文、理化次第決定之。

 

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表請至公會網站>檔案下載報名(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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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7.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93.html 【115.07.20稅務訊息】                

1.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周股長:02-23113711分機1850)

 

2.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權利金免稅,請留意申請時效及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為提升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所支付之外國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得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受本項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時效及要件。

      依115年5月13日修正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下稱審查原則)第12點第1項至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者,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核准,並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期間,每次最長以3年為限,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若核准免稅期間屆滿,契約仍屬有效者,外國營利事業可再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既於我國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又於其居住地國享有免稅或低稅負待遇,致產生雙重不課稅情形,審查原則第11點第1項規定,若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依該國或地區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115年5月13日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則不受審查原則法定最低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免稅之規定。

      審查原則自115年5月13日修正生效後,相關申請案件均應適用新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申請時,請先行檢視申請時效是否逾期,並說明及提供居住地國對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資料,以加快稽徵機關審理速度。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李股長:06-2223111轉8034)

 

3.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倘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計。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雖在財務會計上須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屬未實現損失,依前開規定,不得列計損失,乃調減兌換虧損100萬元,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

      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臺北國稅局營所稅組葉股長:02-2311-3711分機1273)

 

4.營業人請注意!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喔!

      股東會旺季剛過,股東紀念品拿得開心,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要小心,股東會紀念品的進項稅額是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扣抵,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舉例: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萬個保溫瓶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進項稅額15萬元,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公司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黃股長:06-2223111轉8084)

 

5.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年輕人自行創業正夯,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 

  (高雄國稅局法務組 徐宜畇 股長:(07)7256600 分機7550)

 

6.國內營業人與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梁可蓁:(04)22612821轉314)

 

7.巴威來襲!災損減免看這裡,民眾權益別忘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巴威颱風即將來襲,暴風圈可能帶來強風與豪雨,請民眾注意自身安全及備妥防災設施。若因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受災民眾及營業人可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民眾因颱風致財產受損者,記得掌握「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稅捐減免三步驟,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一覽表,請民眾參考。

      針對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及營業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提醒,除可至臨櫃辦理或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民眾及營業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瞭解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北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520)

 

8.營利事業出售長期持股所獲利得可享租稅優惠

      近年台灣證券市場交易熱絡,不僅一般投資人參與度高,許多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舉例:甲公司於113年底出售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獲利1,000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3年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將全數獲利列報為證券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依先進先出法核對交易明細後發現,所出售股份之取得時間為110年1月的30,000股及112年5月的10,000股,出售獲利分別為800萬元及200萬元,其中符合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800萬元,應按半數400萬元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另持有未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則應全數列入,乃核定甲公司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並退還溢繳的稅款。

      平時除對股票投資交易依法記帳外,於出售時也要依規定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以享有長期持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6-2223111轉8035)

 

9.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嗣後因財務規劃需要,變更信託契約「受益人」時,因屬信託利益權利之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享有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或者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14年間自有資金3,000萬元交付信託,契約約定自己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信託存續期間3年,嗣後因考量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於115年間將受益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此變更行為,係將原由甲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移轉予乙君,甲君應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信託契約變更時之財產價額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信託為近年常見的資產管理工具,信託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宜先瞭解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02-23113711分機1630)

 

10.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31日入帳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即將於本(115)年7月31日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或撥入其指定帳戶,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同年6月1日前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在同年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紙本回復之退稅案件。

      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其指定帳戶;未提供帳戶資料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金額不滿5,000元的退稅,納稅義務人可就近向退稅憑單所載之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餘均須至金融機構或郵局,透過票據交換存入帳戶。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間自本年7月31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屬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於該項下查得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撥付狀態。

      如接獲可疑簡訊、電子郵件退稅通知或退稅帳戶確認,切勿點閱不明超連結,也不要任意輸入個人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侯股長:06-2223111#8110)

 

11.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稅率有機會降很大!

