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Thu, 11 Dec 2025 21:08:37 CST Thu, 11 Dec 2025 21:08:37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財政部)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展延至115年2月23日(一)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31.html


代轉財政部114.12.05台財稅字第11400687250號函


主旨: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期限,因適逢春節連續假期,依規定展延至115年2月23日(星期一) ,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並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日(星期三)24時。


說明: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税局114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0843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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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2.04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26.html 【114.12.04稅務訊息】            

 

1.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款餘額)者,嗣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

 

2.請留意!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處分境外資產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勞務報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舉例: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嗣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其與配偶當年度取得之海外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計1,108萬元,甲君主張歷年皆依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據實申報,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111萬餘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臺北國稅局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2311-3711分機1560)

 

3.欠稅人可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滯欠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及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申請解除保全措施。

      轄內甲君欠繳應納稅捐及罰鍰計1,900餘萬元,名下財產經該局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移送強制執行後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嗣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後,甲君即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由第三人乙君提供A房屋及坐落基地擔保欠稅。期間,甲君除定期繳納稅款,並積極提供A房地時價資料,經審認該擔保品計值已足額保全稅捐,准予塗銷甲君名下財產禁止處分登記及解除出境限制。

      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土地及房屋各按其公告現值加二成估算。但如能提示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亦得予核實認定,例如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若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則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提醒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除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外,欠稅人也可能遭限制出境,如需移轉該財產,或有出國需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北區國稅局徵收及資訊組  王股長:(03)3396789轉1180)

 

4.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特別呼籲,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04)23051116轉322)

 

5.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舉例: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6.買賣雙方注意!!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提醒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方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方為非營業人)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林子樺:(04)25291040轉328)

 

7.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問: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8.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

 

9.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發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114年度申請期限將於12月31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說明,放寬後規定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除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的「前一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三、明定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且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該等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列報扣除額權利,創造業者及納稅義務人雙贏。

     提醒114年度申請期限將於12月31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10.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甲公司107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108年間起至111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90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28萬餘元。

 

11.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財政部邱科長筱惟:02-2322-8122)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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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115年度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相關通知已寄出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5/3624.html  

 

115年繳交常年會費及115年度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公文及招生簡章等相關紙本已全數寄出,請會員注意 

24小時專訓課程統一從114年12月1日(星期一)起開始報名,需同時繳納115年度會費、專訓報名費及報名表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敬請各位會員準時繳納各項費用,以利會務推動。

 

 

明年(115)專訓平日班的午餐改採簡單的桌菜模式,請大家報名表上記得勾選葷素(上課後無法更改)。



招生簡章及報名表可至公會首頁 > 公會教育訓練訊息 >115年24小時專業訓練課程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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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行政院主計處)11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記帳服務業者協助訪問填表作業線上說明會會議紀錄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30.html


代轉行政院主計處114.12.05主普工字第1140401661號函


主旨:檢送11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記帳服務業者協助訪問填表作業線上說明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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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1.19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21.html 【114.11.19稅務訊息】         


1.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下稱非居住者)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

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

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3年12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114年7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111年11月出境,113年12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國外),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2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

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

 

2.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5萬元〔未稅銷售額(105萬元/1.05)×稅率5%=稅款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潘股長:2311-3711分機1760)

 

3.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1千7百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已列報成本的營業收入1千5百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1千5百餘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百餘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北區國稅局法務組  鄭股長:(03)3396789轉1620)

 

4.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舉例: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查明被繼承⼈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申報。

 

5.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法定延遲利息,課稅大不同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違約金,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是因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至於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由於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會遲延支付貨款,因此該利息並非事前可計入貨款對價的範圍,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的「銷售額」,但如果有涉及租稅規避情事者,仍應依個案情形依法辦理。

舉例:甲公司銷售一台機器9,000萬元與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遲給付貨款,依雙方合約,乙公司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延遲利息1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機器9,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之統一發票,至於延遲利息1萬元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6.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黃金因預期通貨膨脹價格飆漲,成為市場避險資金首選,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應依規定就純金及加工費勞務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上揭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開統一發票範疇,營業人銷售純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因金飾售價=黃金牌價x黃金重量+工錢,銷售純金飾品所收取之工錢,係屬銷售勞務,則應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舉例:花媽媽至甲上銀樓購買結婚金飾套組1組共計3兩,幫女兒添嫁妝合計50萬元(內含工錢20,000元),甲上銀樓應分別就純金及加工費部分開立1張免稅發票48萬元及1張應稅發票2萬元交付予花媽媽。該局整理銷售黃金、貴金屬等相關營業稅之徵免情形。

