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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新頒函釋) 應開立免稅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發票處理方式之核釋|
財政部稅法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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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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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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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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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01.17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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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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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開立免稅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發票處理方式之核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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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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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




