問: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舉例: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 

  (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 林倩如股長 :(07)6260123 分機 5350)

 

12.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張股長:(03)3396789轉1320)

 

13.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利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海外所得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詢所得範圍,民眾必須自行彙整主動申報,申報時應正確填報收入與成本,避免漏報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會詳細載明所得類別及金額,其中所得類別代號76財產交易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可再自行扣除成本費用,避免因重複扣除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近期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包含營利所得1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其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填報收入欄位,並按20%計算所得額,即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800萬✕20%〕。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清楚列示各類所得之淨所得,甲君申報時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06-2223111轉8065)

 

14.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因房屋、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因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統稱「房地」)所取得之所得,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移轉之房屋、其坐落基地持分,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移轉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3)移轉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4)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額,而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房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期間未滿2年,稅率 45%;持有期間2年以上,稅率 35%。

      納稅義務人應自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移轉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沈小姐:(05)7820249#20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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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相關通知已寄出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24.html  

 

115年繳交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公文及招生簡章等相關紙本已全數寄出,請會員注意 

24小時專訓課程統一從114年12月1日(星期一)起開始報名,需同時繳納115年度會費、專訓報名費及報名表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敬請各位會員準時繳納各項費用,以利會務推動。

 

 

明年(115)專訓平日班的午餐改採簡單的桌菜模式,請大家報名表上記得勾選葷素(上課後無法更改)。



招生簡章及報名表可至公會首頁 > 公會教育訓練訊息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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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線上申辦公司登記案件完成登記後所核發之公司登記表,與以紙本方式申辦完成之公司登記表具同一效力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92.html


代轉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5.07.13經授商字第11505401650號函

全聯欣字第1150715-1號

 

主旨:謹再提醒線上申辦公司登記案件,完成登記後所核發無蓋具大小印鑑章之公司登記表,與以紙本方式申辦完成登記後所核發蓋有大小印鑑章之紙本公司登記表具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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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本會全聯會)經濟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90.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電子公文

依據經濟部115.07.03經商字第11568001023


主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73日以經商字第1156800102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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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7、8月線上課程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91.html


代轉全聯會「7、8月線上課程」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全聯會【7、8月線上課程】報名,邀請會員及事務所員工踴躍報名!


【方式】Webex線上上課

【時數】每堂課3小時


⭐7月課程~【AI超能力實戰班:讓AI成為你的第二大腦與最強助理】


[日期] 115年7月27日(一)下午2時

[師資] 張賜賢老師

[費用] 每人1000元


⭐8月課程~【 工資薪酬勞健退及薪資結構規劃 】

[日期]  115年8月25日(二)下午2時

[師資] 謝清風老師

[費用] 每人500元


即日起報名,詳見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gJD1tUhEsKCWDTTU6


第一場AI課程,特邀AI首席張賜賢教授,帶領各位如何讓AI協助事務所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場有關勞資,勞基,職場上應加強的觀念及預防措施,解決問題能力提升。特邀請全國首推勞資教授謝清風老師。


以上兩堂課皆是線上課程,歡迎會員(會員事務所員工)點選上面連結,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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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7.06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88.html 【115.07.06稅務訊息】                

1.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嗣後繼承人與買受人合意解除或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該筆應退還之稅款屬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之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一切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請求權等),均應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若該項土地交易嗣後撤銷申報而產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該土地應按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尚未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即成遺產債權,應一併申報遺產稅。同時,繼承人在協議分割遺產時,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該退稅款債權之歸屬,以利後續辦理退稅款領取事宜。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名下土地,並已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土地增值稅新臺幣600萬元,惟甲君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隨後與買方達成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甲君生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除土地應依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外,該筆核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亦屬於甲君死亡時遺留之應收債權,應併同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漏報情形,除補徵稅款外,將依法裁罰。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遺漏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之權利,除應注意被繼承人名下存款、不動產及投資等財產外,對於尚未領取之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亦應一併查明並據實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李家溱:(04)23051111轉2232)

 

2.提醒!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以網路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程序(下稱CRS),並於每年6月辦理CRS申報作業。

        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為日本、澳大利亞及英國,故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結果,如帳戶持有人係屬前述應申報國之稅務居住者,可透過「財政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申報該等帳戶資料,另為利金融機構查詢申報結果,可利用該系統「申報完成證明提供功能」按鈕,列印收執聯,惟該收執聯僅代表上傳成功,尚待該系統檢核,經檢核無誤者,申報系統將配賦收件編號產生申報確認書,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檢核結果,始完成申報程序。