提醒營業人應按純金飾品實際出售價格,就黃金及加工費分別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覈實報繳營業稅。

 

7.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營利事業未於本(114)年10月底前繳納暫繳稅額者,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而未在本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期間,自行繳納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也沒有在同年10月31日前按日加計利息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該營利事業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算暫繳稅額,並就未繳或短繳稅額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發單通知該營利事業繳納。

轄內未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短繳案件有2,656件,已於日前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本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遇例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1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儘速繳納,在繳納期限屆滿後3日內,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也可以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或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8.查獲醫療診所漏報自費醫療收入,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多家醫療診所漏報鉅額自費業務收入,致診所合夥人漏報綜合所得稅,業經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指出,醫美診所、眼科診所、牙科診所及人工生殖診所等醫療診所,提供非健保給付之醫美療程、眼科手術、齒列矯正、植牙及人工生殖療程等自費醫療服務,其收費常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因屬病患自費負擔項目且多以現金交付,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該等自費收入,致診所常有隱匿並漏報業務收入情形。經該署稽核單位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及審慎查證,查得多家醫療診所漏報自費業務收入情形嚴重,甚至有數家診所單一年度漏報收入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之情形,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定診所合夥人漏報高額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

為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並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診所之自費醫療服務收入加強查核遏止逃漏稅,呼籲醫療診所為病患施作自費療程之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倘經查獲短漏報情事,將依法補稅並處罰。(賦稅署翁科長文龍:02-27642296分機630)

 

9.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舉例: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周股長:2311-3711分機1850)

 

10.提高警覺、防範稅務詐騙 北區國稅局籲納稅人慎防冒名通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不法人士利用「稅務調查」、「稅務抽查」名義,以假冒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網頁連結方式進行詐騙,誘使民眾下載執行惡意附檔、點擊可疑連結、甚至至 ATM 或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造成個人或企業資料外洩或財務損失,請民眾提高警覺。

該局說明,凡涉及重要稅務調查事項,國稅局均以正式公文書寄送通知,不會以電子郵件提供可疑連結或夾帶可疑檔案進行稽查通知,請民眾及營業人謹慎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如收到來自政府通知之電子郵件,務必先確認寄件者網址是否以「.gov.tw」結尾,並對突如其來的稅務調查通知保持警戒。

    再次強調稅務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請務必保持警覺、守護自身與企業財務安全,如接獲可疑訊息,請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逕洽所轄國稅局查證。

 

11.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舉例: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提醒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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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有關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停止對外服務,執行服務升級維護作業。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29.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12.05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10337號函


主旨:有關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訂於本(114)年12月19日(星期五)下午6時至20日(星期六)中午12時停止對外服務,執行服務升級維護作業。


說明:

一、依財政部114年12月1日台財資字第1140005251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期間,平台將停止對外所有服務(含專業代理人及營業人等分眾服務),請協助轉知提醒委託代理之營業人,該期間暫停使用平台開立B2B發票、查詢進銷項及上傳電子發票資料等,並請營業人評估收銀機系統(POS)本年11-12月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數量,如有不足,務必於本年12月18日(星期四)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及於本年12月19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在平台完成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


三、旨揭訊息本年11月28日已發布於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之最新消息,若有任何疑問,請致電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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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1.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19.html  【114.11.05稅務訊息】         

           

1.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中扣除。

舉例: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333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33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提醒民眾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支出時,如該支出有受領保險給付,務必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金額列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綜所稅股 游小姐:(04)24852934轉222)

2.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舉例:甲君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之新竹縣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逕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嗣經該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提醒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請民眾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04)7274325轉203)

 

3.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更正證券交易稅報繳資料有眉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時,若發生報繳資料錯誤或誤繳、溢繳情事,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股票持有人非透過證券商或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而直接將股票轉讓給他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即買方),由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爰此,若繳款書上填報的成交價格、總額、買賣雙方資料有誤,應由代徵人會同證券出賣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券買賣雙方身分證正反面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買賣契約、價金收付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連同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向代徵人地址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更正或退稅。

