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RSS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_rss ※會務(講習)通知※稅務訊息 utf-8 Sun, 20 May 2012 18:07:06 CST Sun, 20 May 2012 18:07:06 CST http://www.ataa-ch.org.tw tax.acc@msa.hinet.net service@netboss.com.tw 會務(講習)通知符合稅額試算申報者,儘速於5/20前至5樓各承辦人員處辦理,才符合第一階段退稅名單。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1092.html 代轉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第二課通知:

請會員配合輔導客戶,凡符合稅額試算申報者,儘速於5/20前至5樓各承辦人員處辦理,才符合第一階段退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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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公會通知--101.05.15最新稅務訊息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1093.html 本會101.05.15最新稅務訊息已經公告網站有需要的會員可以前往下載使用

 

詳細內容請至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稅務訊息快遞下載區 > 101.05.15最新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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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公會通知:101年5月15日起開放予會員推薦、自薦登記第三屆理、監事候選人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1091.html  

本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於101年6月21日(星期四)召開,本次大會將進行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改選,今開放予會員推薦、自薦登記第三屆理、監事候選人,登記期間自5月15日至5月21日下午五點止,請會員依檢附表格「第三屆理、監事候選人推薦、自薦登記表」詳細填寫後傳真至祕書處辦理登記

 

檢附資料請至公會首頁 > 檔案下載 > 其他下載區 > 理、監事候選人推薦、自薦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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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核釋臺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1088.html  

司法院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解釋就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限縮所得稅法第17條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0年11月4日)起不再援用。財政部表示,經通盤檢討並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將於近日就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就讀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重新核釋如下:
一、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詳附件),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子女之免稅額:
(一)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 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
(二)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三)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二、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述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前述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三、前二點規定之大陸地區在校就學之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轉載財政部賦稅署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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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財政部自100年9月1日起已完成建置菸酒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請會員輔導廠商利用菸酒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菸酒稅申報。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1090.html  

函轉101.05.11中區國稅三字第1010003067號函

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自100年9月1日起已完成建置菸酒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輔導廠商利用菸酒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辦理菸酒稅申報。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0年7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000177640號令頒「菸酒稅電子申報作業系統要點」辦理。

 

二、利用網路辦理菸酒稅申報,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申請身分認證並完成廠商資料登錄後,即可依菸酒稅法弟12條規定申報期限內【即次月1日至15日(24時前)】,透過網路辦理菸酒稅申報或更正當期申報資料,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再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送(寄)至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可節省人工申報成本,上傳申報資料後,納稅義務人可隨時至該網站查閱其最近六個月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

 

三、使用網路申報之菸酒稅廠商,並可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列印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各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應自行繳納稅款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至便利商店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2日24時前,不會加徵滯納金。

 

四、納稅義務人以網路申報菸酒稅者,如有任何疑問,請就近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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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財政部賦稅署新頒函釋:核釋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其溢付之營業稅退還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之規定。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1086.html  

日期文號:財政部101.05.08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溢付之營業稅額,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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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利事業於100年6月9日起繳納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可於繳納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可適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1084.html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為解決營利事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爭議,財政部特別發布令釋,明定營利事業於100年6月9日(財政部令釋發布日)起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其於100年6月9日前(不含本日)補繳且尚未核課確定者,亦可適用。
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雖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惟為避免因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而被裁處罰鍰,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各欄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日期填載正確之期初餘額、應計入金額或應減除金額,以反應各時點正確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彰化縣分局,電話:04-7274325轉106)

 

轉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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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彰化縣政府為宣導補辦第二階段臨時工廠登記相關事宜,於101年5月14日下午假彰化縣工業會舉辦說明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1087.html  

函轉101.05.07府建工字第1010122421號函

彰化縣政府為廣為宣導補辦第二階段臨時工廠登記相關事宜,僅定於101年5月14日下午2點假彰化縣工業會(彰化市民族路209號4樓)舉辦說明會,敬請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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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營所稅稅率調降後,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例上限之計算方式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1083.html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按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 87年度至98年度之盈餘,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 87年度至98年度之盈餘,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項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舉例來說,A公司100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98及99年度之盈餘300萬元,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其中屬87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屬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則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計算:〔(300÷500)×48.15﹪+(200÷500)×20.48﹪〕=37.08﹪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要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彰化縣分局,電話:04-7274325轉106)

 