      金融機構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CRS申報作業,為避免金融機構因逾期未申報或經稽徵機關檢查發現漏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情事,影響金融機構之權益,財政部就金融機構常見CRS缺失態樣公告於該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金融機構可至專區查詢CRS缺失態樣,確保遵循CRS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王燕森:(04)23051111轉7122)

 

3.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應歸屬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有關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相關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正確申報,以免受罰。(中區國稅局法務組 吳紹衍:(04)23051111轉8124)

 

4.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梁峰裕:(04)23051111轉7523)

 

5.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增加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度,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並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該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

  二、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預計有237萬人受益,減稅利益約新臺幣80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財政部 邱專門委員筱惟:(02)2322-8122)

 

6.行政院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今(25)日第4009次院會通過「房屋稅條例」第 5條之1、第6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 19條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得再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於居住減壓面向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爰擬具上述二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婚育家庭再適當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預計有100萬戶以上受益,減稅利益約新臺幣50億元至75億元。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早日完成修法。(財政部林科長易芬:(02)2322-8259)

 

7.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如約定由業者(承租人)代屋主(出租人)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險地震險及修繕費等費用,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係為使用租賃財產所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舉例:A地政士事務所113年度向甲君承租執業處所,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除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外,另該屋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費用共計18,000元亦約定由事務所負擔。該事務所亦將相關代墊費用列報於租金支出科目,惟該事務所僅就該年度給付甲君租金總額180,000元(15,000元X12月)申報扣(免)繳憑單,代甲君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18,000元,漏未併入租金給付總額填報扣(免)繳憑單,造成扣(免)繳憑單申報錯誤而遭受處罰。

      若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等扣繳單位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實際為租賃房屋之代價,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並申報扣(免)繳憑單。(高雄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陳妍岺股長:(07)7256600 #7230)

 

8.民眾如因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影響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米克拉颱風外圍環流及西南風帶來豪大雨之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民眾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線上申辦專區(https://gov.tw/5Kw)點選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首頁「快選服務」項下進入「災害損失專區」。 (中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黃詩維:(04)23051111轉8916)

 

9.個人交易特定股權,符合一定條件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將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且該被投資者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如符合一定條件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適度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之一,是原以「公司淨值」做為股權價值的計算基準,如果被投資事業可合理客觀衡量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 

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或有其他可證明市價的資料,可以按各項資產時價總額

計算資產價值,讓是否符合「50%以上價值來自境內房屋、土地」的認定條件,更為客觀並貼近實際情形。重點之二,是放寬個人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下稱舊股權)的交易所得中,屬被投資事業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的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
一、A公司為非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甲君104年8月20日購買A公司30%股份,110年11月3日再購買40%股份,合計共持有A公司70%股份。
二、甲君115年4月30日出售A公司20%股份,經按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股票移轉支付必要費用後的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三、甲君本次交易的股權占A公司總股權的20%,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股權持有期間,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的舊股權,另衡量交易當時A公司境內房地資產總額500萬元,其中屬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舊制房地價值300萬元,占比為60%(300萬元/500萬元)。
四、依前揭修正後作業要點規定計算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100萬元×100%×60%),按全部交易所得100萬元減除不視同房地交易所得60萬元,即為視同房地交易所得40萬元(100萬元-60萬元)。
五、甲君應以股份買賣交割日為交易日,並自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甲君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上開115年4月21日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規定,於前揭作業要點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03)3396789轉1430)

 

10.小規模營業人汰舊換新營業用資產,稅務好康報你知!

問:小規模營業人甲商號詢問,其經營烘焙蛋糕零售,因現有烘焙設備耗能,想出售舊設備收回資金,用以購買新節能設備,其賣舊換新設備需要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財政部76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後段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因出售營業用之固定資產(如烘焙設備),得免徵營業稅且已扣減之進項稅額亦無須補稅;另新購買供營業上使用之設備,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且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應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得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轄內某某商號經所在地國稅局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按1%稅率計算,每月稅額1,600元,以114年10至12月當期為例,其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1,600元×3個月),該商號於當期購買烘焙設備,取得統一發票1紙,載有銷售額40,000元,進項稅額2,000元,並於11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查符合規定,其進項稅額之10%即200元(2,000元×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扣減後該期之實際應納稅額為4,600元(4,800元-200元)。嗣該商號於115年1至3月間汰舊換新營業資產,以30,000元出售舊設備部分,得免徵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平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勞務或固定資產時,請務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正確登載統一編號,且於每期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準時申報當期憑證,以免因逾期或非當期發票而無法適用扣減權益。