        提醒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如已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私人間買賣股票,應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收款憑證及繳款書等文件,並於繳稅前確認成交金額等相關資料。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蔡股長:(03)3396789轉1280)

 

4.分配中獎彩券獎金,若無法證明集資購買,恐會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才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 

問: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跟親友一同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假若幸運中獎,分配獎金時,是否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法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與集資分配獎金不同。

      該局說明公益彩券若連續幾期摃龜累計高額頭獎獎金時,民眾為了增加中獎機會,常會相約親朋好友們集資購買彩券,若幸運中獎,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雖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若遭檢舉或調查時,民眾仍應提出集資購買證明文件,方能舉證集資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建議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提醒民眾集資中獎獎金分配完畢後,開心之餘,如欲與親友分享這項喜悅,並規劃將部分獎金贈與他人時,應留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曹程豫:(04)22612821轉107)

 

5.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該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定。

      該局說明,屬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款: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性質與銷售收入相關,應併入銷售額並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非屬銷售額之賠償款:若係買方向賣方請求之賠償款,屬於對實質損害的填補,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無須課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發票,可僅以收據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及附帶費用。例如,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發票。若供應商交付瑕疵貨物造成買方損失,供應商支付之賠償金則屬補償性質,非銷售額範疇,不課徵營業稅。

      提醒倘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建議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以避免爭議。(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04)22588181轉333)

 

6.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有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須注意要符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日前接獲許多民眾抱怨自費就醫,該診所因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所持之醫療收據無法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損害報稅權益。為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財政部認定者,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稅務資訊查詢「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確認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一)申請適用對象從醫院及診所放寛增加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二)申請年度前一年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重大違章。(三)申請時程為前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呼籲符合上開適用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請踴躍申請,申請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設帳、申報及繳清稅款,可適用書面審核並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亦同時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小姐:(037)460597轉213) 

 

7.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務必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舉例: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15萬8千餘元。(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04)8332100轉102)


8.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 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近來因大陸地區遭遇洪災,如營利事業欲對大陸地區捐贈,請留意該項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明慶:(04)22588181轉119)

 

9.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局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有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時,要注意應彌補之虧損數計算是否正確,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調整補稅並裁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佩君:(05)6338571轉108)

 

10.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 洪瑞華 股長:(07)3302058 分機6240)

 

11.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問:最近有網友分享,將中獎發票放在口袋裡,因天氣炎熱工作流太多汗,導致發票模糊,連QR-code也看不清楚,大嘆中獎獎金飛了!統一發票中獎是許多民眾的小確幸,但如果發現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該怎麼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您若發現中獎發票破損不全或模糊不清,可持該發票正本回到原開立發票的商家請求協助,經商家確認該中獎發票與存根聯(或存根檔)記載事項相符無訛後,「傳統發票」由商家提供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中獎人即可持該存根聯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如果是「電子發票」,則由商家提供加註「補印」二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人併同原電子發票證明聯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毀損錯失中獎機會,該局鼓勵民眾,於購物消費時多使用雲端發票載具(如手機條碼、會員卡等)儲存雲端發票,除可減少紙張浪費外,還可以自動對獎,更多1次中獎機會,雲端發票專屬獎項,114年5-12月期每期100萬元獎30組、2千元獎1萬6千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15萬組,如有設定匯款帳號還可享受中獎獎金自動匯款的便利,不會錯過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

(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李組長 06-2221041)

 

12.購買新汽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1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優惠。

      該局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同年9月7日起,除原有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外,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亦可享有退還貨物稅優惠。

      該局指出,民眾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若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1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或出廠4年以上之中古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新購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及6,000元(2,000元+4,000元)。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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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提醒會員114年稅務研討會(二)上課及議題公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27.html  

 

秘書處通知


提醒會員114年稅務研討會訂於114年12月09日(星期二),下午13:00開始報到,

下午13:30開始上課地點在彰化縣立體育場106教室


本次研討會之議題在會員專區→稅務研討會議題及解答及下載區,請參加者自行印製上課當天本會將不再另行印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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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0.20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15.html 【114.10.20稅務訊息】