轉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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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已建置有意願簽證臨時工廠登記之建築師及土木技師名單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1081.html 函轉101.05.02府建工字第1010119233號函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已建置有意願簽證臨時工廠登記之建築師及土木技師名單,請會員參考運用及協助宣導。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4月30日經中一字第10100026310號書函辦理。

二、未輔導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以導向合法經營,依據經濟部100年6月16日經中字第10004603400號令修正公布「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6款規定:「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該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得由建築師、土木技師及結構工程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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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財政部賦稅署新頒函釋: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藥品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1082.html 日期文號:財政部101.05.04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
詳細內容: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近日核釋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尚不因其辦理營業登記而否定其主持藥師、藥劑生執行業務者身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財政部最後表示,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藥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事項刊載,藥品類別亦為其中一項,且為查驗登記事項之一,是以,藥商銷售藥品予藥局,可依上開所敘區分藥品類別。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2322-8133)

 

轉載財政部賦稅署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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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有提供「查調所得及扣除額網路預約取件服務」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1080.html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為了節省民眾查調所得及扣除額在現場的等待時間,有提供「查調所得及扣除額網路預約取件服務」,自5月1日起民眾可以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加入網路會員後點選申請「查調所得及扣除額網路預約取件服務」。請會員朋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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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1年4月號彰稅e月刊已出刊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1079.html

函轉101.05.01彰稅服字第1011600689號函

有關彰化地方稅務局101年4月號彰稅e月刊已出刊,請至(www.changtax.gov.tw) \政風園地\政風報報及為民服務專區\彰稅e月刊-

為民服務專欄下載並廣為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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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講習)通知經濟部推動建置「公司設立線上申請無紙化作業」系統,將於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各辦理一場推廣宣導說明會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1077.html  

函轉101.04.30全聯記帳報稅沼字第457號函

經濟部推動建置「公司設立線上申請無紙化作業」系統,將於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各辦理一場推廣宣導說明會,惠請派員及轉知所屬會員踴躍參加。

說明:

一、依經濟部101年4月26日經商字第10102412840號函辦理。

二、原公司設立線上申辦作業,仍需檢送公司設立申辦應備送紙本及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鑑,寄送各項登記業務窗口;為提高民眾線上申請意願,新增建置公司登記應附書件應用「自然人憑證電子簽章線上傳送」(含會計師資本查核簽證上傳),並透過系統銜接即時傳送電子數位化文件至各申登機關,簡化後送應備紙本文件辦理之程序。

三、本系統於本(101)年4月30日上線提供服務,特舉辦說明會介紹作業流程、自然人憑證電子簽章線上傳送及申請資料修改…等系統展示。本推廣宣導會採線上報名方式,報名網址:http://gcis.nat.gov.tw/sem/query/index.jsp,因場地坐位有限,請儘速報名。

五、本案連絡電話:(02)2784-1000轉2565 田靜怡小姐。

台中場次:

日期:101年5月11日(星期五)

地點:台中市政府新市政大樓B棟303會議室

時間:14點開始報到 會議時間是14:15至16:00

課程內容:

1.各業務主管機關代表介紹

2.開辦企業 ---- 站式網站服務目標與簡介

3.開辦企業 ---- 站式網站申辦作業流程說明

4.開辦企業 ---- 站式網站功能展示

5.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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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為響應電子化,101年5月申報100年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http://www.ataa-ch.org.tw/zh/news/1/1078.html 函轉101.04.30中區國稅彰縣二字第1010010763號函

為響應電子化,101年5月申報100年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說明:

一、自辦理9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在一課稅年度居留合計滿183天之居住者外僑,可採網路申報。

 

二、101年申報100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網路申報服務對象予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非居住者外僑。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自101年4月15日起,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下載網路申報軟體,於結算申報期間(101年5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利用該軟體依法辦理網路申報。

 

四、該申報程式提供2種登入方式(1)以金融憑證(Financial CA)登入,(2)以101年1月31日外僑居留證(ARC)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者為居留證號;領有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許可證者為許可證號)登入。

 

五、網路申報完成後,應檢送之相關證明文件,須於101年6月11日前逕送(寄)至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外僑請送(寄)總局外僑股。

 

六、外僑除可利用晶片金融卡(不限本人)搭配讀卡機線上繳稅外,亦可線上列印附條碼繳款書,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款,繳稅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還可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七、外僑退稅亦可使用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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