  (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 楊圍閔 股長:(07)7256600分機7310)

 

11.收到電子郵件通知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甘真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反映收到電子郵件通知其未辦理1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要求點擊連結,經檢視該郵件之寄件者網址,發現其結尾為「.gow.tw」,與政府機關正式網域「.gov.tw」易生混淆,確認該封信件係屬詐騙郵件,已提醒民眾切勿點擊信件內之任何連結,以免財物受損。

      提醒過去詐騙集團慣以「退稅」為誘餌,藉此騙取民眾個人資料及信用卡等金融資訊;惟因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剛結束,因此詐騙集團改以「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為由,誘騙民眾點選「個人綜合所得稅線上補申報系統」,藉此詐取民眾輸入個資。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絕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事宜,也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民眾如收到相關可疑郵件,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輕易點擊任何連結。

  (高雄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林姵如股長:(07)7256600 分機7730)

 

12.發貨、收款還是結帳?搞懂統一發票開立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預購、分期付款及網路下單等交易模式日益普遍,營業人收款與實際發貨時間常不一致,部分營業人卻因不熟悉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致發生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高級家電買賣,於促銷期間接受消費者預購商品,並規定須先支付訂金。甲公司已預收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卻誤認於交貨時始須開立統一發票,未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列報當期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詹股長:(03)3396789轉1270)

 

13.換屋族注意,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個人先後購入不同之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之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之房地,此種「買新賣新」之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

舉例: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嗣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係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相關規定,始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法務組 李股長: 06-2223111轉813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70612


相關附件內容請至公會網站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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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本會全聯會)自115年6月26日起,新設立之公司及商業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89.html


代轉本會全聯會訊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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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5.06.23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86.html 【115.06.23稅務訊息】                

1.實體店面試營運,稅籍登記不可少!

      實體店家在正式開幕前,常會推出「試營運」,藉由精心策畫的促銷方式吸引顧客,一方面衝高人氣增加知名度,又能順帶測試市場水溫,但許多老闆誤以為還未正式營業,就可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也就是說,實體店面只要有對外營業、收取價金的事實,就算是還沒正式開幕的試營運階段,也應該在開始對外試營運前辦理稅籍登記,否則被國稅局查獲或被人檢舉,且未依限補辦者,除處最少3,000元,最高30,000元的行為罰,若有漏稅,還會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8086)


2.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輔導期限將至,課稅重點一次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且非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者,其取得上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依其提供勞務之交易流程與我國經濟關聯性及利潤貢獻程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網紅提供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及觀眾觀看,才算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可能涉及境內及境外,其自平臺取得網紅收入可按簡易方式(如附表)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即全部網紅收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個人網紅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另「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個人網紅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扣繳義務人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率20%扣繳完稅。

舉例:境內網紅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在境外平臺分享創作,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部分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源自境外觀眾部分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據此,計算我國來源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就非我國來源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平臺及個人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局籲請平臺及個人網紅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南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許副組長:06-2223111轉8061)

 

3.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喔

      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該項所得。至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在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11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20%稅率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20萬元。又甲公司在114年度股市高點時處分持有滿3年的上市公司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因其無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可減除,故甲公司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持有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1,000萬元×1/2)】,基本稅額為64.8萬元(【基本所得額為600萬元-60萬元】×12%),由於基本稅額64.8萬元高於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甲公司辦理結算申報時,除應繳納一般稅額20萬元(100萬元×20%)外,另需繳納前開兩者差額44.8萬元(基本稅額64.8萬元-一般所得稅額20萬元),合計繳納稅額64.8萬元。(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潘組長:06-2223111轉8030)

 

4.農地贈與免稅列管5年,違規作非農業使用將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可申請免徵贈與稅。不過受贈人自受贈日起 5年內,須將該土地持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否則國稅局將依法追繳原免徵的贈與稅。                                             