1.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金額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舉例: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100元之現金抵用券(下次消費始可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1,0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100元之現金抵用券給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80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10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8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總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2.國稅局強化查核高自費醫療業別 籲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隨著醫療科技不斷進步,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臨床診斷及治療,帶動國內醫療產業快速發展。近年來,國人對醫療品質要求日益提升,醫療院所除提供健保給付服務外,亦積極引進高規格醫療設備,並推出多元化的高階自費醫療服務,例如植牙、醫學美容、齒列矯正及各類專科醫療技術。自費醫療市場蓬勃成長,相關營業收入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近期發現部分業者自費收入申報明顯偏低,或收入與成本、費用呈現不相當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將針對轄內高自費醫療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

 

3.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4.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許多公司、行號購買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30盒月餅作為秋節禮品贈送員工,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進項稅額4千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4千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5.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A公司滯欠稅款,遭國稅局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對公司持有之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公司急需資金,欲以公司之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請國稅局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提供納稅擔保的目的在確保稅款徵起,並如期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因機器設備的價值會隨時間逐年遞減,且市場流通性及變現性有限,故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操作有其困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明列有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A公司可提供上揭黃金、銀行存款等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作為擔保品,才能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

 

6.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因商標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經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又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報酬屬權利金,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舉例: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依約提供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旅館經營管理及行銷等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惟經查核發現,A公司除提供前述服務外,甲公司亦有權使用A公司之品牌作為商業名稱及使用其相應之商標,雙方未約定計費方式,另查A公司於境外向其他旅館業主收取商標授權金係按每月經營旅館收入之0.5%計算,爰核准A公司所收取之報酬應先行扣除商標授權費部分,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至商標授權費屬權利金收入範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時,請先行審視合約內容,如服務內容涉及授權使用無形資產部分,應自合約中劃分屬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

                                                                                               

7.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必須要保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綜合所得稅制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保險費扣除額之減除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成員之支出為限,是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受扶養親屬,受扶養親屬既未支付保險費,則須要保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42,514元,經查得其中受扶養親屬乙君(甲君之子)人身保險費18,514元之保險要保人為丙君(甲君之母、乙君之祖母),因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甲君不得列報乙君之保險費扣除額;如丙君亦係受甲君扶養,則丙君與乙君為同一申報戶,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甲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或乙君改由丙君申報扶養,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亦得由丙君列報扣除。

 

8.免出門,線上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電子稅務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免出門即可快速取得電子稅務文件,省時又便利。

      民眾除親洽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辦「無違章欠稅證明」外,個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網路服務的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公司行號可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國稅)」申辦。 民眾以憑證線上申辦後,系統會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即可至網站查詢申辦進度、結果及下載稅務文件檔案,該電子稅務文件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紙本證明文件具有相同效力。

舉例:甲君因故需申請個人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惟甲君無暇至國稅局現場辦理,經電洽該局,得知可使用已申請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線上申辦,輕鬆取得該稅務證明文件。

 

9.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者,應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的未償債務,如於死亡時尚未清償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債務,如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則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舉例:甲君的配偶乙君在3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債務(銀行貸款)1,000萬元及土地6,000萬元,該債務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配偶乙君的遺產中扣除,現今甲君也死亡,其繼承人發現甲君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配偶乙君之銀行貸款還有800萬元,主張該筆未償債務800萬元應自甲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申報甲君繼承乙君之土地6,000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經該局查核結果,因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乙君之財產已納遺產稅,且該筆未償債務於前次繼承時已核准自乙君之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將本次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土地6,000萬元減除甲君死亡前尚未清償債務800萬元後,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

      提醒繼承人於辦理類此遺產稅申報時,應詳實檢視債務來源是否已於前次繼承申報扣除,並備妥相關資料,以利審查。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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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 115年講習課程預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28.html


秘書處通知


115年講習課程預告:預計115年4月1日(星期三)將邀請鄭喬任會計師

主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每堂課一個人費用為$800元

 

屆時歡迎會員及事務所員工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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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10.07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09.html 【114.10.07稅務訊息】


1.個人出售海外股票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計入給付日所屬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而所謂給付日所屬年度,如為股票交易所得,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如為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另外,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於「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舉例: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50萬元,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350萬元,申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75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申報基本所得額77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甲君列報扣除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甲君委託A證券公司於111年12月30日(T日)出售美股,依111年美股交割日程(T+2交割,自113年5月28日縮短為T+1),該筆股票交易之交割日為112年1月4日(111年12月31日至112年1月2日適逢節假日美股休市),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及第16點規定,個人投資海外股票產生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係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為計入課稅年度,且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亦僅得自同一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因此,該筆損失350萬元應歸屬在112年度,不得自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乃核定甲君111年度基本所得額1,120萬元,並補徵應納稅額70萬元。

      個人出售海外股票應以股票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並非以交易日或交割款銀行入帳日為計入年度,又因各個海外交易市場之股票交割日規定不一,投資人如在12月底交易,應特別注意所得或損失歸屬年度,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2.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無論是否獲得拍賣價款,均應主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名下之房屋、土地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倘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課稅範圍,無論是否實際獲得拍賣價款,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名下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房地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按適用稅率20%,核定補徵稅額152萬元。甲君主張因積欠債務致房地被拍賣,拍定價金清償分配予債權人後已無餘額,故未實際獲得拍賣價款,認毋須申報等情。國稅局說明,因房地交易所得稅是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此一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甲君名下之房地遭法院拍賣,拍定價金減除房地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獲之餘額為交易所得,其未取得拍賣價款,係因該拍定價金經法院執行分配後,尚不足清償甲君個人債務所致,並非無交易所得。因此,除補徵稅額外,該局另審酌甲君之違章情節,予以處罰。

      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主動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3.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兼營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申報之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舉例:甲公司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販售應稅之調理加工食品外,另銷售免稅之生鮮漁貨,該公司於111年至112年經查獲銷售生鮮漁貨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漏報免稅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6,000萬餘元,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且所購買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詳實記載無法區分實際用途,國稅局遂依前揭辦法規定採用比例扣抵法重新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核算該等年度逃漏營業稅額110萬餘元並裁處罰鍰。

        提醒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漏開免稅發票及漏報免稅銷售額,致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而虛報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

 

4.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問:近日有營業人向國稅局詢問,其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供某高階主管使用所取得之租金發票,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舉例: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承租1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4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

 

5.員工認股權憑證經公司沒收或過期失效時,已認列之薪資費用應列為當年度損益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依財政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舉例:甲公司於107年7月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年7月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年6月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劉股長:(03)3396789#1330)

                   

  6.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蔡宛儒 股長:(07)5215258 分機6630)

7.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應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請留意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為降低未來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鉅大損失,常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當實際發生損失時,又常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中,致漏報所得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另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外,相關保險費支出等證明文件,亦應依規定記載及保存,並核實入帳。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得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5,000,000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111年度承攬A工程,並將A工程部分轉包給乙公司,因乙公司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與該勞工達成和解,並於112年支付賠償金4,500,000元,惟該賠償金並未入帳,本案保險理賠金額5,000,000元大於甲公司所支付賠償金,核有短漏報所得5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並依規定記載並保存相關支出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營所稅組李家螢:(04)23051111轉7129)

 

8.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之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之事實,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罰鍰。

      該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甲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修理廠係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改(加)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而甲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依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得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據此,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改(加)裝車身應按含改(加)裝車身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納貨物稅;如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5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加)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9.營業人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問:中秋佳節將至,國稅局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採購禮品餽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於營業稅申報時,得否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如中秋節、春節、端午節……等)採購禮品饋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舉例: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月餅禮盒10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供交際用途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100,000元及進項稅額5,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另須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提醒除年節贈送之禮品外,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林宏泰 股長 :(07)3522491 分機5210) 

                                                                                                 

10.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

      提醒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11.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

      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舉例說明: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現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114年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1.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3,900萬元

   2.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現金)

   3.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

       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綜所遺贈稅組張小姐 電話:(03)3396789轉1461)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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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中區國稅局)114年12月份辦理「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講習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25.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4.11.26中區國稅銷售字第1140010099B號函


主旨:檢送中區國稅局114年12月份辦理「網紅與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講習會活動場次資料,請踴躍參加。


說明:

一、財政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俾使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性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為使網紅及網路平臺業者更臻瞭解相關規定,中區國稅局特舉辦旨揭講習會活動,敬邀貴會成員參與,並於活動開始前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首頁/公告訊息/公告專區/講習會)報名。


二、為使講習活動順利進行,活動當日原則不開放現場提問。請學員於開課前5日透過網路Google表單「學員提問單」(https://forms.gle/g3Q7dazTDsGeNr5g8)提交問題,由中區國稅局彙整後,於講習活動當日一併回覆,感謝您的配合。

 

報名網址:https://reurl.cc/zKAM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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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9.19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603.html 【114.09.19稅務訊息】