舉例:甲君112年間贈與女兒乙君1筆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244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114年間將該農地鋪設水泥改作收費停車場,並堆置與農業無關的鷹架與模板。經通知限期改善恢復農用,仍未改善,國稅局遂向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100萬元【(贈與總額1,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累進差額0元】。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及移轉情形。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外,若於5年管制期間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補稅。(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簡孜宇:(04)25291040轉126)

 

5.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端午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會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禮品若係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饋贈客戶、業務往來對象之禮品,或是慰勞員工之節慶禮品、尾牙抽獎品等,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A公司採購60盒禮盒供饋贈客戶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A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筆6,000元稅額誤報為扣抵銷項稅額。嗣經查獲,A公司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裁罰。(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鄭偉志 股長:(07)7256600 分機7370)

 

6.國稅局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退稅,小心詐騙郵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反映收到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名義發出「退稅專用通知書」電子郵件,通知民眾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溢繳稅款應予退還,並誘導民眾直接連結通知書內指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利用「行動自然人憑證」確認或輸入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號,疑似可疑郵件,遂向所屬國稅局通報查證。

      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辦理退稅,也不會以電子郵件通知確認相關退稅帳戶,更不會要求民眾至自動櫃員機(ATM)進行任何退稅操作。民眾若接獲可疑訊息,請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

      民眾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退稅通知或退稅帳戶確認,切勿點閱不明超連結,也不要任意輸入個人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至數位發展部「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查詢,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北區國稅局綜合行政組 徐股長:(03)3396789#1530)    

 

7.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之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舉例:甲君以其所有臺北市土地與實施者A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雙方另行協議,約定如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則該差額部分不予找補,嗣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1千5百萬元,因雙方約定差額部分不予找補,經該局核定甲君取自A公司其他所得2千5百萬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有土地市價約為4千萬元,故A公司同意其不須繳納差額價金云云。經該局審理認為甲君應付找補款2千5百萬元,係因其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君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之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甲君原須繳納差額價金予A公司,惟A公司免除甲君給付義務,使甲君獲得權利變換差額之利益,核屬甲君取得之其他所得而應課徵所得稅,遂維持原核定。

(臺北國稅局法務組錢股長:02-23113711#2031)

 

8.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舉例:甲君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因存款帳戶遭扣押,恐影響日常生活支出及個人信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若納稅義務人於收受復查決定書及稅額繳款書仍不服,賡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依法須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避免損及自身權益。(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06-2223111轉8111)

 

9.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等商品,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近年醫美及皮膚科診所盛行,許多醫療院所除了提供醫療美容勞務外,亦有銷售各類護膚、保養品或保健食品。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舉例:某皮膚科診所醫生在為病患看完診後,推薦病患購買診所自製或代理的抗痘洗面乳及保濕乳液,因此類美容護膚保養品並非醫療勞務用品,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高雄國稅局銷售稅組陳淑芬股長:(07) 7256600#7360)

 

10.公司解散或廢止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全體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恐因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公司解散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法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擔任法定清算人,如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倘主張非公司股東或董事欲免除法定清算人之責,須取得法院確認董事委任或股東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或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始得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捐高達新臺幣(下同)900萬餘元,該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可供辦理禁止處分,經廢止登記後未依法選任清算人,因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合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200萬元,且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出境條件,遂依法對該公司全體董事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嗣甲公司董事乙君稱已郵寄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辭任董事職務,且公司也已被廢止登記,國稅局不應以其為法定清算人而限制其出境。

      部分董事常以「早已寄信請辭」或「誤以為公司已不存在」等理由主張免責,但這些理由皆無法直接解除出境限制。若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公司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法定清算人,倘公司欠稅金額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及條件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該法定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公司董事如自認委任關係已不存在,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或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資料,即可檢具相關文件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後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莫以為解散或廢止登記即可規避稅捐責任。此外,民眾勿輕信他人誘騙而落入人頭掛名陷阱,一旦公司欠稅進入清算程序且未選任清算人,登記之股東或董事即為法定清算人,屆時若被限制出境,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切勿消極不作為,而影響個人出入境權益。(中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蔡明宜:(04)23051111轉5926)  


11.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 

      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

      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 林育霆:(04)23051111轉2217)

 

12.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舉例: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邱于欣:(04)23051111轉751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506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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