1.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總統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買受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三、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濟部能源署於114年10月31日前另有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冷氣機及電冰箱如符合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規定,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外,也可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補助,該局並特別整理節能電器優惠措施比較表供民眾參考。

  (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詹股長:(03)3396789轉1270)

 

2.閒置固定資產,折舊提列不可中斷                           

      近期部分營利事業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縮減生產規模,甚而將部分生產線上設備暫停使用,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在閒置期間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故其折舊費用計算為0元;惟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縱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舉例:甲公司109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台供生產使用,成本3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平均法計提列折舊,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50萬元,甲公司112年下半年受經濟景氣影響,產量鉅幅下滑,致該機器設備閒置未使用,故甲公司就該設備僅提列112年上半年折舊25萬元,並於113年下半年景氣回升機器設備恢復使用時,續提113年下半年折舊費用25萬元,經稽徵機關發現其112及113年均未依查核準則規定按年提列折舊,乃輔導其更正補列112及113年度折舊費用,各增加25萬元。(南區國稅局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 轉8036)

 

3.二親等間買賣未上市公司已簽證發行股票,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過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惟買賣雙方如為二親等以內親屬交易,還須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登記。

        近來查核案件時,發現轄內某未上市櫃已簽證發行股票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僅憑股東檢附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之繳款書,即辦理過戶登記,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辦理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公司股票過戶登記時,應通知股東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欠缺該項證明書,而逕行辦理過戶登記,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故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二親等內親屬間股票過戶登記時,記得應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如: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再協助股東辦理過戶登記,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98084)

 

4.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

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舉例: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財政部梁科長瑋峻:(02)2322-8146)

 

5.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精品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民眾透過FB社團、Line社群、「7-11賣貨便」、「全家好賣+」、「蝦皮」等平台出售二手貨物要課徵營業稅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個人如經常性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二手貨物,一旦銷售金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勞務業為5萬元〕,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近來查獲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精品包,雖甲君主張因經常出國旅遊或於其他網路平台購買精品包供自用,嗣後因不適用或不實用即透過網路平台出售,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經該局調查後發現,甲君所銷售之精品包單價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其於查核相關期間交易筆數高達數百筆,交易頻繁且頗具規模,金額合計達6千1百萬元以上,且帳戶交易常有備註「代購愛馬仕包、訂金……等字樣」,顯為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且銷售金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卻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及所得稅,乃對甲君補稅並處罰。
    民眾如經常性透過網路銷售二手貨物,且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未辦稅籍登記者,請儘快補辦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應納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個人於網路銷售二手貨物如何判斷是否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下表:

 

(中區國稅局銷售稅組 廖秋萍:(04)23051111轉7514)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9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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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分局)12/31(三)舉辦「114年度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 」稅務專題講習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3623.html


代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4.11.21中區國稅彰化服務字第1140257509號函


主旨:謹訂於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至11時在彰化分局7樓禮堂舉辦「114年度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稅務專題講習會,請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依財政部中區國税局「114年度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介紹」講習計畫及「114年度推行租稅教育及宣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本講習會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所稅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聯合主辦。


三、講習會訊息已登錄於總局網站供報名參加,報名人數限制為180人。


四、講習教材於現場提供紙本講義。


五、提供汽車停車資訊如下:

(一)本辦公大樓旁停車場業經主管機關收回,不再開放使用。


(二)本辦公大樓後方,位處旭光西路上之彰化市公共造產第二停車場業經出售,不再提供停放。


(三)本辦公大樓廣場汽車停車位有限,以提供洽公民眾使用為主,請與會人員多加利用會場附近付費停車場,或共乘或改以機車代步,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四)彰化縣衛生局旁為彰化市成功停車場(彰化市中山路二段160號) ,屬付費停車場,距本辦公大樓約300公尺,供參考運用。


六、為維護場地清潔,場內禁止飲食;垃圾請勿丟棄於本大樓內,請自行攜帶至機車車棚旁資源回收處放置並做好分類。


七、檢附講習活動通知1紙供參。


 

講習會課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ntbc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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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14.09.05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3599.html 【114.09.05稅務訊息】


1.營利事業符合特定情形者不用辦理暫繳申報!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114年9月1日開始,為期1個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辦理申報,但若符合特定情形者,可免辦暫繳申報,或免繳納暫繳稅款。

      若營利事業按照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可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免再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可免辦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以其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提醒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將依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半數核定暫繳稅額,並按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欲了解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

 

2.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進行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知名度,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性質有別。

舉例:甲公司以經營西藥零售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並另列報廣告費8,000萬元,經查其廣告費內容,查得其中400萬元係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相關費用,因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為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建立企業或商品良好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將廣告費轉列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遂予以剔除,除補徵稅額80萬元外並加計利息。(營所稅組葉股長分機1273)

 

3.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0萬份微波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進項稅額50萬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50萬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4.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轉售未符規定應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年度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倘營利事業在期間內將該投資計畫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並依規定補稅及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執行實質投資計畫,所列報投資計畫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方能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項之優惠。(營所遺贈稅股邱淑惠轉110)

 

5.營業人介紹國內買主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或設備,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或協助國內廠商向國外供應商進口原料、設備等,雖自國外廠商取得外匯佣金或外匯收入款證明文件,惟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其提供勞務取得之外匯收入不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適用條件,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甲公司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A公司進口自動化設備,並與A公司簽訂服務佣金合約書,協助A公司處理設備後續安裝及保固期間內技術服務,其取得A公司給付之外匯佣金收入及服務收入,自行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惟因該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且購買設備營業人非保稅區營業人,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釋規定,甲公司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甲公司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法務組江股長轉1640)

 

6.出售繼承取得屬於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應如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土地重劃後所取得應分配之土地,被繼承人土地取得日為原參與重劃土地之日,繼承人嗣後出售該重劃土地,應按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舊制」(土地不課徵所得稅)或「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因重劃重行分配土地,取得日為原所有權人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係考量個人參與土地重劃取得土地,因法令規定或實務需求而須以原持有土地換取新土地,嗣出售新土地時,宜以原土地之取得日認定。

舉例:甲君於112年11月2日往生,由乙君繼承取得甲君參與市地重劃後分配取得的B土地,嗣於114年3月出售,於同年4月2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乙君按持有B土地期間2年以內適用的4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調閱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查得甲君係於106年12月6日購入並登記取得A土地,之後配合政府辦理公共工程,於108年起參與市地重劃,復於109年9月2日經重劃後取得應分配B土地,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及參照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意旨,認定乙君出售B土地的取得日為106年12月6日,土地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甲君的持有期間計7年4個月多(自106年12月6日起算,至114年4月25日止),遂按持有期間5年至10年適用的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並退還乙君溢繳稅款。

      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參與市地重劃分配的土地,且被繼承人原土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於申報個人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關土地的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自行繳納稅額及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03)3396789轉1430)

 

7.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因而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之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舉例: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110年6月增資發行新股,甲公司未參加認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以帳上無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保留盈餘500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該沖抵保留盈餘數5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帳載87年度至109年度保留盈餘達8千萬元,甲公司應依序且足額先沖抵該保留盈餘,尚不得沖抵110年度稅後盈餘及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予剔除補稅25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所稅組劉股長:(03)3396789轉1330)

 

8.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問:父母想幫準備結婚的子女買房子,要如何贈與資金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岡山稽徵所黃淑珍股長分機5410)

 

9.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新汽、機車價格不斷上揚,促使性價比較高的中古車市場交易活絡,如個人經常買賣交易中古汽車及機車,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近來查獲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2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5%,核算應納營業稅額28萬元(560萬元×5%);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27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1萬元(銷項稅額28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並裁處罰鍰。

呼籲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銷售稅組吳小姐:(04)23051111轉7538)

 

10.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的產品外銷,受到國際經濟狀況影響變更契約,或外銷產品出貨延遲、運輸途中損壞或其他因素,導致營利事業發生外銷之損失,此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所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至於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但外銷損失金額每筆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600萬元外銷折讓,惟查甲公司是因延遲交貨,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屬外銷損失範圍。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文件佐證,且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驗證,惟該公司無法提示,致遭剔除該筆外銷損失,不予核認。(營所稅組賴玉茹股長(07)7256600分機7130) 

 

11.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之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之事實,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罰鍰。

該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甲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修理廠係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改(加)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而甲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依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得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據此,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改(加)裝車身應按含改(加)裝車身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納貨物稅;如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5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加)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提醒經營汽車修理業者,請自行檢視是否有漏報繳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應納貨物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銷售稅組 梁永隆:(04)23051111轉7565)

 

編輯委員會編製1140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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